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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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全市重点民生实事工作目标任务的要求,202X*年—202X*年,在全市实施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改善集中照护机构设施和照护条件,提升特困人员集中照护的保障能力,让失能特困人员得到集中妥善照护,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工作目标

各区县选择1—2所乡镇敬老院或养老机构实施失能照护环境升级改造,为失能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日常照料、疾病治疗等方面服务。

全市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202X*年,在北碚、大足、垫江、城口、奉节、石柱、彭水等区县试点实施;202X*年在全市试点推广;202X*年实现全市全覆盖,满足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集中照护对象。

将分散在乡镇敬老院供养的失能特困人员和自愿入住的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进行集中照护。

实施区县要根据实际,按程序建立集中照护对象认定办法、集中照护对象入院评估和退出机制。

实施区县可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规定,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有1至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集中照护主要保障对象范围:

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结合需求研究制定照护标准。

集中照护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照护服务。

实施区县可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在市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失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护标准,满足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所需。

(三)提供符合标准的照护条件。

实施集中照护的乡镇敬老院和养老机构通过改造升级,其建筑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并按照标准设置功能用房、配置设施设备,床位数原则上不少于100张。

支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设施,通过内设医疗站、与邻近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加强医养结合,提高医疗水平,为失能特困人员提供必要的医养照护条件。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特困人员是特别需要关爱、关注的群体。

实施区县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建立由区县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统筹相关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资金筹集。

实施区县要加强资金筹集,在现有失能特困人员生活、护理补助等经费来源的基础上,通过本级预算安排、慈善捐赠等渠道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好集中照护的失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护经费和实施集中照护的乡镇敬老院运行经费等问题。

集中照护期间,特困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实施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的乡镇敬老院改造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敬老院“三改”项目支持。

(三)监督管理。

市政府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和市级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实施区县要认真组织实施,建立项目检查督导制度,确保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区县要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区县的督促指导。

实施区县要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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