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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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作部署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

一、整治目标

狠抓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安全条件提升,突出涉及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钠、高浓度过氧化物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以及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危化品的企业(单位)安全问题隐患整治。

聚焦企业“低小散弱、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欠缺、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等根源性问题,紧盯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中最关键问题和最薄弱环节。

坚持“四个结合”,即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要与去年10月份部署的危化品使用单位深度排查整治相结合、与今年5月份部署的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危险废物等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结合、与今年6月份部署的危化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化品储存等安全防范工作要求相结合,同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通过重点整治,全面消除危化品全生命周期中易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以上事故的重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危化品生产环节专项检查整治。

1.开展企业发证条件“回头查”。

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在10月底前完成企业自评、部门抽核;12月底前,许可部门完成对安全风险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发证条件“回头查”。

(应急管理局牵头)

2.推进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

12月底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全部完成自动化改造,加快推进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化改造。

(应急管理局牵头)

3.实施涉爆装置内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

拆除或停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12月底前,完成布置在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区内的控制室、交接班室搬迁改造。

(应急管理局牵头)

(二)开展危化品储存环节专项检查整治。

1.开展涉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

在完成摸排和全覆盖检查基础上,12月底,要完成所有储存场所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间距,对存在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储存场所冷却喷淋、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不完好,禁忌物质混存混放,超期、超量、超品种储存等情况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并妥善处理相关爆炸危险性化学品。

严肃查处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硝酸铵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督促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未按照相应工程设计标准设置防火隔离带、防雷击措施的企业落实整改,严格落实销售、购买许可、备案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分别牵头行业领域整治)

2.开展危化品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库(堆)场、码头等危化品储存场所专项整治。

要实现全覆盖检查,凡存在储存场所未经正规设计,储罐泄压排放系统、冷却降温设施和检测报警装置不完好,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不规范等情况,以及超量储存、违规混存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给予停产停业、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分别牵头行业领域整治,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配合)

3.加强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管控。

完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和“回头查”;10月底,完成所有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

(应急管理局牵头)

    (三)开展危化品运输环节专项检查整治。

1.推进运输企业安全整顿。

严格落实危化品运输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和“雷霆行动”要求,按照约谈训诫一批、停产停业一批、淘汰取缔一批的要求,12月底前,全面清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局牵头)

2.推进运输车辆安全整顿。

完成我市长期在外省驻点经营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转籍至外省或返回我市经营;12月底前,长期在我市驻点经营的外省籍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施驻点备案管理,未备案的从严加强监管和处罚。

力争到202*年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整治清零工作。

(交通运输局牵头)

3.推进从业人员智能管控。

落实“铁拳整治”专项行动要求,加快提升从业人员素质;配合开发危化品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等“安全码”应用,12月底前要实现“亮码上岗、变码管理、扫码执法”。

(交通运输局牵头)

4.推进运输秩序规范。

12月底前,根据我市化工集聚区实际,明确高速公路专用出入口,设置连接高速出入口、码头等的最短距离专用线路。

完成危化品运输重点高速匝道出口限速提示报警和超速抓拍设备安装。

(公安局牵头)

5.严格充装和卸载环节管控。

10月底前,督促危化品、燃气经营等企业建立危化品、燃气充装和卸载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督促相关企业聘任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严格落实充装环节“五必查”“五不充”。

装卸作业应当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

(应急管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实施整治)

(四)开展危化品及燃气使用环节专项检查整治。

1.深化一般使用单位安全整治。

严格落实省安委会**要求,坚决消除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

(教育局、建设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行业领域整治)

2.深化重点使用企业安全整治。

对医药化工行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重点监管危化品设计储量超过10吨的企业,202*年底全面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安全评价+整改确认”。

(应急管理局牵头)

3.开展燃气设施排查整治。

10月底前,完成工业企业自建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丙烷、丁烷、戊烷、甲醇等)设施排查,摸清使用单位底数,逐个制定治理方案。

对储存装卸设施未经正规设计、消防验收,压力容器未经检验合格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改。

(发改局牵头,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配合)

(五)开展危险废物处置环节专项检查整治。

1.开展危险废物排查整治。

11月底前,完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等涉及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如实申报废弃危化品和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或中间产品的行为。

(嘉兴市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牵头)

2.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10月底前,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12月底前,建立危险废物重大案件部门联动、区域协作、会商督办制度,初步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嘉兴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整治安排

(一)集中检查(即日起至10月中旬)。

开展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条件集中检查,重点检查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和特别管控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安全条件,到9月底,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违法清单、处罚清单“四张清单”。

(二)整治攻坚(10月中旬至11月)。

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集中整治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条件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对前期集中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查”,确保重大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到位。

(三)完善提升(12月)。

在前期集中检查和整治提升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

市级各牵头部门聘请专业评价机构,同步组织开展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工作情况评估。

四、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牢牢守住安全发展这根“最精彩板块”的红线底线,加快补齐公共安全体系中存在的短板和漏洞,争做最精彩板块中的最精彩单元。

要深刻吸取国内外危化品领域重大事故教训,提高思想认识,坚决杜绝麻痹松懈。

要加强对重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危化品运输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按照项目化管理、专班化运作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主动作为,落实监管责任。

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链条长、涉及部门多、管理边界有交叉,安委办要发挥协调作用,消除监管盲区,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属地协同的联合管控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要求,部门间主动对接,密切配合,疏通监管堵点,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三)广泛发动,推动社会共治。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培育、引进一批技术服务龙头企业,推动第三方安全服务从危化品许可企业向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相关企业延伸。

大力推进安责险工作,鼓励企业投保HSE(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综合保险,强化“保险+服务”机制运行,扩大企业安全检查服务覆盖面。

积极推进企业百万员工大培训,实施危化品运输驾驶员职业化试点,推动危化品领域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全覆盖。

联合加快制定危化品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完善信用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职工及家属、社会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社会共治合力。

(四)跟踪问效,强化督导考核。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考核,将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理等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整治工作、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纳入本辖区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市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追责问责。

对因整治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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