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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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docx

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歙各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各对象。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立各乡镇、各部门及统计调查各对象相关责任人严格依法履职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及统计调查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和具体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

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本地、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

要把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做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把统计法相关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必修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列入普法规划及年度法治宣传计划内容。

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四)严格依法统计。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指标的解释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审核关,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对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和工作环境的保障,支持配合统计法治宣传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确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得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统计数据,做好各种干预统计数据的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各负其责做好统计基础工作,设立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账,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

第九条  为保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到人,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相关责任人数据库,每年年初报县统计局备案,并加强动态管理。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相关责任人员,要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法治宣传、责任追究和相关管理。

第十条 为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统计违法违纪风险点排查制度,定期排查风险点,认真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措施,及时堵塞漏洞,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县统计局要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

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推动“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责任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认真贯彻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二条 各类责任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没有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县统计局负责将有关案件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四)本地区、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五)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六)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七)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八)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未能严格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意见》《办法》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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