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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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对村(居)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
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从源头上遏制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基层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根据相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务监督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村(社区)集体利益,促进基层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始终坚持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工作都要在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准确把握定位。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治机制和村(社区)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是村(居)民监督村(居)务的主要形式。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居)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社区)“两委”日常工作。
——严格依法监督。
依法规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责权限、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保证和支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村(社区)事务公开公平公正。
二、成员产生
(一)人员组成。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至4名。
(二)人选条件。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提倡由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原则上不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居)民服务。
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居)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村(社区)会计(报账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社区)党组织要把好人选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素质关。
(三)推选方式。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推选方式上,可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直接推选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也可先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再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三、职责权限
(一)主要职责。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村(居)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居)民有关意见建议。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社区)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
(1)村(居)务决策和公开情况。
主要是村(居)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村(居)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2)村(社区)财产管理情况。
主要是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社区)办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情况,村(社区)其他财务管理情况。
(3)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4)惠农惠民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
(5)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居)、推动移风易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情况。
(6)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居)民承担或由村(社区)集体承担或由财政给予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7)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二)监督权利。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列席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和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民主协商议事会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
相关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等应提前告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2)质询权。
对村(居)民反映强烈的村(居)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居)民作出说明。
有关方面应在收到质询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有关方面的答复或纠正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向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党组织等提出调查申请。
(3)审核权。
对民主理财和村(居)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社区)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通过、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后方能入账。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居)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进行审核,并在村(居)民委员会提请审核之日起5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4)建议权。
向村(社区)“两委”提出村(居)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议。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
(5)主持民主评议权。
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居)民承担或由村(社区)集体承担或由财政给予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民主评议,由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四、监督方式
(一)监督程序。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监督:
(1)收集意见。
根据镇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社区)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2)提出建议。
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社区)“两委”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3)监督落实。
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和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4)通报反馈。
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
(二)运行机制。
完善议事规则,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过半数成员通过,必要时可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建立定期收集意见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月至少收集一次村(居)民意见建议。
建立例会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居)务监督工作。
建立报告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村(社区)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居)务监督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村(社区)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每年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建立工作纪实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规范使用《重庆市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簿》,对开展工作情况做好记录和归档。
五、管理考核
(一)加强教育培训。
分级分类有计划地开展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帮助其提高政治素质、增强履职本领、提升工作水平。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区级负责培训,委员由镇负责培训。
(二)严格管理考核。
党委、政府及村(社区)党组织将加强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党委、政府每年组织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按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民主评议。
镇每年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健全退出机制。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可由镇党委、政府或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代表提出,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罢免其职务;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或被判处刑罚,或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时,不足3人的,应在一个月内补选缺额成员;已足3人的,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是否补选的意见,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