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双创”平台在孵企业记分奖惩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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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双创”平台在孵企业记分奖惩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37°湾-科创中心、县科技创业中心、县半岛农业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在孵企业的管理,提升企业创业创新活跃度,根据《**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37°湾-科创中心、县科技创业中心、县半岛农业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中的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

  第三条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原始分值为12分,计分周期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一年的计分周期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

  第四条记分设扣分项和奖分项,分12分、6分、3分、1分四种分值,实行记分累计制。

  第五条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不服从园区管理,且恶意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费、物业费、水电费9个月以上的;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六条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物业、水电等费用6个月以上的;

  

(二)未能配合管理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相关基础材料或运行数据的;

  (三)一年内没有相关研发、设计等创新方面投入的。

  第七条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发现安全隐患但未能及时整改的;

  

(二)连续2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园区组织的创业服务活动的;

  (三)未经请假且无特殊原因未参加园区的全体工作例会或大会的;

  (四)拒不整改卫生、车辆停放等问题或不服从管理的。

  第八条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连续2次检查发现办公或研发人员无故未出勤的(节假日除外,原则上每月检查2次以上);

  

(二)未及时缴纳房租费、物业费、水电费等的;

  (三)未参加园区组织的创业创新培训等创业服务活动的。

  第九条为鼓励园区内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创业创新,设立奖分项。

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扣完12分的,奖分可抵消扣分。

  第十条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有获得下列业绩之一的,一次奖12分:

  

(一)参加市级以上科技或人才类大赛获得荣誉的;

  

(二)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

  (三)在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等上市的;

  (四)引进或培育县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的。

  第十一条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有获得下列业绩之一的,一次奖6分:

  

(一)参加县级科技或人才类大赛获得荣誉的;

  

(二)每引进一名博士或高级职称人员的;

  (三)获得县级科技项目立项的;

  (四)每授权一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

  (五)与高校院所、科技型公司达成技术合作并有实际投入的;

  (六)主营业务首次实现利润的;

  (七)当年度获得投融资或者增资5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在孵企业或创客团队有获得下列业绩之一的,一次奖3分:

  

(一)每引进一名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人员或985、211高校生的;

  

(二)每申请一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三)每成功申报一次县级以上科技项目的;

  (四)与高校院所、科技型公司达成技术合作的;

  (五)主营业务产值或利润较上年度增加的;

  (六)积极报名参加全国创新创业挑战赛等科技或人才类大赛的;

  (七)当年度获得投融资或者增资2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6分以下的,应作以下惩戒,涉及费用的,各园区根据各自收费范围采取对应措施:

  

(一)累计记分6分以下的,下一个记分周期内在原有基础上,增收一季度房租、物业费用,征收管理费800元(房租、物业全免的情况下);

  

(二)累计记分3分以下的,下一个记分周期内在原有基础上,增收半年房租、物业费用,征收管理费1500元(房租、物业全免的情况下),并在园区内通报;

  (三)累计记分0分以下的,作清退处理。

  第十四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给予以下奖励,涉及费用的,各园区根据各自情况给予对应奖励:

  

(一)累计记分24分以上的,免收下一个记分周期全年房租费、物业费,并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科技或人才项目;

  

(二)累计记分18分以上的,免收下一个记分周期半年房租费、物业费,并给以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科技或人才项目;

  (三)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免收下一个记分周期内一季度房租费、物业费,并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且已履行处罚并完成整改的,期满后记分予以清除;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未履行处罚或未完成整改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在孵企业或创客对记分或奖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记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记分情况将以大会通报、网站刊登、微信公众号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各园区具体运营公司负责实施,若政策法律依据变化,则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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