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小组建在屋场上的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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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把党小组建在屋场上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全面推行把"党小组建在屋场上"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屋场党建"作用,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衡东经济社会发展。

现根据**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屋场党小组的设置

第一条  各村(社区)按照地缘相近、产业相关、就近就熟等原则,以若干个屋场为单位,科学合理设立党小组,建立"1+X"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其中,每个党小组一般为10-20名党员,每名党员结对联系所在屋场10户以上群众,覆盖群众300人左右,屋场党小组的具体设置由各村(社区)党组织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要确保党小组覆盖每个村(社区)、每个村(居)民小组、每名党员。

社区可以根据党员、居民人数设立网格党小组、小区党小组、楼栋党小组等。

第二条  屋场党小组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村(社区)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镇党委备案。

第三条  村(社区)党组织所辖党支部设置发生变化或者因工作需要,可以对屋场党小组的设置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章 屋场党小组的职责任务

第四条  屋场党小组在村(社区)党组织所辖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组织党员在推进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等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完成支部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屋场党小组的基本任务是:

(一)突出政治功能,教育引导党员带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及党的历史等。

(三)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和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活动。

(四)协助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配合开展党员积分管理,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预备党员考察、党费收缴等日常工作。

(五)采取设岗定责、党员联系群众等方式,组织党员对广大群众提供精细化服务;引导党员联系服务困难群众、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激励和支持党员带头创业,带头发展农业产业,带头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带头做好信息收集、召集联络、文明劝导、环境治理、矛盾调处等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推进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引导党员把身份亮出来,把责任担起来,把作用发挥出来。

大力开展农村党员户集体挂牌活动,提高在党意识,公开承诺践诺,每年对挂牌党员户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等情况进行集中评议,评为不合格党员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帮助、整改、提高。

(七)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建议和实际困难。

(八)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九)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推进村(社区)的中心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完成党支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党小组长的产生和职责

第六条  党小组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党员。

(二)热爱党的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团结带领党员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把"党小组长"岗位作为村(社区)"两委"干部储备人选培养的平台,党小组长一般应从党员村(居)民小组长、党员后备干部、表现突出的年青党员和离任党员村(社区)干部中产生,也可以由村(社区)"两委"干部兼任。

第八条  党小组长一般由党小组党员推荐,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确定,也可由村(社区)党组织指定。

党小组长应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

(二)带动和引导党员在农村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等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根据党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向党员布置任务,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五)组织党员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有关情况。

(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收缴党费。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小组长应当认真履责、以身作则,并自觉接受党支部和所在党小组党员的监督。

第四章 阵地建设

第十条  党小组活动室一般设在党小组长家。

鼓励党员或群众主动提供富余的房间作为党小组活动室。

有条件的村(社区)根据需要可以就近利用闲置的固定资产或租赁场地作为党小组活动室。

第十一条  对相对固定的党小组活动室,可以进行适度布置,布置要简洁大方,做到"一挂牌两上墙三公开"。

一挂牌,即悬挂名称为"**村(社区)党支部(党总支)第*党小组活动室"的门牌;两上墙,即党小组职责、党小组长职责上墙,条件允许的,可以为党小组活动室配备文件柜、报刊架和桌椅等办公设备;三公开,即党小组党员相关信息公开、党员积分管理情况公开、党员联系群众开展工作情况公开。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可以以党小组会议的形式召开。

会前,应当围绕会议主题组织学习,开展谈心谈话,充分听取意见;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党支部的统一安排,民主评议党员的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

评议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  党小组长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十六条  发挥党小组在党员积分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党员积分管理办法,合理设置积分项目、内容和奖惩措施,定期开展积分评议,把党员履职情况纳入积分管理和民主评议重要内容,并强化结果运用,提高党员积分管理的实效。

第六章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的原则,发挥屋场党小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提升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加快推进衡东"一核两副""三园九链"建设和乡村振兴步伐。

第十八条  党小组应给党员设岗定责,安排党的工作。

根据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中心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立岗位,要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引导群众发挥民主互助管理作用,自筹资金对屋场进行绿化亮化美化,安装健身休闲设施;实行党员带头,动员群众参与,义务投工投劳,自己动手建设美丽家园。

第二十条  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触角延伸到屋场,组织党员、群众丰富活动载体,带头淳化家风民风乡风,倡导红白喜事简办新办,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第二十一条  召开屋场恳谈会,带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建设和谐屋场。

深入贯彻落实《镇全面推行"屋场恳谈会"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规定,联系村(社区)的镇党政班子成员、联点干部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按要求到屋场召开恳谈会,面对面听民意释民惑解民难,把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解决在家门口。

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成立矛盾纠纷调解队,负责屋场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确保"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

第二十二条  依托党小组活动室举办农民夜校,吸纳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种植养殖大户参与,针对群众需要,开展种植、养殖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村民素质。

推动有帮扶能力的党员联系困难群众,动员和带领群众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

引导党员带头发展农业产业,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带领广大村民勤劳致富,并逐步过上富裕生活。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屋场党小组长每年年底应当向屋场党员、群众和村(社区)党组织报告一年的工作,并接受屋场党员、群众和村(社区)党组织评议。

具体实施方式,由乡镇党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二十四条  镇党委根据党员积分管理和日常工作开展等情况,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屋场党小组、优秀屋场党小组长,并通过一定的形式通报表彰。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屋场党小组长作为村(社区)"两委"干部的储备人选。

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屋场党小组长,由村(社区)党组织进行约谈或者调整。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的"三重一大",一般应采取会议、书面签字等形式征求党小组长意见;形成的决议和决议实施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党小组长通报。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镇党委应加强对把"党小组建在屋场上"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实现把"党小组建在屋场上"对各村(社区)的全面覆盖。

第二十八条  把屋场党小组建设情况纳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履行基层党建责任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政协联络办主任分别重点联系指导一个屋场建设;镇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要指导督促所联系的村(社区)党组织,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建好屋场党小组,并规范党小组的活动;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要包干负责具体指导1-2个屋场党小组的日常工作开展。

各乡镇要加强对党小组长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屋场党小组的工作质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镇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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