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城区建设工程弃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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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城区建设工程弃土管理办法.doc

县区城区建设工程弃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区建设工程弃土管理,根据**等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5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弃土运输、倾倒等处置活动以及弃土消纳场的选址、建设、运营、封场。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弃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活动产生的外运土石方。

第三条严格控制弃土总量,工业用地土石方自身平衡,其他建设开发用地尽量减少弃土外运。

(一)调整黄金坡片区控规,优化用地和道路标高;

(二)尽量采用大地块出让方式,合理利用地形地貌,争取达到用地范围内土石方自身平衡;

(三)在满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鼓励结合山体地形修建半掩埋车库。

第四条区城管局是建设工程弃土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弃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部门编制建设工程弃土消纳场所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需要设置建设工程弃土消纳场、弃土外运倾倒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弃土消纳场的设置,应优先选址在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弃土的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城市建设用地边界10公里,并不得在下列区域内选址:

(一)山体崩塌、滑坡、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申请设置建设工程弃土消纳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区城乡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三)弃土消纳场建设实施方案。

包括场内安置拆迁方案、建设工程图纸、项目经济测算、收费标准、封场利用方案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申请处置建设工程弃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弃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消纳场地等相关资料;

(三)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

第九条建设工程弃土消纳场按照“就近收纳”的原则实行划片管理,划定黄金坡片区、国家高新区及城区其他3个区域,具体范围由区规划局划定。

第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弃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建设工程弃土处置费,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张贴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及运输公司标识,必须符合相关单位运输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生活垃圾混入建设工程弃土;

(二)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弃土;

(三)擅自设置建设工程弃土处置场收纳建设工程弃土;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设工程弃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二条需要变更建设工程弃土处置核准事项的,应向原核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区城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区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凡在城区从事建设工程弃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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