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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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提高小额项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本办法涉及的交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资源资产处置等类别。
第三条 各镇(乡)街道是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管责任主体,应确定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进行办理、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应制定符合实际的交易决策、审批、监督等内控机制。
第二章 交易办法
第四条 参照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根据《关于明确区公共资源交易限额等相关规定的通知》(海资交管办〔2018〕8号),属于大型工程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要求执行;属于微型、小型工程的根据《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资交管办〔2021〕3号)执行。
第五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经各镇(乡)街道审查同意,可选择三江、新江厦、麦德龙等大型超市自行购买,或者网上竞价方式购买。
农副产品的采购,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镇(乡)街道审查同意,也可在本地质优价廉的产品中进行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保洁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购买,应采用网上竞价或公开选取方式。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在所属镇(乡)街道交易站公开选取。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六条 厂房、房屋、设备等资产转让、变卖、出租,村级果园、塘山、公墓、土地、林地等资源出租,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应当采用在线拍卖或公开选取的方式选择受买人,鼓励选择在线拍卖方式。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使用在线拍卖或公开选取的方式选择受买人,选择公开选取的应当在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进场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可选择使用在线拍卖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受买人,选择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涉及本条款相关的资源资产交易,标的指导价通过评估计算器计算出参考值,经村成员代表大会结合实际情况决议后产生。
各镇(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续租、优先租赁、限价竞拍等实施细则。
第七条 抢险、救灾、应急等小型、微型工程项目,村级抢险、救灾、应急物资采购等项目,可根据镇(乡)街道党委会议纪要或者镇政府文件,自行在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选择,并向镇(乡)街道备案。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交易方式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网上竞价:
项目方在竞价系统中上传项目需求,竞价参与方根据项目需求在竞价系统中报名、响应并报价。
项目方在符合要求的参与方中选择最低报价者作为中选人。
该方式公告发布至报价截止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开选取:
项目方编制选取文件并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区分网发布,各响应参与方在指定时间内完成选取文件下载并制作响应文件参加评选。
该方式公告发布至打分评选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在线拍卖:
通过区资源资产竞价系统,在系统内发布公告,竞价参与方系统内报名,规定时间内统一参与在线报价,报价最高的为项目中选人。
该方式公告发布至在线报价一般不少于7日。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二条 各村交易项目的建立,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所在镇(乡)街道审批同意后,在区基层监督数字平台建立。
第十三条 已经建立的交易项目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通过相应的交易系统完成交易过程。
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的,通过区采购竞价系统选取;采用在线拍卖方式的,通过区资源资产竞价系统选取;采用公开选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通过镇(乡)街道交易平台选取。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选取、网上竞价、公开招标选取的项目,参选单位少于三家的,项目方应当重新公开选取。
第五章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镇(乡)街道交易站应做好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具体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选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可以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也可以从区小型项目评审库抽取。
成员人数视项目规模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方代表不多于一人。
项目评审时应当有村干部、成员代表(或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到场监督。
第十七条 镇(乡)街道交易站应制定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各镇(乡)街道可按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