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轮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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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轮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要求,加大监督力度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一把手”监督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加强全面从严治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本系统直属企业和各基层的正职领导干部即法定代表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第三条 为科学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本办法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和特点、掌握财政资金量等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轮审办法。
通过轮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两类,其中:
A类:
县直各公司的正职领导和车河供销社正职领导。
B类:
除A类以外的其他基层社正职领导。
第五条 对社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
A类:
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
每年至少安排一个任中审计对象直至轮审完毕,任中审计一般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等项目进行。
B类:
离任审计为主,适当安排任中审计。
任中审计一般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等项目进行。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有重点、有计划、分年度安排审计的思路,实行统筹安排,分类管理。
每年年底前,由县联社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县供销社审计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县联社财审股按规定程序报经审定后,统一由县联社办公室出具审计委托书,县联社财审股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 以下情况应先安排审计:
(一) 领导干部已临近退休年龄;
(二) 党组临时交办任务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 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时距任中审计不足一年的;
(二)有关责任人无法找到的;
(三)不具备审计工作条件的;
(四)其他不适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供销社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5月17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2022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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