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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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长效机制,构建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和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共享机制,依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实现进入县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运、卸、停、修、洗全过程管控,有效提升安全风险综合管控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停车场、一类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清罐蒸罐企业以及所有在县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车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大数据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进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工作。

(一)大数据局职责

1.负责调度平台开展的工作进度,协调各单位工作密切配合。

2.负责平台的机房安全运营,维护机房内所有平台设备正常的工作环境,包括消防安全、24小时不间断供电、防止和平台不相关的人员对平台设备进行操作等。

3.提供大数据机房与平台各专线的接口。

(二)财政局职责

负责平台资金的及时拨付,确保平台工作正常运转。

(三)交通运输局职责

1.负责平台的维护建设与运营。

2.负责依法依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对不服从平台监管的车辆和运输企业进行督导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应急管理局职责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智能装卸数据信息与平台正常连接,对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平台实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进行统一调度、督导、监督。

(五)交警大队职责

负责与平台实行信息共享,利用平台提供的信息监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对乱停乱放、超载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负责督导协调生产企业将有关信息数据接入平台,并重点对生产企业的信息化管理进行督导。

(七)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1.负责将进出园区的车辆拍照系统接入平台并不间断传送至平台。

2.负责园区其它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入平台并不间断传送至平台。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责

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含柴油)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纳入信息监管平台监管。

纳入平台监管的企业须按下列要求履行职责。

1.负责装车现场视频、报警数据接入并不间断传送至平台。

2.负责厂区出入口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辆拍照信息接入并实时送至平台。

3.负责在运输合同形成的同时,及时将运输车辆运输计划信息传送至平台。

4.负责将所有装卸车指令信息发送至平台,由平台及时传送至运输车辆,禁止生产企业不经平台直接向车辆发送装卸指令。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应督促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停车场职责

凡依照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停车场须按照以下要求纳入信息化平台监管。

1.负责将进出停车场大门的车辆拍照系统接入平台,实时将信息传送至平台。

2.负责将停车区域和维修清罐蒸罐区域的视频数据接入并实时传送至平台。

3.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完善停车场软硬件基础设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企业、清罐蒸罐企业职责

1.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企业、清罐蒸罐企业需具备相应的资质。

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企业在维修工作完成后,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维修合格证明,在维修时必须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零部件;

清罐蒸罐企业在清罐蒸罐作业完成后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清罐蒸罐证明。

2.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企业、清罐蒸罐企业负责将维修区域清罐蒸罐区域的视频数据接入并实时传送至平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驾驶员、押运员职责

县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1.进入县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在接到平台提示信息后,要及时下载并安装、打开本平台的APP,保证平台能够采集车辆位置信息,驾驶员、押运员应及时查看平台提示信息,并按照平台提示路径行驶、停放和装卸,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径、停放场所和装卸秩序。

驾驶员、押运员顺利接受平台推送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规划线路信息、停车场信息、装卸车顺序信息以及接受平台推送的其他信息。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县辖区内应按照平台提示线路行驶并到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3.驾驶员接受平台推送的装卸车信息之后,应及时到危险化学品企业装卸车。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并取得相应的维修保养证明。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清罐蒸罐企业进行清罐蒸罐作业,并取得相应的清罐蒸罐证明。

县辖区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在县运输、装卸的,也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危险化学品车辆电子订单信息即时传递至监管平台,车辆进入县时,平台通过抓拍的车辆图片与订单进行自动比对识别危险化学品车辆,同时,获取驾驶员、押运员手机号信息。

第十条 平台自动发送短信提醒驾驶员、押运员下载APP。

同时自动通知驾驶员、押运员前往指定停车场,APP自动导航停车场行驶路线。

第十一条 车辆到达停车场时,平台自动抓拍并记录车辆进入停车场信息,APP自动语音播报停车耐心等候信息。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平台发送装卸车指令,平台将装卸车指令自动推送到驾驶员、押运员的APP,APP自动语音播报装卸车指令。

驾驶员、押运员接到平台的装卸车指令后,开车离开停车场,离开停车场时,平台自动抓拍并记录车辆离开停车场信息。

第十三条 车辆进入化工园区时,平台采集化工园区高清卡口抓拍信息,自动核对该车辆是否是接收平台装车指令的车辆,如果不是,平台自动记录该车辆为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车辆在现场装卸时,平台动态采集装卸车报警信息,平台可通过装车监控一张图实时监控所有生产企业的装卸车报警信息。

第十五条 车辆装货完毕离开化工园区和县时,平台分别采集相应的高清卡口抓拍信息。

如果卸车地不是县,已装货车辆如果未在1小时之内离开县,平台自动报警。

确因天气原因(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相关规定(交通管制等)不能按时离开的,各企业要安排好停车区,停放到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 平台通过采集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全过程数据实现自动比对分析,由交警和交通传统的现场执法转变为非现场执法和网络执法相结合,有效解决危险化学品车辆乱停乱放和装卸车排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第四章 考核规定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将电子订单(运单)信息、门禁数据信息、危险化学品车辆出入厂区影像信息、装车报警数据、装卸现场视频数据准确传送至平台。

故意不传送或延误传送数据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实时将装卸车指令信息发送至平台,再由平台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推送装卸信息,凡是不经过平台擅自进厂装卸的车辆,一经发现相关企业和运输车辆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应将停车区域和出入停车场的车辆影像信息的视频数据传送至平台,维修企业、清罐蒸罐企业应将维修、清罐蒸罐的视频数据传送至平台,若不及时传送数据且不认真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有变更传输链路、设备参数、账号密码等需求时,必须提前二个工作日向县政府办公室(大数据局)报备,经县政府办公室(大数据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大数据局)同意擅自变更的,交由相应监管部门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进出县以及县辖区内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按照平台提示下载平台的APP并安装打开APP,保证平台能够采集车辆位置信息,若驾驶员、押运员在接到平台提示后不安装打开APP,导致平台接收不到车辆位置信息的,平台将该信息反馈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不得安排装卸车。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县公安交警部门规划的线路行驶并停放至规范停车场。

若车辆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且违规停放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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