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基层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绩效考评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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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基层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派出所辅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达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有效预防辅警队伍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等相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结合各乡镇派出所辅警人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量化考评、群众及领导同事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编在岗的乡镇派出所辅警人员。

各派出所可参照本办法细化考评方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辅警人员绩效考核主要是对辅警的思想政治、遵章守纪、履职能力、工作绩效、创新工作及工作中的过错等情况的全面考核,包括队伍管理、业务工作、正向激励等三个方面,奖励加分以及反向扣分不设上限。

第五条 辅警考核初始分值为600分,以一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

第六条 队伍管理

(一)考勤

1、按照《县公安局考勤及请休假制度》规范考勤及请休假。

2、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每次扣50分。

3、无故旷工半天的,每次扣100分;超过半天的,按每半天扣100分累计。

4、请事假的,每天扣30分(婚假、陪产假、丧假除外);

5、请病假的,每天扣10分(因工受伤住院治疗期间除外);

(二)内务管理

1、个人形象和着装:

未按《人民警察着装规定》着装、佩戴警衔标志的,或违规佩戴人民警察、特警标志的,发现1次扣100分;应保持头发整洁,不得留长发、染发、留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留胡须的,违者1次扣100分。

2、内务卫生:

办公责任区域、宿舍内务卫生脏、乱、差的,每次扣责任人50分。

(三)工作纪律

1、值班期间:

饮酒或酗酒按禁酒令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参与赌博的,依法处理后,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上班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发现1次扣50分。

2、非因公出入营利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发现1次扣100分。

3、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00分。

4、未经许可擅自驾驶警务车辆的,发现1次扣200分。

5、未按规定完成领导交办事项的,1次扣100分。

6、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视情予以问责并扣除当月绩效。

7.警务实战训练考核抽考不达标者,扣除当月绩效。

8、无故不参加各类训练或学习的,1次扣200分;训练、学习迟到、不遵守训练纪律的,1次扣100分。

9、因工作不到位或违纪,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市级及以上批评通报的,扣除当月绩效,年内累计达两次的予以辞退;被县局或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通报的,1次予以扣200分,月内累计被通报2次的,予以辞退,年累计达3次的,予以辞退。

10、备勤休息期间的人员管理

备勤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辖区,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集结,电话接不通或不能按时赶到指定地点集结的,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辖区的应向值班民警报备并报所带班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离开辖区。

   休息备勤期间严格落实各项规定,不得在任何场所,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酗酒或滋事,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业务工作

(一)日常勤务

1.内勤岗:

主要辅助内勤民警做好内页台账、案件材料归档、安排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归档、宣传、信息撰写、报账等内勤工作,同时做好值班备勤、巡逻、安保接待、责任区卫生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户籍岗:

主要辅助户籍民警做好户籍内页台账整理归档、户籍业务办理等户籍工作,同时做好值班备勤、宣传、安保、信息撰写、责任区卫生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外勤岗:

主要辅助民警做好值班备勤、巡逻、入户走访、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安全检查、交通查处、安保、案件办理、宣传、信息撰写、责任区卫生等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未按规定做好相关内页台账被所内领导检查到的工作的,1次扣绩效分值30分;被中央、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检查到的,1次分别200分、150分、100分、50分;内页台账经所领导确认完成还被督导检查出来的,不扣分。

(2)未按规定及时做好案件归档的,被中央、省、市、县级公安机关通报的,1次分别200分、150分、100分、50分。

(3)接待群众冷、硬、横、推或使用不文明用语导致群众不满的,1次扣100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未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办理办理户籍业务的,1次扣100分,造成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执勤中,因工作方法粗暴等原因,引发群众投诉等问题发生的,1次扣100分,造成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未按规定的路段、时段开展巡逻工作的,1次扣50分。

(7)巡逻执勤时警容不整、举止不端、嬉笑打闹、抽烟或将烟夹在耳背上的或发生其他不规范行为、举止的,扣50分。

因责任心不强或其他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造成处警迟缓的,或因巡逻不到位发生可防性案件的,1次扣50分。

(8)遇突发事件,在先期进行处置的同时将信息及时反馈上报,未按规定及时反馈上报的,造成不良后果的1次扣100分。

(9)值班、巡逻期间,在宿舍或其他场所打瞌睡、睡觉的,1次扣50分;未按规定佩戴执法记录仪、多功能腰带和单警装备的,1次扣50分。

(10)外勤岗未按时限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基础工作指标任务的,当月扣100分。

(11)户籍岗未按时完成县局下达的户籍工作任务的扣100分。

(12)未完成信息投稿的扣20分。

第八条 正向奖励

(一)队伍管理

1、提出合理化、建设性意见或建议(书面形式)被采纳的,加100分。

2、当月满勤的加50分。

3、积极参加所内各类训练、培训、学习等活动加50分,参加县局及县级以上举办的比武活动并获得名次或通报表扬的加100分。

4、在处置突发事件,表现突出的,加50分;受到县局(含)以上表扬、受到新闻媒体表扬、被网民在网上发帖表扬或收到群众表扬信,经查属实的,加100分;被县局(含)以上评为先进个人,加200分。

(二)业务工作

1、片区辅警提供每月工作计划(经片区民警及所长同意)并按计划完成工作的,加50分。

2、提供线索破获一起刑事案件或抓获一名刑事犯罪嫌疑人或抓获一名网上逃犯的加200分。

收缴相关违禁物品的,视情况加10-100分。

3、提供辖区不稳定因素线索的,一经查实,加50分;协助化解成功的加50分。

4、法定假期加班并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情加10-100分。

5、完成每月投稿任务并被采纳,每多投一篇稿件的加10分。

6、配合民警办理刑事案件并采取刑事措施的,每起加100分;协助办理行政案件拘留的,每起加50分;协助民警开展交通违法查纠,查处酒醉驾案件每起加50分,查处涉牌、涉证、超员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每起加10分。

7、户籍岗月内在上级督查暗访中,未发现问题的,月绩效加200分;连续半年未被通报问题的,由单位提请县局对辅警进行通报表扬1次。

(三)其他

工作积极,敢于担当,表现突出,受到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充分肯定的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每次酌情加10-50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1.辅警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下不保底、上不封顶。

2.月考核分数为600-699分的,即领取绩效300元;考核分数为700-799分的,即领取绩效400元;考核分数为800-899分的,即领取绩效600元;考核分数为900-999分的,即领取绩效800元;

3.月考核分数为1000分的,即可领取绩效1000元;超过1000分后,绩效每分可按1-2元予以奖励。

4.月考核分数低于600分的,本月不发放绩效,并由单位领导进行约谈;连续三个月考核分数低于800分的,由用人单位提出问责意见,并可视情责令其辞职。

5.年终考核成绩名列前3名的,优先推荐参评县局“优秀协勤人员”。

6.每月考核情况上报县局政工室辅警管理岗。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月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表和述职:

辅警个人对本月完成工作任务、奖惩等情况进行小结,填写《县公安局辅警考核登记表》(附件一),并在本单位内进行述职。

(二)评议和认定:

各单位绩效考核小组结合该辅警人员当月工作实绩,综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勤情况等进行评议认定绩效分值。

 (三)赋分和公示:

对认定的实绩,由单位负责人赋分,并在《县公安局辅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评价意见后,在本单位予以公示,期限为3天。

(四)审核和备案:

1、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绩效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小组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没有异议的,及时向政工部门报送考核情况。

2、对他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县局纪检督察部门、政工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纪检督察或政工部门牵头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

  3、月度考核时间为上月整月。

各单位绩效考核小组应在当月10日前完成考核工作,15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县局政工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4、上述所设天数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辅警月考核结果既作为当月核发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组织领导与纪律

  第十一条各派出所是实施本单位辅警人员绩效考核的主体,需成立辅警绩效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民警、辅警代表组成。

各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考核工作,并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用人单位还应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或民警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县局纪检督察部门、政工部门将不定期对各派出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和督导抽查。

  第十三条各派出所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本单位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结果的,停发该单位当月全体辅警人员绩效工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政工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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