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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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突破参保指标核定范围、参保对象确定不规范、参保指标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一)指标核定范围。

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征收耕地的每亩核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3个,征收除耕地以外农用地的每亩核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个,人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予核给参保指标。

(二)参保资格条件。

属于批准按农用地征收标准补偿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及家庭成员、在土地征收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征收公告时年满16周岁、且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不包括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及其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

(三)参保对象确定。

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根据被征收土地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面积等情况,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将达到即征即保面积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及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优先列为参保对象,拟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名单。

对因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等而节余的指标,可在本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使用,但应优先解决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四)参保指标管理。

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参保指标。

新增参保指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1年内确定参保对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参保。

逾期指标由属地乡镇(街道)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领导机构审核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核销,建立操作透明、约束力强、使用便捷的参保指标管理台账。

建立到期参保指标提前告知制度,各乡镇(街道)应在参保指标到期的3个月前,以书面方式将各村剩余的参保指标数和有效期限函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社)务公开栏张贴公告。

(五)做好政策衔接。

各乡镇(街道)要对以往核定的参保指标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对历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内已核定参保指标但尚未使用的,原则上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相关程序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操作流程

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在发布征地告知书和土地勘测定界公告前,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图和土地勘测定界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所征地块权属、地类及地块范围内承包经营户名单及林地使用权人,由所在乡镇(街道)核实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职能未划转前,由市农业农村局确认承包经营户名单)。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和每亩参保定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请示中拟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指标有效期为1年,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发文之日起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及时送达市人力社保局和相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应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市政府批准核定的参保人数范围内,按要求确定参保对象名单,确定参保对象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

表决结果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相关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将会议表决确定的参保对象名单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社)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将具体参保对象名单确定的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街道)收到拟参保对象名单、调剂对象名单、被征收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被征地农户补偿登记清册后,根据市公安局提供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户籍信息等相关资料,对参保对象名单进行审核,核准确认参保对象名单、调剂对象名单。

然后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社)务公开栏公示7天,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送辖区人力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联合审核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联审机构”),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审会议,负责审核乡镇(街道)上报需“一事一议”研究的参保对象名单,协调解决新老政策的衔接、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参保指标核销作废、参保指标盈缺调剂等问题及其他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的事宜。

(二)形成工作合力。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乡镇(街道)要根据参保范围和对象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负责被征地块权属、地类及地块范围内承包经营户名单及林地使用权使用人核实,参保对象名单和调剂对象名单确认、基础数据审核和公示,及时履行指标到期告知。

督促协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办理参保相关手续,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政策的宣传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上报的被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负责拟定参保指标人数,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参保指标人数,负责核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障情况,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具体工作,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保对象的户籍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所征地块权属、地类及地块范围内承包经营户名单及林地使用权人核实,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组织、发动、宣传、资格初审、公示、登记造册和报批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要经常听取广大农民群众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认真查处纠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

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本办法自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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