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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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增强市场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回升,特制定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释放“最多跑一次”改革红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坚持“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根据我市实际,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二)主体自愿,良性互动。

完善政策导向,切实尊重主体意愿,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合力构建主体自发、自觉、自动转型的长效机制。

二、适用范围

(一)行业。

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2.利润高、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属政府部门重点监管行业的,具体包括娱乐场所、住宿、餐饮、桑拿足浴、快递、房产中介、医疗、家庭农场等,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规模。

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

(三)税收。

税收额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引导其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

(四)其他。

其他如占用土地资源较多,用电用水量较大等资源能耗类个体工商户,应当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政策支持

(一)准入便捷

1.市场监管部门允许拟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转型升级需办理的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其手续可合并办理;转型登记中经营场所(住所)不发生变化的,原有效的住所证明可以沿用;允许原个体工商户与转型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转型升级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为提高个体工商户转型工作的效率,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委托基层市场监管所(分局)直接办理。

升级企业可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允许在原个体工商户主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添加经营范围。

2.相关部门根据转型升级证明,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要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企业许可相关审批部门,对原审批事项条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按变更程序办理。

(二)财税优惠

1.对“个转企”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

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2.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划转时,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固定的,免征契税。

3.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5年内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税费征收方式和监管口径不变。

4.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产生的建账建证代理费用,由政府统一购买服务一年(通过个转企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并享受相应补助的除外)。

(三)金融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的范围,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良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经企业申请,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书,金融机构给予办理“个转企”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及授信等相关资格。

(四)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原个体工商户将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五)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对转型企业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和推动“个转企”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一步做好“个转企”登记服务,并加强对转型行为的监督管理;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进一步做好“个转企”企业提升转型的产权变更登记服务;人力社保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税务部门依法核定和征收税费;各镇街要在领导、组织、人员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依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转企”工作取得实效。

各镇街应会同各辖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帮助业主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鼓励引导业主转变经营理念,自觉进行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能力。

同时,召开业主座谈会,宣传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鼓励创办企业的系列优惠政策,增强发展信心,激发广大业主做大做强、转型升级的热情。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 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市场主体规范升级行业指导目录

附件

市场主体规范升级行业指导目录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登记为企业的行业

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因私出入境中介等各类中介机构,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

二、部分初始创业、无照经营户

(一)一般纳税人。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全部转为公司制企业。

(二)加工制造行业。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

①经营场所面积在300-500(含)平方米的;

②雇工人数在8-15(含)人的;

③年产值在300-500(含)万元的;

④年用电量在2-5(含)万千瓦时之间的。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转为公司制企业:

①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②雇工人数在15人以上的;

③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

④已获得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

⑤年用电量在5万千瓦时以上的。

3.名称中含有“加工厂”的,转为企业。

(三)商贸流通行业。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

①销售方式为“批发”的;

②有“专卖店”、“加盟店”形式的。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转为公司制企业:

①专业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

②专业从事“烟酒”经营的;

③专业从事“手机”经营的;

④销售方式为“批发”,且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含仓储面积)平方米以上的;

⑤有“专卖店”、“加盟店”形式,且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含仓储面积)平方米以上的;

⑥全市所有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四)餐饮、住宿业等服务行业。

1.餐饮服务行业

(1)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定为“中型餐馆”的。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转为公司制企业:

①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定为“大型餐馆”的;

②获得市级“农家乐”行业星级、精品认定或评审获奖的,转为公司制企业。

2.住宿服务行业(不含“农家乐”)

全市所有从事住宿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全部转为企业,其中床位数在30位以下的,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床位数在30位以上的,转为公司制企业。

3.美容美发行业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

①经营场所面积在100-200(含)平方米的;

②从业人员在5-10人的。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转为公司制企业:

①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②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4.娱乐服务行业(歌舞厅、KTV等)

全市所有从事娱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全部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公司制企业。

5.休闲服务行业(酒吧、咖啡厅、茶室等)

经营场所面积在200-300(含)平方米的,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转为公司制企业。

6.健身服务行业

全市所有从事健身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全部转为公司制企业。

7.浴室、足浴服务行业

经营场所面积在200-300(含)平方米的,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转为公司制企业。

8.汽车维修行业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

①经营场所面积在200-500(含)平方米(含停车场地)的;

②从业人员在8-10(含)人的。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转为公司制企业:

①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含停车场地);

②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9.其他服务行业

从事托育、托管、临时看护等相关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转为公司制企业。

(五)砂石加工、销售行业

全市所有从事砂石加工、销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全部转为公司制企业。

(六)教育培训行业

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的个体工商户转为公司制企业。

(七)医疗卫生行业

①个人诊所转为个人独资企业。

②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转为企业。

(八)其他行业

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上述相近行业指导标准执行。

个体工商户主动要求转为企业的,不受上述行业指导标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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