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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乡土专家遴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规范县林业乡土专家遴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林业乡土人才在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助力乡村振兴、山区跨越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的带头和示范作用,依据**,结合县林业发展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乡土专家,指在县范围内的林业企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经营大户中直接从事林业生产,应用技能突出、示范带动显著、群众认可度高,为当地林业经济发展和林农增收致富做出较大贡献的高素质农民。

  第三条 林业乡土专家重点遴选在山区或乡村从事林业产业发展、城乡绿化美化、生态资源保护(灾害防控)及生态文化传承中,兼具科技和经营技术的农民专业人才。

  第四条 林业乡土专家的遴选和复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乡镇推荐。

第二章申报和遴选

  第五条 林业乡土专家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四项:

  

(一)思想政治素质硬。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社会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奉献精神。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

围绕资源增长、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勇于创新,大胆试验,在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具有创新技术或创新方法。

  (三)生产技术水平高。

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过硬的技能,是当地林业某一领域、某一方面公认的林业技术能手,并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和传授能力。

  (四)规模经营效益好。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现代林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程度较高,产、销、贸一体化协同发展,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五)示范带动辐射广。

能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积极开展林业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应用,主动为合作社、农户送智解难,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起示范带动作用,在本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六条 申报人应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县林业乡土专家申报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业(执业)资格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科技成果等相关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六)个人征信记录(近一年内有效)。

(七)其他业绩材料。

(八)相关基地、产品照片。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条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所在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进行初审和汇总,各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 遴选程序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当申报材料无法全面直接反映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能力等情况时,可根据需要组织面试答辩)。

  

(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聘任为县林业乡土专家。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县林业乡土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推荐参加省级林业乡土专家、“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或主要技术指导者等评选。

  

(二)优先参加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作为林业科技和产业类等项目的实施主体。

  (四)支持参加各类产业展会、香榧炒制大赛、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活动,积极拓展市场,扩大对外影响。

  第十条 县林业乡土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理论,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二)定期参加农林业部门组织的科技服务、灾后生产自救等活动,积极引进、推广林业科技新成果,带头做好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普及工作。

  (三)及时为当地林农传授专业技术,指导解决技术问题,带动周边林农增收致富,开展林业技术传授和成果应用推广。

  (四)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林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复选和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乡土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聘任后每3年复选一次,优保劣汰。

  第十二条 参与复选的林业乡土专家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林业乡土专家申报(复选)表,提交被聘任为林业乡土专家后所做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复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 通过遴选和复选的人员,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公布和发证;对应复选而未参加复选或复选不通过(含超过65周岁)的人员取消其林业乡土专家称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林业乡土专家称号:

  

(一)在申报和复选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二)放弃原职业从事其它职业,或者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

  (三)所提供的技术、产品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

  (四)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原因被取消林业乡土专家称号的,3年内不予受理重新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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