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耕地抛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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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耕地抛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docx

乡镇遏制耕地抛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根据**等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抓细抓实稻田抛荒(本通知所指稻田抛荒是指1年以上常年抛荒稻田,下同)专项治理各项具体工作,杜绝稻田抛荒,强化乡镇承担国家粮食安全重任的政治担当,经杨桥镇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实行遏制耕地抛荒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稻田抛荒治理第一责任人,驻点村的乡镇干部,村支部书记、包片包组村干部为遏制耕地抛荒以及抛荒治理保障粮食生产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粮食生任务,坚决消灭常年性耕地抛荒,坚决遏制季节性抛荒,双季稻适宜区要努力实现“扩双增面”和常年性耕地抛荒清零。

第二条 加强农业生产台账管理。

建立从乡镇到村、组、户的农业生产台账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台账,把做实台账作为落实生产计划、据实发放种粮补贴、进行粮食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积极推进土地流转。

各村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第四条 依法制止耕地抛荒。

 把遏制耕地抛荒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首要工作来抓,建立遏制抛荒长效机制,采取以下抛荒治理措施:

(一)加大抛荒治理宣传力度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农村稻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惠民工程来抓。

通过横幅,宣传标语、流动宣传车、喇叭广播、微信群、乡村干部下组到户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认真做好群众思想解释和宣传工作。

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政策,以及国家对粮食生产的优惠政策等,使农民充分认识到恢复抛荒地耕种是义务和责任。

(二)摸清抛荒情况杜绝新增面积

3月15-25日,各村要对常年抛荒稻田进行全覆盖、地毯式摸底排查,全面摸清抛荒地块的承包关系、位置、面积、土地现状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实行销号制台账管理,根据抛荒性质和原因提出复耕计划和具体措施,在3月25日前将纸质版台账签字盖章报送至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三)消除现有稻田抛荒面积

根据抛荒台账,全面开展稻田抛荒整治,做好复垦复种工作。

1、对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人耕种造成长期抛荒的耕地,由村组集体书面告知承包户在合理限期内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组集体组织通过合法程序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2、依照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合作组织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由村组集体组织流转给种植农户,恢复耕种,不支付流转费。

3、大户已流转的稻田不能弃耕抛荒,如无法种植水稻的稻田必须种上其他粮食作物、蔬菜或一年生经济作物红薯、马铃薯、大豆、花生等)。

4、对水源条件有限的高岸田和滂泥田等不宜种水稻的弃耕抛荒农田,指导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安排种上其他粮食作物、蔬菜或经济作物(如红薯、马铃薯、大豆、花生等)。

5、严禁在“两区"划定的范围内挖鱼塘、栽树、非法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

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除稻虾-稻渔模式种了一季水稻的耕地)、已作为林地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建设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当年抛荒的耕地和常年抛荒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以及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再发放耕地地力补贴。

6、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经营主体及时复耕复种,或者通过合法程序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7、对因污染或耕种条件较差而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或改善耕种条件的抛荒耕地,要因地制宜,按照“宜粮则粮、宜特则特”的原则,指导农户或经营方选择适宜的农作物种植。

8、对于因工程项目建设造成农田基础设施损毁的,按照“谁损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督促建设单位限时恢复农田基础设施,满足农作物生产条件。

 第五条 建立奖惩机制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

乡镇对抛荒稻田实行台账管理,据实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一季农作物补贴105元/亩,种双季稻补贴175元/亩。

对当年抛荒未恢复耕种的以及二年以上常年性抛荒稻田,由镇村核实上报名单到县财政局,统一取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

第六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在适合水稻种植区域,除自然灾害和不可抵抗力因素外,按不同情况对责任村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村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进行相关处罚。

1.村辖区内主要公路沿线可视线范围出现集中连片抛荒2亩以上5亩以下,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复耕复种或拒不整改的,扣村转移支付1000元/亩,扣包片村干部500元/亩,办点干部500元/亩;

2、各村上报抛荒管理台账面积误差率超10%。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村启动追责问责机制,农业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责任人当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1、各村辖区内集中连片抛荒稻田面积在5亩以上,没有采取措施复耕复种或拒不整改的,镇纪委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

2、不扎实抓好粮食生产,在落实早稻集中育秧面积、早稻种植面积、稻田抛荒工作中,被省、市、县粮食生产督查组约谈或通报批评的,影响全镇粮食生产工作在县排名站位的,对该村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3、各村上报抛荒管理台账误差率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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