县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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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健全我县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承接退出职业资格目录的部分水平类职业等级认定,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做好支持服务。

二、职业(工种)范围及标准

(一)机构和对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职业(工种)及等级

1.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收录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技能类职业(工种)。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2.技能等级按照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3.在区县范围内开展评价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申请开展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评价标准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通过后实施,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可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1.在我县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就业人数达到20人以上人,并缴纳社保。

3.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评价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当具有连续4年以上相关培训经历,累计1万人次培训或评价规模,开展认定的单个职业(工种)培训总量不少于3000人次(新职业无培训评价总量要求)。

4.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配备至少2名、每个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不少于3名、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不少于2名。

5.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含办公用房、评价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设备,场地面积3000平米以上。

6.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题库或试题资源。

单个职业(工种)每等级理论题库不少于800题,技能题库不少于30题,并根据试题使用频次等情况每年对题库进行动态更新。

7.具有完善的技能评价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

申报机构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资料等方式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附件2)。

3.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材料(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当年或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4.信用报告。

5.培训评价规模数据辅证材料。

(二)遴选

1.提出申请,按照料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按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专家评审,县人社局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考察评估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条件,按照职业技能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专家考察评估表出具考察评估报告。

3.遴选推荐,县人社局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择优遴选并公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信息,对公示无异议的形成推荐函逐级上报备案。

(三)备案

遴选出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通过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系统(

(四)实施

经备案确认的我县推荐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使用全市统一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系统,按以下要求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评价,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系统下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1.计划报备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制定各批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人社局报备。

计划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工种)、时间地点场次安排、评价方式、参加评价人员信息、考评督导有关工作人员安排情况等。

2.实施评价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认定工作方案和计划,坚持科学公正原则,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落实场地设施设备,严格执行考务管理、质量管理相关办法,严格审核考生资格,规范命制评价试题,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技师、高级技师)等方式,-科学客观公正实施评价。

3.结果审核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通过网站公示、张榜公告等方式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价结果有关情况报县人社局审核。

对经审核的成绩合格人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制作说明》(附件4),依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编码规则》(附件5)和机构备案码生成证书信息并制作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4.证书查询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建立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系统与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统计上报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

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公开评价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四、职责与分工

(一)县人力社保局综合管理全县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在属地范围内开展评价的社会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管理,监督和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认定,兑现相关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受理举报投诉。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建好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妥善保管认定实施原始文档(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做到全程留痕,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不断提高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夯实评价规范、题库资源等技术条件。

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评价,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评价。

切实做好相关事项的公告、公示,主动接受县人社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

对需要收费的评价服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结合评价工作实际,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收费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技能人才评价不可或缺的方式。

对经规范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力社保部门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五、监督管理

(一)构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

县人社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评价活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督查、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履行工作承诺、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规定、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支持和鼓励考生、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县人社局进行举报投诉。

县人社局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受理,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信用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动态公布评估结果。

对从备案之日起,3年内无举报投诉、无违规行为,市场、社会认可度高,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有效期可再延长3年。

对不履行工作承诺和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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