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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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
(2021年修正)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我市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进一步夯实村庄规划工作基础,提高农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基层规划队伍建设,提升村庄规划水平和精细化治理能力,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需求的规划体系,现就在全市逐步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落实**等文件精神,开展“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21年“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乡镇覆盖率不低于40%。
2022年,全面推行“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2025年,实现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全面制度化、常态化。
二、乡村规划师定位
乡村规划师是指通过多种形式聘请任职的驻镇乡村规划管理人员,从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方案策划、工艺培训等方面提供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为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乡村规划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乡村规划师享有权利
1.参加所在乡镇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建设事务的决策,并对乡镇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与报酬。
3.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查阅、摘录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5.对涉嫌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就乡镇范围内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6.获得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
(二)乡村规划师应履行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乡村规划师管理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乡村规划师应尽的职责。
3.保证履行职责的时间和质量,选派挂职、志愿服务的村庄规划是原则上每月驻所服务的每个乡镇时间不少于7天。
专职乡村规划师应结合各镇实际情况及各县(市、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工作时间要求开展驻镇服务,原则上每月驻所服务的每个乡镇时间不少于15天。
驻乡镇期间,原则上按当地行政班时间工作,如由于工作量大,在常规工作时间内难以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则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确保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四、乡村规划师工作职责、内容及工作方式
(一)工作职责
1.深入了解乡村的经济社会基本情况,资源环境禀赋、区位条件、建设发展情况等,充分了解乡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等,负责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发展定位、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宅基地布局、农房管控、风貌塑造、规划实施策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镇(乡)人民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讨论和决策。
2.协调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参与规划成果的初步审查工作。
3.协助收集和梳理村级组织及村民对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的需要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向镇(乡)人民政府、技术单位反馈。
负责协助镇(乡)人民政府答复或解决规划建设相关问题,共同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持续完善和有效实施。
4.协助组织开展乡镇、村庄规划建设宣传活动,向村民宣传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参与规划制定、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
5.协助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作内容
1.担当镇规划员。
负责就镇、村庄发展定位、整体布局、规划思路及实施措施向镇政府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镇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代表镇政府统筹责任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工作,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初步审查村庄规划的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项目建设和公共空间改造。
2.担当村庄宅基地建设的报建员。
指导农民建房选址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主导审查建房规划许可提交材料中拟建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3.担当乡村建设巡查员。
定期开展巡查走访,记录各镇内违反规划的建设,并向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指导农民拆除、搬迁或移建。
监督各镇建设项目、农民建房的规划实施。
4.担当乡村建设宣传员。
向村民宣传相关政策,解读规划成果。
了解村民需求,掌握民意,形成专业意见,并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协助镇政府组织开展公众意见征集,并就规划相关问题答疑解惑。
(三)工作方式
1.开展定期走访。
乡村规划师定期到村实地走访,熟悉责任区的村庄规划基本情况,巡查记录各镇内违反规划的建设,按照规定提出相关整改办法。
有必要的可召开座谈会,与镇(乡)政府、各村委进行交流沟通。
2.日常联系沟通。
乡村规划师在平时应与各村委保持联系,关注责任区相关情况,就规划相关问题为村民解答疑问,对责任范围内反映的规划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参与协调,协助推进问题的解决。
协助村庄规划的公众参与工作。
3.协助开展村庄规划。
乡村规划师负责协助镇(乡)政府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本镇各村庄规划,并将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批,按时按量完成村庄规划工作。
4.指导建房报批。
按照村庄规划指导农民建房用地,明确建设用地范围,明确每宅建筑位置、面积、层数、风貌和户型设计。
指导审查农民建房规划,对符合规划的建房申请材料上交用地主管部门,不符合批证的材料退回,并给予指导意见。
5.工作记录及总结。
乡村规划师应填写《村庄规划走访登记表》,记录每次走访时间、工作内容、涉及人员、涉及事项、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作建议及总结。
该登记表作为规划师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每季度末前提交工作汇报,汇报本季度内的工作重点、村庄规划的开展及实施情况、查处违章乱建情况、农民宅基地报批的重难点。
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履职报告、接受工作考核。
五、乡村规划师的招聘
(一)选聘方式
乡村规划师的选聘方式应根据各县(市、区)的需求与实际情况,充分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挖掘现有智力资源,因地制宜选择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
可采用社会招聘、选派挂职、村民推举、退休人员返聘,以及志愿服务、党组织共建等多种方式进行选聘,可以由企事业单位、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组织团队服务,也可以选聘专业人员开展个体服务;鼓励乡村规划师开展专职服务。
乡村规划师聘用期限可结合聘用方式和乡镇实际需求而定。
社会招聘的原则上不低于2年,其他选聘方式的原则上不低于1年。
对于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聘用期满后可续聘。
(二)配备数量要求
各县(市、区)平均每个乡镇应至少配备1名乡村规划师。
(三)选聘条件
1.热爱乡村规划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范。
2.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3.学历和专业条件:
乡村规划师选聘的专业范围,可根据乡镇实际需求而定,优先选聘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园林等相关专业领域人才;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下,男女不限(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5.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提出的其他选聘条件。
六、乡村规划师的待遇
乡村规划师专项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乡村规划师实施情况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乡村规划师待遇,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解决。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标交易收入可优先安排乡村规划师工作经费。
具体规则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情况研究确定。
七、乡村规划师的管理
(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的实施,负责统筹全市乡村规划师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县(市、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根据不同选聘方式和相关要求,明确乡村规划师的履职方式、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具体工作标准等内容,指导监督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的实施情况,协调解决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负责乡村规划师的选聘、任免、考核,动态管理等事项,确保乡村规划师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履职情况、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廉政建设、评优推选等,并根据乡村规划师的工作任务、业务能力和镇政府日常管理情况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同时为乡村规划师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尊重乡村规划师专业意见,激发和保护乡村规划师工作热情,不得向乡村规划师安排其他与职责无关的工作,同时服务多个乡镇的乡村规划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镇(乡)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日常工作管理相关事项。
(四)乡村规划师不得以乡村规划师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五)乡村规划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为保证乡村规划师挂点的服务质量和工作延续性,原则上乡村规划师在任期内不能离职,确实由于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离职的,经报此前的牵头选聘单位同意后方可离职。
八、工作保障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以及各镇政府、各村委应为乡村规划师提供必要的工作依据、工作条件和基础资料。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具体指导乡村规划师开展工作,搭建协作平台,帮助乡村规划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九、其他
(一)对于未尽事宜,各县(市、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厅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7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开展相关工作。
(二)管理范围内包含有中心城区(县城)、各乡镇镇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村庄的相关开发区、街道办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