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建设”即“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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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建设”即“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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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建设”即“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四化”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农业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建设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市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正、择优评定的原则,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重点支持粮油类家庭农场申报“四化”家庭农场。

第五条“四化”家庭农场作为典型案例示范推广,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承担财政支农项目。

第六条市级“四化”家庭农场的申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七条创建为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必须是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

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区县级“四化”家庭农场中产生。

(一)标准化生产。

坚持规模适度,实现最佳规模效益。

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过农业技能培训,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推广良种良法应用。

推行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确保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规范化管理。

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

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

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有较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

质量全程可追溯。

场内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有序。

(三)集约化经营。

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配备农业机械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农业社会化服务。

产品销售渠道稳定。

主营产品单位产出明显高于本区县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品牌化建设。

积极参与品牌提升行动,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或地理标志认证;拥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

(五)综合效益明显。

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等指标均高于全市同类地区行业平均水平。

农业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

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所在区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带动农户作用明显。

第八条本办法出台前,按照《X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性意见》(**)创建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一并纳入市级“四化”家庭农场管理。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市级“四化”家庭农场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标准组织申报和推荐,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条申报程序:

(一)乡镇、街道根据创建标准组织家庭农场自愿申报,初审确定申报单位,指导编写申报书,报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审核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区县及乡镇、街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二)市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书。

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X市市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表;2.区县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确认证明;3.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技能培训证明;4.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社会组织登记统一代码;5.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6.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7.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及注册商标证明;8.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评审创建

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市级有关部门专家成立市级“四化”家庭农场评审组,对推荐上报的市级“四化”家庭农场评审创建。

第十三条评审创建程序:

(一)评审组按照市级“四化”家庭农场认证标准和监测管理要求,对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

(二)评审结果在X市农业农村信息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委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在审核和公示中发现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取消申报资格,不再递补申报。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实行抽样调查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查一次。

抽样调查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取消“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称号。

第十六条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应当于抽样调查年度3月底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报送“四化”家庭农场调查评价资料,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于每年4月中旬报市农业农村委。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称号,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市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在市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和调查评价中,区县审查把关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减少次年有关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变更家庭农场名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委,重新确认其市级“四化”家庭农场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年8月1日起实施。

县(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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