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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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的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根据****,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下简称结算审核),具体业务由区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的方式进行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的费用纳入预算安排。

第三条  结算审核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受托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审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送审项目结算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

(二)向区财政局提供结算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区财政局是开展结算审核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区结算审核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对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程序、工程变更、建设管理、效益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披露,其中重大问题应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

(三)对受托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确保结算审核的质量。

第七条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结算审核工作。

第三章 审核原则和范围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合同等,按照有利于控制投资的原则进行结算审核。

第九条 区财政局对全区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建安工程费)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已纳入区审计局年度结算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第四章 结算送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区财政局申请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结算审核相关资料:

(一)项目前期资料:

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二)项目管理资料:

最高限价审核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预算书、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备案登记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三)项目技术资料:

编制最高限价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项目变更资料:

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图纸、现场签证单,变更审批相关文件。

(五)项目结算资料:

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

(六)施工单位资质资料:

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

(七)项目其他资料:

安全文明施工验收评定表、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建设单位认为与竣工结算审核有关的资料、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提供结算审核所需的纸质件、电子件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遗漏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尽快补充,涉及有关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资料由区财政局专题研究讨论后确定。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项目是否具备结算审核条件、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将送审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同时将需要补充资料的清单告知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则启动结算审核。

结算审核应具备的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结算审核资料时,应做好相应的资料移交工作。

第五章 结算审核

第十四条  受托中介机构收到竣工结算审核任务后,应当熟悉送审资料,确定审核的重点,制定审核方案。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组织建设单位、受托中介机构、施工单位踏勘现场,受托中介机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取证记录,参与各方在取证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单位应注明其理由。

第十六条  受托中介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现场踏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量、价的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清单、定额标准等进行审核,经受托中介机构内部复核后出具项目结算审核初稿。

第十七条  受托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结算审核初稿经区财政局复核后,形成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将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报告向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反馈意见。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的,区财政局可直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报告有异议且需要会商讨论的,区财政局可组织建设单位、受托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等召开结算审核座谈会进行协商讨论,对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后,应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正式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设置专人管理结算审核的纸质、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应符合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审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办理结算审核的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审核工作时限从建设单位提交审核主要资料的次日至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当日。

因建设单位补充资料等自身原因而延误审核时限的,区财政局审核时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三条  受托中介机构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遵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等,若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不实或出现偏差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责任,通报其不良行为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托中介机构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约定,未经区财政局同意,受托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项目结算审核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受托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执业道德,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结算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未履职尽责,造成审核出现重大失误,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实行回避制度,受托中介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被审核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算审核结果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算审核结果是财政部门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告知相关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算审核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结算审核结果及时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范围,并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开展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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