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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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docx

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效益,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规模化水厂向农村的管网延伸工程(以下简称管网延伸工程)和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区级财政预算和各村水费结余资金为主,由镇街财政兜底补足,同时由供水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多方发力共同保障农村饮水长效运行管理,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

第四条 区水利局作为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区级财政基金的管理使用;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基金的筹集,并监督使用;镇街作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镇级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主要由区财政预算经费和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收取的水费中除应缴水费、应支费用、留存的“奖励基金”以外的结余资金组成;当以上两部分不足时,由镇街财政兜底补足。

第六条 区级基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区财政每年预算不少于400万元资金作为基金,并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 镇级基金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筹集,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管网延伸工程除应缴水费的结余资金。

管网延伸工程由各村水管员根据核定的水价按“一户一表”收费后,如实全额上交镇街财政所,镇街财政所按经核定的辖区内总表计量值的80%将应缴水费上解区财政后,余下的所有资金作为镇级基金;

2.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除必要的运行管理费的结余资金。

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各村水管员根据议定的水价按“一户一表”收费后,参照村集体经济对收缴的水费进行代管,日常在村支两委会的监督下对工程运行的电费、药品材料费等必要的费用按程序予以支出,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将结余资金上交镇街财政作为镇级基金。

3.镇街财政每年预算不低于1万元/村的资金充实到镇级基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镇级基金不足时据实增加。

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予以技术支持。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区级基金由区水利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镇级基金由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区级基金使用范围。

1.“高扬程”补贴:

对管网延伸工程总表后的二次及多次加压工程的电费据实全额补贴;

2.“长管网”补贴:

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管员工资的形式进行补贴;

3.较大维修养护工程费用部分补贴:

单次单处维修养护工程费用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管理情况,由区级基金和镇级基金按比例分级承担。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工程区级基金补贴标准:

根据上一季度水管员考核结果,该村的水费收缴率达到100%和管网漏损率低于20%的,满足条件的维修养护工程可申请区级基金补贴60%;水费收缴率未达到100%或管网漏损率超过20%的,可申请区级基金补贴50%。

第十二条 镇级基金使用范围。

1.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的支出;

2.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的支出;

3.水管员工资不足部分的补贴。

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水管员考核激励机制,在区级水管员工资补贴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工程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

材料费主要包括管材管件和设施设备的采购费用,人工费以工日进行计算,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利局每两年开展一次财政投资评审,确定材料采购单价和人工单价。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工程的主要内容。

1.管网延伸工程总表以后入户表以前的供水管网,供水设施、设备和相关构建筑物的维修、改造;

2.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入户表以前的供水管网,取水、制水、供水设施、设备和相关构建筑物的维修、改造;

3.供水节水、现代化管理等先进技术推广。

第十五条 维修养护工程的实施程序:

为保障群众正常用水需求,维修养护工程实行“先建后补”。

1.单次单处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由水管员提供影像资料申报,经供水单位确认,经镇街同意后,由水管员和供水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协商立即组织实施,由村和供水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后3天内完善维修养护资料报镇街和供水单位分别存档。

2.单次单处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水管员提供影像资料申报,经供水单位和镇街现场核实后,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由村、镇街和供水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后5天内完善维修养护资料报镇街和供水单位分别存档,并同时报区水利局备案。

3.单次单处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在5000元及以上的项目,由供水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编制实施方案,经村、镇街、区水利局书面同意后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情况可提供影像资料口头申报同意以后实施),由村、镇街、供水单位和区水利局共同验收,验收后7天内完善维修养护资料报镇街、供水单位、区水利局分别存档。

第十六条 基金的划拨。

1.二次及多次加压电费日常由村集体垫支,每年11月30日前,由村提出申请,经镇街和区水利局核实后,区水利局将当年电费一次性补贴到村;

2.维修养护工程费用由供水单位挂账,每累计达到200万元时(如一年内未达到200万元则按年结算),由供水单位向区水利局和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水利局和区财政局督促镇街于15天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镇街应承担的基金划转到区财政局指定账户,由区财政局结合应支的区级基金于30天内一并划拨到供水单位;

3.如果应由镇街承担的基金未能及时划转或划转不足,由区财政及时垫缴,年终由相关镇街一次性上解区财政。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监管职责。

1.工程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凡属人为或其他工程原因造成的供水设施损毁,按“谁损毁、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修复,其维修费用不得在基金中核报。

2.区水利局和各镇街要严格基金管理,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和瞒报骗取基金,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缴骗取的基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区审计局依规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4.区水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3月集中对上年度的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年2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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