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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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保障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榆政办函〔202**〕42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榆政办函〔202**〕43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榆政办发〔202**〕29号)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技术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要求,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情况,完成202**年依法关闭搬迁目标任务,推动全县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合理布局,加快全县畜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部门配合。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限养区整改,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该项工作。

依法依规、适当补偿。

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既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关闭搬迁具体办法,明确补偿标准,解决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所需补偿资金。

分类指导、尊重实际。

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范围主要包括猪、鸡、牛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羊子和其他畜禽养殖原则上以治理为主(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禁养区域内确需关停搬迁的除外);对禁养区养殖场的附属建筑,根据养殖场的实际意愿,不做强制拆除。

(三)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禁养制度,202**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摸底排查,并按照本方案制定搬迁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发布整治关闭搬迁公告。

完成集中饮用水源地、芦河、大理河、红柳河等重要河流、湖库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搬迁工作。

202**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

2020年底前,完成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主要为猪、鸡、奶肉牛养殖)综合治理任务,达到粪污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基本要求。

二、工作重点

(一)搞好畜禽规模养殖规划布局

各部门要统筹考虑我县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参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布局畜禽养殖,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

要将养殖场用地、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设施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用地指标,按照农用地管理。

(二)落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关闭搬迁工作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调查、再核实,将列入禁养区的养殖场详细信息汇总,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县畜牧兽医局。

同时,发出公告,禁止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户新建、改扩建场区及其附属设施和调入畜禽。

(三)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县畜牧兽医局要按照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备案要求,对全县所有达到养殖规模的场户(小区)进行详细摸底、备案登记,指导养殖场户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

支持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畜禽粪污处理体系。

三、落实政策

(一)关闭搬迁补偿政策

1.补偿对象

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小区)关闭搬迁造成的畜禽房舍、办公及附属用房、养殖设施设备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享受补偿政策对象为禁养区内从事猪、牛、鸡经营达到一定规模,需搬迁、关闭的养殖场户(小区)。

2.补偿标准

原则上,对于存栏能繁母猪150头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3000头以上、存栏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鸡5万只以上、存栏奶牛200头以上、肉牛存栏繁殖母牛5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其关闭搬迁补偿在设置标准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

其他需搬迁的养殖户参照执行。

(1)畜禽圈舍。

全封闭砖混结构圈舍补偿基准价为400元/m2,半封闭圈舍200元/m2;运动场50元/m2(有固定料槽、场地硬化的,可根据造价适当上调标准)。

对于闲置、圈舍破损达不到养殖条件的养殖场,经现场评估认定,给予适当补偿。

(2)办公及辅助用房。

全封闭砖混结构饲料库、产品贮存库、挤奶车间及办公用房等附属设施500元/m2(彩钢结构400元/m2);饲草棚300元/m2(可根据结构、用材合理调整)。

对办公及辅助用房不需拆除留做其他用途的不予以补偿。

(3)养殖设施设备。

生猪、蛋鸡养殖场圈舍内安装有自动饲喂、控温、通风、清粪及产床、保育床等设施设备的,可根据使用年限、自动化程度及能否重复利用等因素,给予设施设备购置安装30%~50%成本价补偿;沼气池、储粪池等粪污处理设施,根据50%成本价补偿。

(4)土地租赁补偿。

养殖用地为租赁土地,且未到期的,可根据合同条款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5)县城建成区禁养区内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参照2013年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时搬迁县城中心畜禽养殖户的补偿标准(成年奶牛3000元/头、肉牛1500元/头、犊奶牛1500元/头、犊肉牛750元/头,生猪300元/头,家禽15元/羽)。

3.补偿程序

(1)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新桥农场)政府对辖区禁养区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小区)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下发关闭搬迁告知书。

(2)由所涉镇牵头,县监察委、畜牧、环保、发改、公安、财政、住建、水务、审计、创建等单位配合,对养殖场户(小区)畜禽存栏数、畜禽舍面积、办公及辅助用房面积、养殖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测量,核算补贴资金,现场签订搬迁协议。

(3)由养殖场户(小区)自行关闭搬迁养殖场。

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关闭、拆除或搬迁的,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畜牧局、环保局、所涉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验收;对于未完成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依法强制关闭。

(二)养殖污染治理支持政策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要组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指导规模养殖场户按照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技术要求,配套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对建设达标、验收合格且未享受过财政支持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财政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的污染减排项目和农业部门实施的沼气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禁养区搬迁重建和限养区内整治的规模养殖场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和环保局、畜牧局局长担任,县发改、公安、教体、财政、国土、住建、交运、水务、农业、林业、文广、卫计、工商、旅游、电力、创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农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协同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完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

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属地管理责任。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新桥农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牵头负责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整治工作,做好清理取缔整治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下达公告、协议签订,取缔后的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补偿资金兑付工作。

环保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监管,做好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备案管理,对未按期清理或拒不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处置;发改部门对禁养区内搬迁和转产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在立项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财政部门落实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养殖污染整治资金保障;住建部门做好新建、搬迁畜禽规模养殖用地、配套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设施用地等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国土部门按照农用地管理办法,落实好畜禽规模养殖及无害化处理厂、有机肥厂等场所用地审批备案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搬迁、新建规模养殖场证件办理方面给予支持;水务、交运等部门做好新建养殖区域的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创建办负责配合张家畔街道办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县城中心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搬迁工作;电力部门对未按时限完成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停止其用电,并做好新规划养殖区域的电力保障工作;农业部门组织实施规模养殖沼气工程项目,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效利用技术和农牧循环发展模式;畜牧部门全面协调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关闭搬迁整治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其它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完成好关闭搬迁整治工作。

(三)做好资金筹措。

畜禽规模养殖关闭搬迁整治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县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倾斜支持整治工作力度大、进度快、成效高的镇;镇政府(街道办)是畜禽规模养殖关闭搬迁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县财政要足额安排专项补偿资金,全力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关闭搬迁整治工作,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县发改、财政、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和专业化养殖废弃物处理机构建设。

县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规模以下养殖户污染治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督导。

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国家环保、畜牧养殖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场户,理解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强化激励手段,加大问责力度,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作为相关部门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三项机制”。

对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任务完成不力、工作进度迟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按要求、按时限完成。

附件:

***县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关闭搬迁补偿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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