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动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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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动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死亡动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扶持、区域合作”的原则,构建“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保险联动、智慧监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2017年底前建成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点及漂浮死亡动物收集点,并实施跨区域统一装运、集中处理,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收集体系

(一)收集设施建设

1.自行收集点建设。

对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及屠宰场点全覆盖,2017年12月底前建设能存放1个月量死亡生猪的冷库41座,规模较小或死亡较少的养殖场户配备冰柜23台。

2.统一收集点建设。

2017年12月底前建设漂浮死亡动物统一收集点2个,配备冷库2座及配套设施。

    

(二)收集运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的死亡动物收集点开始运行并实施跨区域无害化处理。

三、处理体系

(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范围

1.国家规定的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自然死亡的生猪;

2.经动物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

3.统一打捞的漂浮死亡动物。

(二)无害化处理模式。

根据我市实际,综合考虑转运车辆、处理能力、处理资质等因素,我市死亡动物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委托杭州回利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萧山区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实行跨区域处理。

(三)运行流程

1.当规模养殖场或屠宰场点出现死亡生猪时,由专人负责将死亡生猪暂存在收集点冷库或冰柜等冷链设施内;当出现漂浮死亡动物时,打捞人员应及时通知收集点管理员将死亡动物暂存在收集点冷库等内,并同时填写《市动物尸体收集登记表》。

2.死亡动物收集须在防疫安全区域内进行。

收集点暂存达到一定数量后,收集点负责人须报告农业部门,由属地乡镇(街道)、无害化处理单位、保险公司三方上门接收。

厂方收运车到收集点装运,保险公司业务员跟车到点一起核查确认,填写《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厂方运输员、收集点管理员、保险公司业务员、属地乡镇(街道)四方签字盖章。

收集点管理员对装运数量、签字人员进行现场拍照,电子照片电脑存档备查。

3.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单位应填写《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每月25日前报送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进行核实后上报省、杭州市,申请资金补助。

四、保障体系

(一)资金保障

1.收集点建设及运行补助

(1)自行收集点。

采取企业自建、市财政以奖代补的方式,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点病死生猪自行收集点经验收合格,财政补助1200元/立方米,每个冷库补助最高限额6万元。

小规模养殖场配置1800L冰柜,经验收合格,财政补助5000元/只。

(2)漂浮死亡动物统一收集点。

采取财政全额补助方式,拟在大洋、梅城建立收集点冷库2座及配套设施,并由属地乡镇负责运维。

收集点日常运行监督管理费每年每个补助5万元(按死亡动物收集管理人员工资3万元/年,冷库运行维护费用2万元/年标准计算)。

2.死亡动物处理运输费补助

凭受委托死亡动物处理单位提供的处理数量,经市农业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定,按照生猪每头100元(其中运费20元,无害化处理费80元)的标准核定补助资金支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

其中,每头生猪死亡处理费省补助48元,市财政配套补助52元。

动物产品及其废弃物按每90公斤折合1头生猪计算处理运费补助。

(二)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死亡动物“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属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市农业局牵头做好死亡动物“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有关工作;做好全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监督、数据汇总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协调死亡动物与保险联动事宜。

2.市财政局负责对死亡动物收集及无害化处理等资金保障。

3.市水利水产局负责漂浮死亡动物打捞管理。

4.市公安局负责涉嫌屠宰、经营病死畜禽犯罪的刑事案件侦办和治安管理工作。

5.保险公司负责死亡动物收运处理时收集点的现场核查确认。

同时,加大对养殖场户生猪保险理赔政策以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6.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死亡动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规模养殖场按时完成冷库建设;规范死亡动物集中处理前的暂存管理和冷库维护;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做好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等的宣传发动。

(三)监督保障

1.各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场点等场所负责人是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等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违法出售病死动物。

一旦查实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内不得享受死亡生猪保险理赔,取消规模养殖场在三年内申报所有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资格,并依法严肃处理。

2.政策性生猪保险理赔要与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相结合,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30天后实施,先从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场点及漂浮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开始运行,以后逐步推广到其它畜禽品种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原自行处理的规模养殖场户和收集处理点不再享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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