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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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根据**,本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

二、征收标准

依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地下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收取1元/平方米的建筑垃圾处置服务费;进入县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筑废弃土,按3元/吨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主体

县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受县城市管理局环卫站委托,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四、收支管理

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上缴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接受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监督。

建筑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营管理,经费使用由县城市管理局编制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拨付使用。

五、征收流程

房建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时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其余单位和个人应在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前申报缴纳。

六、计量核算

依据201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和相关规定制定的《县建筑垃圾计量核算方法(暂行)》(见附件)执行。

七、执法主体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进行处罚。

八、征收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附件:

《县建筑垃圾计量核算方法(暂行)》

附件

 

县建筑垃圾计量核算方法(暂行)

 

一、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

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kg)=建筑面积(m2)×单位面积垃圾量(kg/m2)(以下换算采取四舍五入法)

分类

废钢(kg/m2)

废混凝土砂石(kg/m2)

废砖(kg/m2)

废玻璃(kg/m2)

可燃

废料(kg/m2)

采取四舍五入法换算为(吨/m2)

民民用建筑

砌体结构

13.8

894.3

400.8

1.7

25.0

1.3

钢筋混凝土结构

18.0

1494.7

233.8

1.7

25.0

1.8

砖木结构

1.4

482.2

384.1

1.8

37.2

0.9

钢结构

29.2

651.3

217.1

2.6

7.9

0.9

工业建筑

砌体结构

18.4

863.4

267.2

2.0

27.5

1.2

钢筋混凝土结构

46.8

1163.8

292.3

1.9

37.7

1.6

砖木结构

1.8

512.7

417.5

1.7

32.1

0.9

钢结构

29.2

651.3

217.1

2.6

8.0

0.9

1.建筑面积

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的证载面积或实际拆除面积等计算。

2.单位面积垃圾量

(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结构类型确定为:

砌体结构每平方米1.3吨,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8吨,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9吨,钢结构每平方米0.9吨。

(2)计算部分回收利用的房屋建筑,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

砌体结构每平方米0.9吨,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吨,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8吨,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

部分回收利用是指在拆除前已回收利用了门、窗、木材、钢材等构配件。

(3)工业建筑按照结构类型确定为:

砌体结构每平方米1.2吨,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6吨,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9吨,钢结构每平方米0.9吨。

(4)单位面积垃圾量中主要材料成分含量见下表:

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中主要材料成分含量(吨/m2)。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

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9吨。

二、房屋建设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基础施工产生的弃土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计算

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

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

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

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密度计算,每立方米1.6吨。

(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计算

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

1.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2.单位面积垃圾量

(1)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0.05吨;

(2)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0.03吨。

3.单位面积垃圾量范围值及主要成分

(1)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0.05∼0.06吨,其主要成分为:

碎砖块、落地灰、混凝土块、砂浆等;

(2)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0.045∼0.05吨;

(3)框架-剪力墙结构按每平方米0.04∼0.06吨,其主要成分为:

混凝土、砂浆、碎砌块等。

三、道路、管沟建设工程

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

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道路、管沟工程,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

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弃土量=(道路、管沟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

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密度计算,每立方米1.6吨。

4.单位体积道路建筑垃圾量按水泥路面类别密度计算,每立方米2.4吨计算。

5.单位体积道路沥青路面建筑垃圾量按混凝土(粗粒式)类别密度计算,每立方米2.0吨计算。

四、绿化建设工程

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绿化建设工程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

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绿化工程,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绿化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

绿化建设工程弃土量=绿化工程换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

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五、装饰装修工程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一)公共建筑类装饰装修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总造价(万元)×单位造价垃圾量

1.总造价(万元)按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之有效合同计算(只计装修工程部分造价,不计设备费)。

2.单位造价垃圾量

(1)办公(写字)楼按每万元2吨;

(2)商店、餐饮、旅馆、夜总会等按每万元3吨。

(二)居民建筑装修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

1.建筑面积按房产证的证载面积;

2.单位面积垃圾量

(1)16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0.1吨;

(2)161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0.1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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