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毒品问题严重乡镇责任考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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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毒品问题严重乡镇责任考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有效提升全县禁毒工作能力和水平,防止我县被国家、省、市禁毒委列入毒品问题落后地区重点整治,根据**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我县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相关禁毒职能机构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的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

毒品问题严重乡镇是指毒品制造、贩运、滥用、预防和种植等问题突出,对本区域、全县毒品形势、社会治安稳定乃至周边地区造成一定影响的乡镇。

第三条县级评定的毒品问题严重乡镇以乡镇行政区域划为评定单位。

第四条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党委和政府对禁毒工作负总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毒品问题进行重点整治,有效遏制毒品问题快速蔓延势头,实现禁毒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五条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评定、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毒情程度和禁毒工作力度,对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实行县级挂牌整治、通报警示、预警提醒等三类措施进行整治。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毒品问题严重乡镇:

(一)毒品或者制毒物品制造问题突出;

(二)毒品或者制毒物品走私问题突出;

(三)毒品或者制毒物品中转集散问题突出;

(四)外流贩毒、外来贩毒问题突出;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突出;

(六)涉毒人员管控问题突出;

(七)经营性服务场所管控问题突出;

(八)未成年人涉毒问题突出;

(九)毒品滥用问题突出;

(十)其他毒品问题突出。

第七条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挂牌整治,整治期限为1年。

(一)毒品问题突出,当地毒品社会危害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

(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突出,对周边乡镇或者县内外其他地区造成危害,直接影响我县毒品形势的;

(三)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毒品严峻形势认识不到位,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毒品问题严重状况没有明显改变的;

(四)发生事前没有管控的制造毒品案件或者制造制毒物品案件的;

(五)发生本地易制毒化学品和麻精药品流失的;

(六)未主动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000株以上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上级禁毒部门或其他县(市、区)发现、查获的;

(七)发生涉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的;

(八)因脱管失控吸毒人员引发案(事)件,造成影响的;

(九)经营性服务场所、娱乐场所发生一次性7人以上群吸案(事)件的;

(十)发生在校中小学生吸贩毒案事件的;

(十一)有其他毒品问题严重情形的。

第八条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警示,通报警示期限为半年。

(一)毒品问题出现蔓延势头,当地毒品社会危害趋向严重、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

(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增多,对当地及周边地区危害正在形成的;

(三)当地党委政府对禁毒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弄虚作假的;

(四)未主动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500株以上的;

(五)经营性服务场所、娱乐场所发生一次性5人以上的群吸案(事)件的;

(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有效执行率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且低于上级要求的;

(七)平安过程性考核严重失分的;

(八)存在其他毒品问题需予以通报警示的。

第九条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禁毒办予以预警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整改期限届满后,毒情继续恶化的,按照第七、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一)毒情发展较快的,新增吸毒人员涨幅高于全县平均数,或辖区吸毒前科人员复吸率高于全县平均数;

(二)禁毒工作机制不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对禁毒工作重视不够,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

(三)风险隐患较高的,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落实不到位,涉毒重点人管控落实不到位的;

(四)职能部门机构履职不到位,未按责任书和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禁毒工作的

(五)因禁毒工作不力,被上级通报的;

(六)涉毒案(事)件导致新闻媒体炒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影响的;

(七)存在其他毒品问题需予以预警提醒的。

第十条毒品问题严重乡镇整治期限届满后,未出现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取消列入县级评定的毒品问题严重乡镇。

(一)组织领导到位。

当地党委和政府将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认真研究部署,制定整治方案,切实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保障机制完善。

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充分发挥;禁毒专业队伍建立与禁毒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发展有关规划,开展禁毒必需的装备、工作经费纳入乡镇预算。

(三)基础工作扎实。

当地相关禁毒职能机构工作职责明确,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形成整体合力;相关禁毒职能机构对涉毒人员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

(四)宣传教育有效。

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常态化,毒品预防教育实现全覆盖,工作人员对本地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认识明显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明显增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渠道畅通。

(五)突出问题明显缓解。

本地毒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毒情形势趋于好转,毒品问题不再是严重危害本地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未出现新的突出毒品问题;人民群众对本地禁毒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

毒品问题严重乡镇被挂牌整治、通报警示期满后,没有具备上列条件,但毒情有明显改善、工作有明显改观的,经县禁毒委员会评定,应当对照第八、九条所列情形,相应予以降级整治。

第十一条对禁毒工作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达到取消整治条件、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者毒情进一步恶化的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应当视情延期或者升级整治。

第十二条原则上县级挂牌整治延期期限为半年,县级通报警示延期期限为3个月。

期限届满后,县禁毒委员会应及时作出评定,根据评定情况,按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县禁毒委定期对各地毒情和禁毒工作进行分析,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明察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对禁毒重点整治乡镇进行评估,对照本实施办法,确定毒品问题严重乡镇的新增、升级、降级、取消、延期。

第十四条对毒品问题发展迅速、危害严重、影响突出但尚未被列入县级毒品问题严重乡镇的,县禁毒委员会可以将其直接评定为县级毒品问题严重乡镇进行重点整治。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全县毒品问题严重乡镇重点整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禁毒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毒品问题严重乡镇的重点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中县级挂牌整治乡镇禁毒机构负责人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级通报警示、限期整改乡镇禁毒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定期研究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定期向县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

乡镇党委和政府分管禁毒工作负责人、禁毒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

乡镇禁毒机构分管负责人、成员和其他相关禁毒职能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建立毒品问题严重乡镇重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

由县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实行分工负责、对口帮扶、包干督导。

联系单位对毒品问题严重乡镇的督导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县禁毒委员会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涉及多个乡镇、需要协同治理的毒品问题,按照分工负责、责任共担的原则,明确主责乡镇、责任乡镇,共同承担整治责任。

责任乡镇配合不主动、措施不落实、治理不到位,导致毒品形势没有好转或者毒情继续恶化的,县禁毒委员会视情将其评定为毒品问题严重乡镇。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建立毒品问题严重乡镇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问题泛滥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县禁毒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定期向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力社保局等单位以及相关乡镇党委、政府通报毒品问题严重乡镇重点整治工作情况和评定结果,作为评先创优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县级毒品问题严重乡镇重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有:

(一)通报批评、约谈并责令整改;

(二)取消评先受奖资格;

(三)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

(四)诫勉;

(五)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相关禁毒职能机构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约谈有关责任人:

(一)应对本辖区突出毒品问题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导致毒情蔓延的,或辖区因涉毒问题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的;

(二)禁毒经费明显不能满足禁毒工作需要的;

(三)年度禁毒工作被县禁毒办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四)年度禁毒工作综合考评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涉毒问题且排名靠后的,或未完成禁毒工作重大任务部署或禁毒工作主要目标的。

第二十三条对被评定为毒品问题严重乡镇的,县委和县政府及禁毒委员会应当约谈该乡镇禁毒工作有关责任人。

根据平安考核评审条件予以扣分。

第二十四条禁毒重点整治期间,毒品问题严重乡镇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

被列为毒品问题严重乡镇前,已在该乡镇担任相应职务2年的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因对禁毒工作重视不够、履职不力导致毒情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五条被延期或者升级的毒品问题严重乡镇,以及延期或升级后仍未按时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毒品问题严重乡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六条县相关禁毒职能机构履职不到位,致使当地发生严重毒品问题的,适用本实施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禁毒办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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