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设置文明治丧示范区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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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设置文明治丧示范区实施方案

为深化殡葬改革,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依规、节约俭朴开展文明治丧活动,彻底破除“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的千年丧葬陋习,树立“崇尚文明、勤俭节约、生态环保”的时代丧葬新风,打造文明、和谐、宜居的文明城市形象。

根据**,以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设置文明治丧示范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文明治丧示范区设置目的

(一)践行法律法规。

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推进殡葬改革,倡导厚养薄葬,反对大操大办,抵制封建迷信,树立文明生态殡葬新风尚。

(二)推进文明城市创建。

整治随意占道,制止乱搭灵堂,防止噪音扰民、污染环境,实现邻里和美、社区和谐,进一步提升文明城区形象,推进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

(三)规范丧葬服务。

强化治丧行业管理,整顿治丧行为,规范寿衣、纸钱、灵房等丧葬用品经营,打击胁迫诱导等不法行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二、文明治丧示范区具体区域

根据《市殡葬管理条例》《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将中心城区及双江镇城镇建成区全部划设为文明治丧示范区,具体包括:

1.梓潼街道的接龙桥、碉楼坡、李家祠、豆芽湾、纪念碑、大桥、岩湾、哨楼、石碾社区的全部区域,以及高梯社区的1.2.3.4组、石盘社区的1.2.5.6.7.8组、云谷社区的1.2.3.5组、八里社区的6.7.8组、卫星社区的5.6.7组、胜利社区的1.2组的区域;

2.桂林街道的莲花、井田、观音、龙潭、东风社区全部区域;

3.双江镇的双江社区的1.2.3.4.5组区域。

鼓励其他各镇参照本方案在城镇建成区开展文明治丧管理工作。

三、文明治丧管理的具体内容

根据《市殡葬管理条例》《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文明治丧示范区内的所有治丧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治丧活动应就近到区殡仪馆治丧服务中心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开展治丧活动。

(二)公民死亡后需转运遗体的,应当使用殡仪馆“殡仪专用车”,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非殡仪专用车从事营运性转运遗体及对遗体开展防腐、整容、冷藏等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

(三)区内各医院应建立死亡人员遗体移送登记制度及台账,不得开展治丧活动。

因患一、二级传染病死亡的,应及时按《传染病防治法》处置遗体后移交殡仪馆火化。

 

(四)从事丧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办理营业登记;禁止在城镇主次干道两侧、景区和窗口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禁止在治丧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道路沿途抛撒“纸钱”等有损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镇街是设置文明治丧示范区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切实履职尽责。

要建立和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牵头、具体业务人员办理”的责任机制,整合镇街民政、公安、城管、市场监管、文化、社区等方面人员力量,成立文明治丧管理工作组,强化对违规治丧的“事前干预、事中处置、事后问责”系列措施,加强执法和应急处置。

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引导、督促居民到区殡仪馆治丧服务中心开展治丧活动。

2.加强治丧从业人员管理。

全面摸清辖区内从事“殡葬一条龙”服务者、“道师”和丧事演唱等从业人员信息,建立台账,针对性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自觉到指定场所进行文明治丧。

3.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街道(镇)要认真组织社区干部、党员、文明治丧劝导员、志愿者,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和文明治丧的意义,形成浓厚的依法治丧、文明治丧氛围。

要及时发现和妥善劝阻违规搭设灵棚的行为,对不听劝导的依法制止和取缔。

4.做好信访处置工作。

街道(镇)主要负责人要牵头并参与处理因治丧引发的信访问题,落实专人专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文明治丧专项整治平稳推进和社会稳定。

(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市场监管局等19个部门、镇街作为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日常工作。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2.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梓潼街道、桂林街道、双江镇要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常态化综合执法。

同时,区民政、公安、文化旅游、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应急联合执法队,对街道执法、劝导工作中的重大阻碍、突发状况及时应急处置,负责联系指导镇街联合执法,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规范。

3.强化行业管理。

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委、区文化旅游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殡葬一条龙”服务者、“道师”和丧事演唱等从业人员的具体情况,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抓好教育引导工作。

对超范围经营的“殡葬一条龙”服务者及在非指定地点开展丧事活动的“道师”和丧事演唱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三)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1.全面落实特殊困难群体基本殡葬补助。

城乡低保户、特困对象、重点优扶对象等享受惠民政策的群体,凡到区殡仪馆治丧服务中心治丧的,除火化享受基本丧葬补助外,还可向属地街道(镇)申请给予1000元/例以内的治丧服务费减免优惠。

2.降低治丧服务收费。

区殡仪馆治丧服务中心应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控制治丧服务收费,做到“商品明码标价、收费公示上墙”。

同时,设置3个以上“便民治丧服务厅”(3天内基本治丧服务收费不超过1000元/例),满足群众基本治丧需求。

(四)严格考核奖惩

区政府对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两个街道及双江镇实行单项工作目标考核,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60万元/年(202*年按50%计,暂定两年),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包干用于文明治丧的宣传、信息收集、联合执法、惠民补贴等工作补助(其中梓潼街道30万元、桂林街道20万元、双江镇10万元)。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发现违规治丧现象未能有效制止的,每1例扣除责任街道(镇)奖补经费1万元;年内累计达到6例及以上的,取消该街道(镇)当年全部奖补经费,且向区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五)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全体党员、干部要按照《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要求,带头落实文明节俭办丧事。

凡涉及亲友逝世后,应主动到区殡仪馆治丧服务中心开展文明治丧活动,带头抵制在居民区、街道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治丧。

除特殊情况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

举行遗体告别仪式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简朴。

禁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对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一)场所准备阶段(202*年5-6月)

由区民政局牵头,在区殡仪馆治丧服务中心设置足够的文明治丧服务厅,总数不少于15个,其中“便民治丧服务厅”不少于3个。

(二)宣传动员阶段(202*年7-8月)

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召开“文明治丧”工作动员部署会,印发通告。

通过电视、报刊及各种新媒体宣传实施方案,广泛营造文明治丧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

各镇街要组建治丧管理及综合执法队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及文明治丧管理措施,具体开展对辖区内从事“殡葬一条龙”服务者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面对面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到区殡仪馆治丧服务中心开展文明治丧活动。

(三)正式实施阶段(202*年9月开始)

设置文明治丧示范区的街道(镇)要全面落实文明治丧管理规定,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落实工作措施和管理目标。

区级相关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配合街道(镇)开展文明治丧综合执法工作,确保文明治丧规范、有序,不再发生违规治丧等不文明行为。

附件:

市区文明治丧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市区文明治丧联席会议制度

一、召集人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二、成员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老干局、区民族宗教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信访办、市场监管局、梓潼街道、桂林街道、双江镇

三、主要职能

联席会议主要是统筹协调全区城区文明治丧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区文明治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协调指导有关文明治丧管理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督促检查文明治丧各项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四、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

负责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严格遵守殡葬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区委宣传部:

负责将城区文明治丧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建设考评范围。

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治丧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提高群众思想认识和自觉性。

(三)区委老干局:

充分发挥老干部的作用,宣传文明治丧的重要意义,倡导移风易俗。

教育和引导老干部支持、执行文明治丧有关规定,推动文明治丧工作深入开展。

(四)区民族宗教委: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市宗教事务条例》《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要求,做好宗教教职人员、散居少数民族文明治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对主持丧葬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摸底排查、教育管理,组织学习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国家殡葬法规政策,主动配合城区文明治丧管理。

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宗教教职人员借丧葬活动骗取钱财或蛊惑、煽动丧属违反殡葬管理规范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区政府办:

将文明治丧工作纳入对梓潼街道、桂林街道、双江镇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督查范围,开展不定期督查检查。

(六)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监督、指导治丧服务的价格、收费工作。

推进价格诚信建设。

(七)区民政局:

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和文明治丧业务指导工作。

统筹文明治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负责文明治丧场所管理与监督,规范治丧服务项目和收费。

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文明治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规范行业治理。

(八)区财政局:

及时核拨工作经费,为文明治丧专项整治提供经费保障。

(九)区公安局:

负责对“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行为依法处置。

对相关部门介入处理后,不听劝阻继续扰乱公共秩序,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重点打击涉及违规治丧的黑恶势力。

严厉惩处聚众闹事、阻挠执法的组织者及骨干人员的暴力抗法行为。

查处无证营运性运送遗体车辆。

(十)区生态环境局:

依据《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及时对噪音进行监测并依法处置,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噪音扰民执法。

(十一)区交通局:

对社会车辆非法运输遗体进行整治。

(十二)区城管局:

将文明治丧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据《市殡葬管理条例》《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赋予市政、城管部门的职责,及时制止和拆除违规占用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的灵棚等违法设施。

(十三)区文化旅游委:

及时查处治丧活动中的非法经营性演出行为。

(十四)区卫生健康委:

指导医院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

督促各医院主动拒绝非“殡仪专用车”进入医院运送遗体,严禁在太平间开展治丧活动。

(十五)区信访办:

牵头成立由街道、公安、民政等单位参与的文明治丧专项整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处群众集中反映、急需解决的信访热点和矛盾。

(十六)市场监管局:

查处治丧活动中无照经营和不按核定范围经营等行为。

督促治丧服务机构实行商品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十七)相关镇街:

对辖区内文明治丧工作负主体责任。

制定本辖区“文明治丧”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文明治丧”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文明治丧报告制度,完善殡葬信息网络。

落实文明治丧联络员和信息员,负责文明治丧的宣传、解释和劝导工作,引导市民到指定场所开展治丧活动。

组建辖区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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