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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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防止大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内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等,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材料、沥青、装潢垃圾、混凝土材料、其他散装材料等(以下简称“建筑施工渣土”)。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目标是,规范建筑施工工地堆放、处置和运输建筑施工渣土行为;鼓励支持设立有资质的建筑施工渣土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车辆改装密闭,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指定线路运输;规范建筑施工渣土倾倒、处置行为;健全完善各部门联合管理和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堆放、运输、处置建筑施工渣土的行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城管部门是本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公路、环保、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施工渣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城区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堆放、处置实施方案进行核准,负责利用数字化城管平台对所有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车辆实时监控;监督建筑施工渣土处置活动,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监管建筑施工渣土堆放场所;负责引导企业设立建筑施工渣土专业运输公司,督促建筑施工渣土专业运输公司配备密闭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车辆和改造不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规范的车辆;

(二)县住建委(规划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前及时向城管部门申报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

配合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规划,合理布局堆放场所,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利用先进设备配合城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渣土堆放场所的监管;

(四)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对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运输的驾驶人员;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协助做好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从业人员驾驶资质前期审核工作;

(六)县公路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车辆抛洒、超载超限的管理;

(七)县环保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对建设施工扬尘、建筑施工渣土运输扬尘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并实施监管;

(八)县农机局负责对农机车的管理以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运输建筑施工渣土的驾驶人员。

第八条 水利、交通、公路等其他建设施工项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开展本行业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渣土管理整治工作。

县古城办、开发区管委会、循环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辖区内作为业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地管理和施工渣土运输监管。

第四章 管理内容及管理要求

第九条 建筑施工渣土管理整治主要内容:

(一)建筑施工工地违规堆放、处置和运输建筑施工渣土;

(二)无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施工渣土运输;

(三)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车辆漫装、抛洒、不覆盖、带泥上路、不密闭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按指定时间、线路运输建筑施工渣土;

(五)随意倾倒和处置建筑施工渣土。

第十条 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负责确保建筑施工渣土处置经费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协调处理建筑施工渣土的清运、处置;

(二)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施工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置设施设备,配备专人负责建筑施工渣土处置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渣土规范装运;

(三)运输单位负责安排专人现场管理,做好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渣土运输管理要求:

(一)具有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资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施工渣土,其他单位可委托取得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建筑施工渣土;

(二)有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建筑施工渣土前,应当向县城管部门申办单车准运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

(三)自行运输建筑施工渣土单位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建筑施工渣土处置核准运输车辆的条件,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设备;

(四)所有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设施,并保持完好;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网络必须与县数字化城管平台联网;

(五)建筑施工渣土道路运输,不得抛洒遗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施工渣土;

(六)渣土专业运输公司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不得聘用未取得法定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驾驶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渣土处置管理要求:

(一)城区建筑装潢垃圾消纳处置场建设应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按规范配备相应设备设施,按规范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城管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二)建筑施工渣土堆放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

(三)居民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施工渣土,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清运或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在规定的建筑施工渣土堆放点(场)倾倒。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县住建委应将本县城区内所有施工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城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应当落实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规定,未按要求落实的,住建、城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渣土运输管理措施:

(一)从事建筑施工渣土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提交申请资料,经市城管局核准办理建筑施工渣土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进行密闭改装,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设备,并加入有资质的运输公司。

县交通运输局和公安局协助办理改装车辆的证照手续和年审工作;

(三)不符合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建筑施工渣土运输;不符合建筑施工渣土密闭运输规范的车辆,不得上路运输建筑施工渣土;

(四)城区房屋建设、水利、交通、公路等开发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时,应就建筑施工渣土密闭运输提出要求,告知投标人中标后施工时需密闭运输建筑施工渣土,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具有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工作。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渣土处置管理措施:

(一)建筑施工渣土处置施行收费制度,由县城管局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二)对将建筑施工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施工渣土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偷倒、随意乱倒建筑施工渣土的个人和单位,由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施工渣土处置活动中,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违规驾驶、超载超限运输、乱扔乱倒及抛撒泄漏建筑施工渣土、扬尘污染等违规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妨碍、阻挠建筑施工渣土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执法人员在建筑施工渣土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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