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大学生兵役征集工作奖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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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大学生兵役征集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充分调动大学生应征入伍积极性,提高兵役征集(以下简称征兵)质量,根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自治区、崇左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兵役机关登记入伍的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分为大学毕业生、大学在校生以及大学新生三种类型。

其中,大学新生须通过高考、中职考试获得录取通知书且经征兵网、学信网成功认证。

第三条 大学生征兵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军地各级各部门分级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完成。

县兵役机关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县委宣传部负责征兵宣传发动;县委编办负责核定下达退役大学生士兵用编计划;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征集对象的复学升学、学历查验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兵政治考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拨付征兵工作经费和补助资金;县卫健局负责落实大学生医疗手术补偿政策;县退役军人局、县人社局负责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的优抚安置政策、社会保险接续、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工作;各乡镇、县直属机关工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表扬奖励与补助

第四条 县人武部每年组织一次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对完成当年大学生征集任务数的单位颁发“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对所属征兵工作人员颁发“征兵工作先进个人”证书并奖励500元,所需经费由县兵役机关向上级申请划拨。

第五条  对完成当年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基层武装部,给予该武装部部长2000元奖励、武装干事15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该基层武装部所属乡镇从绩效奖金二次分配中进行分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县直武装部由县委组织部进行分配。

第六条 设置高校征兵工作站专项补助经费,建立以高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责任人以及院系毕业班辅导员为主体的高校征兵工作队伍,由高校征兵工作站将受领任务按比例分解至院系。

对完成当年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数的高校征兵工作站,给予该站补助3000元,给予完成该站分解任务的院系补助2000元;高校每超额完成征集1名大学毕业生入伍任务,给予该高校征兵工作站增发补助2000元,超额完成分解任务的院系同等增发补助2000元。

专项补助经费由各高校征兵工作站统一分配使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县退役军人局申请划拨,县兵役机关核定补助方案。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  县兵役机关为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报名参检、优先审批入伍,大学毕业生优先确定兵种去向。

第八条 在县登记批准入伍并通过部队新兵训练授予军衔的大学生士兵,享受县以下有关优惠政策:

(一)发放一次性鼓励金,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毕业生(含毕业班生)每人10000元,专科毕业生(含毕业班生)8000元,在校大学生及大学新生每人300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县退役军人局申请划拨,县兵役机关核定发放名单。

(二)从批准入伍时间起算,对于前一年内自费完成视力矫正、静脉曲张、腋臭等手术的大学毕业生,一次性补偿手术费。

视力矫正补偿不超过10000元,静脉曲张手术补偿不超过3000元,腋臭手术补偿不超过1000元。

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县退役军人局申请划拨,县兵役机关收集有关报销凭证材料并核定发放名单和标准。

(三)凡是在县登记应征入伍外地籍或在外地实习的大学毕业生,参加报名应征、体检和政治考核,享受生活补助和路费补助。

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路费补助参照军队人员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

补助费用由县兵役机关参照军队人员因公出差费用标准实施核算报销。

第九条 在县登记批准入伍的大学在校生和大学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政策。

第十条  在县登记批准入伍的大学生,符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将按规定统一安排聘用到县内各级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县公务员公开招录主管单位,每年按照有关政策,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拿出一定比例的招录计划用于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公务员招录人数(不含公安系统)的5%。

第十二条  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单位,每年按照有关政策,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拿出一定比例的招录计划用于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少于当年事业单位招聘人数(不含教育和卫健系统)的5%。

  

第十三条 士兵退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县有关部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划拨,县退役军人局审核确定名单并申请发放。

第四章考评与处罚

第十四条 县兵役机关联合县督考局,将大学毕业生征兵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每年通报相关单位征兵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当年未完成大学毕业生征兵任务的乡镇要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说明情况,有关负责人要作书面检查。

连续两年未完成大学毕业生征兵任务的乡镇,主要领导要在全县征兵工作总结大会上作检查,该乡镇专武干部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五条 大学生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的,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给予处罚。

大学生故意隐瞒个人病史或违法犯罪事实入伍的,造成退兵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兵役机关和高校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国家或上级文件规定有出入的,以国家或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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