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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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乡村产业规模化、产业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发〔202***〕12号)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休发〔20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原县级农业产业化、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600万元的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产业规模基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村产业融合、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品牌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大户等。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失信、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主体,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竞争申报、项目管理、定额补贴”和“公开、公正、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 扶持奖补内容

 

第五条  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1.支持新建规模化无性系良种茶园(基地规模50亩以上、土地流转5年以上),给予每亩1000元的补助;支持茶叶标准园(连片规模200亩以上,土地流转20年以上)建设,每年通过竞争性申报,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择优选择5-8个,给予每亩500元的补助。

2.支持蔬菜、水果等特色农产品标准园建设(连片规模100亩以上,土地流转5年以上),每年通过竞争性申报,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择优选择5-8个,给予每亩500元的补助。

3.支持特色养殖示范基地、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每年通过竞争性申报,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择优选择5个,给予每亩500元的补助。

4.对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

获得市级、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增加3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5.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新组建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并规范运作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6.支持规模以下农产品加工企业、其它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地初加工项目、加工清洁化改造项目建设,对在原基础上进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清洁化改造项目,按照设备购置总额的10%(不包括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相关设备),对新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清洁化项目(建设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按3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支持家庭农场规模发展。

对家庭农场实行贷款贴息,按照年贷款实际付息总额的50%进行贴息,单家家庭农场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

8.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当年新增服务设施、服务设备总额30%的标准进行奖补。

第七条 支持农业绿色发展。

9.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应用示范、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项目建设(含茶叶统防统治示范点建设),对于新建示范点每个补助2-3万元,已建示范点,运行较好的,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每个补助1万元。

10.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对已建畜禽粪污消纳良好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后续管理进行奖补,每个项目补助奖补3万元。

11.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绿色农业关键技术联合攻关、集成组装配套、试验示范推广。

每年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择优选择5个,每个项目补助奖补3万元。

12.对新认定的部级标准化茶园(果园、菜园)、水产健康养殖、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的,每个奖补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标准化茶园(果园、菜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每个奖补2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企业申报),每个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

第八条 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13.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休闲农业,对于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鲜明、经营规范、生态环保,综合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实施主体给予补助;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农村房屋(宅基地)盘活试点发展农村新业态,每年由农业农村水利局择优选择4-5个项目进行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对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且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长量的1%进行奖补,每年择优扶持5个项目。

15.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园)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每2年开展一次县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园)评选表彰,对获得县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园)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16.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与科研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在县内付诸实施,且实际发生额2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给予1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7.支持农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市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

鼓励支持申报专利,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1万元和0.2万元。

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等支出。

18.支持鼓励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创新,每年选择5个农业创业创新项目进行扶持,每个项目给予2-3万元奖补;支持与鼓励各类主体参加创业创新大赛,对入选市级以上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3-5万元的奖励。

19.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对新建具有三类以上传感器、一套监控平台的农业物联网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

20.对成功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区域公共品牌的单位、合作组织和协会,并授权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实行统一包装、统一区域品牌标识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

21.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农业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2万元。

22.对参加县级统一组织安排的省级以上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每个展位补助5000元;展位费由企业或主体自行承担的,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3.对新获得“三品一标”认证,且有效使用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标识标签,将其产品信息上传至国家或省级追溯平台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具体奖补金额参照已下发的《***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24.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市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老字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产业发展先进乡镇、村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牵动性、且列入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补。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须通过一种或多种形式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

第十四条  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相关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县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奖补项目的建设或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及时限等,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本办法一项奖补政策,且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它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此前本县已出台的有关农业奖补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适用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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