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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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完善我区名师骨干队伍建设梯队,充分发挥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骨干教师是在全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教科研部门的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带头、示范、指导作用的一线教师和教研员,是推动我区基础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骨干教师包括获得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学科名师、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学术荣誉称号的教师。

 

第二章  培养和选拔

第四条  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推荐由区教委按国家、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规定开展,原则上在现有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中进行推荐,并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国家、市级培训,按规定参加评选认定。

第五条  区级骨干教师采用先培养、后评选的方式进行选拔。

各单位要注重一线中青年教师的培养,确定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作为区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

第六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区教委和所在单位要整合国培、市培、区培项目,积极为其搭建成长平台,提供培训机会,促进他们的专业发展。

第七条  区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原则上应参加过区级及以上学科专题培训(要求培训学科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且集中培训不少于5天,该项目累计不少于80学时),取得结业证书者方可参加区级骨干教师评选。

第八条  区级骨干教师评选遵循德才兼备、公平公正、逐级申报、倾斜农村的原则。

第九条  区级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自觉践行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2.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丰富的学科知识、扎实的教学基本功、熟练的教学技能和显著的教育成效;中职学校教师还应具有较强的行业联系能力和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能力。

近五年来,承担过校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专题讲座等活动;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在送教支教和青年教师培养中发挥了传、帮、带作用。

3.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近五年来,主持或主研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有阶段性成果,或所撰写的教育教学经验、论文在区级及以上的公开刊物(含《教育》)发表或获奖(高寒偏远学校优秀教师可适当放宽)。

4.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幼儿园、小学和特殊教育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等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教研经历。

5.近三年主要从事所申报学科教学工作,原则上应具有二级教师(中职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6.具有良好的信息素养和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整合能力。

中职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型”教师资格。

7.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成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年度学分和周期学分。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

第十条  区级骨干教师原则上每3年评选一次,每批次6年为一个任期。

第十一条  区教委成立“重庆市区中小学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相关事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区教委组织人事科,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区级骨干教师评选由个人申报,各单位择优推荐,区教委组织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

对评审通过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重庆市区中小学骨干教师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学科名师、市级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区级骨干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1.做师德的示范者。

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学术端正。

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5年培训周期内,参加不少于360学时或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

2.做教学的引领者。

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做1场专题讲座,或至少在校内上1节及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

 

3.做教育的研究者。

注重教育科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任期内在区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文章(作品)1篇,或主研1项校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鉴定。

4.做青年教师的培养者。

在本单位发挥好“传帮带”作用,积极指导参与校本研修课程;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和研训机构组织的教研培训活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第十四条  获得骨干教师称号的教师,享有以下待遇:

1.确定为市级及以上骨干或获得其他学术荣誉称号的教师,由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按规定颁发证书和落实待遇。

确定为区级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教师,由区级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待遇。

确定为区级骨干的教师,由区教委认定为“区级骨干教师”称号,颁发重庆市区中小学骨干教师证书。

区教委及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骨干教师给予经费支持。

2.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研课题的立项和评奖,优先对其主持或参与的研究课题提供科研经费。

所在单位可在年度考核、评优选先、评职晋级时给予量化加分倾斜。

3.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参评更高层次的学术荣誉称号。

4.担任区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指导工作,可优先推荐入选区级培训专家资源库。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区教委统一对骨干教师的推荐选拔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考核评价制度,重点考核获得称号后的教学教研、工作创新及示范引领作用的发挥情况。

年度考核由区教委组织,包括个人总结、单位考核、区教委复核三个环节,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保留其骨干教师称号。

区级骨干教师考核为“不合格”者,取消其称号,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考核为“不合格”者,建议取消其称号,不再推荐参加区级年度考核和市教委组织的任期考核。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应当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并搭建平台,合理安排其教育教学教研等业务活动。

研训机构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定期组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送教,有计划地选派骨干教师开展校际交流,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八条  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和区教委逐级调查核实,撤销或建议撤销其骨干教师资格,不再纳入骨干教师队伍管理:

1.在评选骨干教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违反《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造成恶劣影响的;

3.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的;

4.违法乱纪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相应资格的;

5.不在一线教学教研岗位2年以上者(学习培训除外);

6.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结合本办法,完善本单位骨干教师管理制度。

区级及以上骨干校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区教育委员会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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