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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城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全面规范养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助推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以“规范管理、文明养犬”为目标,在县城区(中和社区、斗山社区、渔粱社区、北关社区、新路社区、新安社区、练江社区、丰乐社区、新洲社区、开发区社区、旸村村、古关村、七川村、新路村)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落实单位责任与发动群众参与相结合、教育引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有效遏制犬只扰民、犬只伤人、犬只粪便污染环境等现象,做到依法、文明养犬,不断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30日)。

组织召开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动员部署会,全面部署我县养犬管理工作,并以通告等形式公布县城区养犬管理相关规定。

(二)信息采集阶段(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31日)。

县直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养犬管理宣传,并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养犬管理工作全过程,营造浓厚的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氛围;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县直各职能部门对县城区从事养犬经营活动的商家、养犬人、养犬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录入全县养犬规范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养犬强制免疫、登记。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

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县直各职能部门对“犬患”问题突出的社区、路段、公园、广场等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查处非法经营犬只行为、取缔非法经营犬只场所,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开展对无主、流浪犬只的收容工作,开展对大型犬、烈性犬、狂犬的捕捉捕杀工作,及时总结管理和执法实践经验。

(四)常态化管理阶段(2020年7月1日--长期)。

常态化开展犬只免疫、登记、收容、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养犬管理方案。

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养犬管理工作方案,规范养犬免疫、登记、收容、领养等工作流程;牵头建立协调保障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养犬管理工作的主要事项和突出问题,督促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养犬管理各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

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制定宣传计划,会同县融媒体中心、文明办、住建局、交通局、教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徽城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新型媒介以及公告栏、公交车、电子屏等宣传载体,在社区、重要街道、重要路口、重点单位以及居民小区等区域大力宣传养犬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养犬管理宣传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使养犬管理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养犬管理浓厚工作氛围。

(三)加强养犬免疫、登记、管理。

建立养犬免疫、登记管理工作流程,县城管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徽城镇按照《***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养犬免疫、防疫、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及犬只经营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流浪犬集中收容管理。

由县城管执法局联合县公安局对县城区范围内的流浪犬进行集中捕捉,送至流浪犬收容所收容。

同时,对群众发现举报的流浪犬、无主犬、狂犬进行捕捉收容或扑灭。

(五)依法打击涉犬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依法对违反养犬免疫规定、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影响市容、犬只粪便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养犬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养犬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人居环境息息相关,县直相关部门、徽城镇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养犬管理工作职责。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统筹协调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宣传、收容、信息采集、常态管理各环节工作衔接,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养犬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

养犬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进行,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养犬管理条例》《***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县徽州古城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养犬规范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县徽州古城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徽州古城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古城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省爱国卫生条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环境协调区范围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的管理监督工作,包括养犬登记,捕捉走失、无主犬只,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和养犬影响市容、污染环境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犬类免疫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治;依法审批动物诊疗机构,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诊治被犬伤害者,并对人患狂犬病进行监测。

县公安局负责捕灭狂犬,依法查处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和徽城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徽城镇人民政府下辖各社区负责收集本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

鼓励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公益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及犬只的收留、领养等救助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举报和投诉。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 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风貌协调区、环境协调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八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经营活动;一般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实行圈养或拴养。

第九条 犬只划分标准:

(一)小型观赏犬:

成年体重10公斤以下或体长60厘米以下、高度40厘米以下的狮子犬、哈巴犬等体型较小供观赏的各类犬只;

(二)中型犬:

是指犬成年时体重在11-30公斤(不含30公斤),身高在41-60厘米之间的各类犬只;

(三)大型犬:

成年体重30公斤以上或体长60厘米以上,高度40厘米以上体型较大的各类犬只。

(四)烈性犬:

性情暴燥、很具攻击性的各种犬。

包括:

1.獒犬类;2.斗犬类;3.牧羊犬类;4.猎犬类;5.中华田园犬(土狗)等,以及含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只。

第十条 养犬人应主动做好犬只免疫工作。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的,应携犬只到县农业农村局审批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工作人员对所接种的犬只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记录,对患有狂犬病疫情的犬只,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进行灭杀。

动物诊疗机构对已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发放免疫登记卡并加施电子标识,所产生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有效的犬只免疫登记卡、住所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养犬人社会责任承诺书》,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经登记的犬只应在其颈部系挂免疫标识。

登记犬只死亡、失踪或转让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再次申养犬只。

第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对无免疫证、无免疫标识的犬只进行集中检查。

成立专业捕犬队伍,设立犬只收容所,收留处置流浪犬、染病犬,并建立信息档案。

犬只收容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符合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从事犬只销售、展览、寄养、美容、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不得向个人销售大型犬只、烈性犬只,不得销售犬龄满三个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

第十四条 居民养犬应当在独自占有或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不得在住宅公共区域设置犬窝。

第十五条 居民养犬每户限养1只。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登记的,可继续饲养;没有办理登记的,限三十日内自行处理,也可送交犬只收容所。

第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导盲犬、扶助犬、警用犬等工作犬只除外):

(一)公共汽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车站、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影剧院、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

(三)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

(四)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

外来游客所携犬只应交至游客服务中心指定地点进行集中寄养管理。

第十七条 遛犬应在每日18:

00时至次日7:

00时之间进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并系挂免疫标识。

遛犬时应当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应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

第十八条 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狂犬病疫苗接种中心和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犬只在饲养、诊疗或收留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或犬只收容所应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遛犬时养犬人未规范携犬外出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养犬人未能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省爱国卫生条例》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或犬只收留场所未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农业农村局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扰捕灭违章犬,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养犬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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