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全科网格责任追究捆绑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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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全科网格责任追究捆绑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科网格建设,进一步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实现“源头管事、就地了事”将基层社会治理各类矛盾纠纷、事案件隐患发现于网格、化解于网格、预防于网格,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网格成员:

网格指导员(驻村社干部)、网格长(村社主职干部)、专职网格员、网格业务指导员(业务部门派驻人员)、平安特派员等人员。

    二、街道全科网格建设成员单位和村社主职干部、分管干部等人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街道、村社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不同的网格责任捆绑主体,分类分级制定可量化、操作性强的网格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条 建立网格责任倒查制度。

坚持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网格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按照“既要查清事实也要查清责任”的原则,有效运用组织措施追责、经济责任追责、法规处理追责等手段。

    第五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对在网格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未达预期目标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其过错的具体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第六条 以网格星级评定为抓手,将网格星级评定与全科网格5类人员工作责任和绩效进行捆绑。

网格星级评定实行季度评定和年度评定相结合。

每季度开展一次星级评定,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的为三星级网格,三星级网格是基准网格。

按考核分数从高到低排名,排名在前10%的为五星级网格,排名在10%—30%为四星级网格。

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二星级网格,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为一星级网格。

在季度考核中评为三、四、五星级的网格在年度考核中分别加分3分、4分、5分,最后评出年度星级网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街道主要工作职责

    一、执行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定和部署。

    二、宣传、组织实施全科网格工作。

具体抓好网格基础、

队伍建设、责任捆绑、工作体系、工作保障等五方面工作。

    三、制订本辖区专职网格员日常管理办法、考核细则和全科网格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四、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

实全科网格建设具体工作任务。

承担专职网格员的招聘人员、教育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和发放补贴等工作,具体工作由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

    五、严格遵守网格事务准入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安排网格员协助、代办有关工作事项,不得安排网格员从事其职责以外的工作。

    六、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落实专职人员,确保事件信息及时受理、处置;并解决网格内隶属街道管辖的事案件和隐患点。

    七、总结、推广全科网格工作经验。

    八、完成全科网格建设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村社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全科网格建设;执行街道党委办事处和街道社会治理办公室的决定和部署。

    二、协助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对专职网格员的管理和考评;督促专职网格员履行职责。

    三、按照网格任务清单和网格职责分工,分派任务。

    四、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室建设,明确责任人员,确保事件信息及时受理、处置;解决网格内隶属村社管辖的事案件和隐患点。

    五、完成全科网格建设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网格成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网格指导员:

    

(一)执行街道党委办事处和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的决定和部署;宣传、组织开展所驻辖区全科网格工作。

    

(二)协助网格长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开展网格工作。

    (三)及时受理、处置所驻村社关于基层治理系统上的事案件和隐患点;协助网格长解决网格内隶属村社管辖的事案件和隐患点。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网格成员分析全科网格工作情况,及时向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基层站所反映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全科网格建设的其他任务。

    二、网格长:

    

(一)全面负责网格工作。

    

(二)全面掌握网格内人、地、物、组织等基本信息以及事案件和隐患点基本情况。

    (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成员履行职责并开展网格工作。

    (四)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解决网格内隶属村社管辖的事案件和隐患点,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并动态跟踪上报信息处置情况。

    (五)完成全科网格建设的其他任务。

    三、专职网格员:

    

(一)协助网格长做好网格相关工作;按照网格任务清单按时完成工作。

    

(二)全面收集录入网格内人、地、物、组织等基本信息,及时更新,并全面掌握。

    (三)按照日在线时长不小于4小时、在岗轨迹不小于3公里的要求和任务清单开展网格巡查、走访,做好巡查、走访记录,对存在的事案件和隐患点要第一时间采集录入系统,现场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四)严格遵守日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培训,遵守纪律,上岗时要穿戴工作服与工作证,不向无关人员泄漏网格信息。

    (五)做好平安宣传和政策法规宣传等其他工作。

    四、网格业务指导员:

    

(一)执行街道党委办事处的决定和部署。

    

(二)承担本部门业务指导、培训、考核、督查和协助街道或村社解决网格内与本部门有关的事案件和隐患点以及隶属本部门职能的事案件和隐患点等具体工作。

    (三)规范事项准入,未经批准不得向专职网格员摊派任务清单之外的工作事项。

    (四)平安业务指导员(公安)要在承担本部门业务指导的同时,承担专职网格员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专职网格员在职责范围内顺利开展工作。

    (五)做好政策法规宣传等其他工作。

 

    五、其他相关人员:

履职岗位职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组织问责项目:

    一、约谈;

    二、通报批评;

    三、待岗培训;

    四、诫勉谈话;

    五、解聘;

    六、列入不宜担任下届村社两委干部人选。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其中第五款仅适用于专职网格员:

第六款仅适用于村社主职干部。

    第十一条 经济问责项目:

    一、专职网格员按照《街道专职网格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网格指导员、网格业务指导员以不低于年度考核奖30%和网格长以不低于年度绩效报酬30%列入全科网格建设考核;承担多个网格的网格指导员、网格业务指导员和网格长按网格平均分计算。

    三、因稳控不力造成非访、集体访、越级访、缠访、闹访的,村社主职干部组织参与劝返,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所在村社集体收入支付,并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违反党政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情形及实施

    第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问责情形及实施:

    一、问责情形

    

(一)未全面收集录入网格内人、地、物、组织等基本信息和及时更新的。

    

(二)应知应会被省、市、县有关部门抽查未全面掌握的。

    (三)日在线时长和日在岗轨迹小于省平安考核要求的。

    (四)未按网格工作任务清单开展巡查、走访活动,或网格排查安全隐患和问题存在盲区,或巡查、走访后未将情况录入基层治理系统,或有瞒报、迟报、漏报、未报、篡改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巡查、走访中,对存在的事案件和隐患点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录入系统,现场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未上报重点人员情况信息的。

    (六)巡查、走访时,多次未按要求穿戴工作服与工作证的。

    (七)对辖区内重大信息没有及时掌握、上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主观上不去上岗,或长时间擅自离岗,或发现事案件和隐患点后故意不报、瞒报、迟报、漏报、篡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应当被问责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一)组织方式。

根据专职网格员问责情节轻重,约谈由网格长、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实施;通报批评由街道纪委实施;待岗培训、诫勉谈话由街道纪委实施;解聘按照《街道专职网格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由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实施。

(二)经济方式。

按照《街道专职网格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执行。

    (三)星级评定方式。

对季度被评定为二星级网格的,对专职网格员进行集体提醒约谈;对被评定为一星级网格的,对专职网格员进行集体通报;对连续两个季度被评定二星级网格的,对专职网格员集体通报;对连续两个季度被评定为一星级网格的,对专职网格员进行诫勉谈话并扣发相应的绩效考核奖。

    第十四条 网格长问责情形及实施:

    一、问责情形

    

(一)未全面掌握网格基础信息和重大事案件、隐患点基本情况的。

    

(二)未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成员履行职责并开展网格工作的,或对全科网格工作不顾不问,或未按网格事项准入规定将非专职网格员的任务分摊给专职网格员的。

    (三)未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解决网格内隶属村社管辖的事案件和隐患点,或未将不能处理的事案件和隐患点及时上报,或未动态跟踪上报信息处置情况造成后果的。

    (四)指使专职网格员迟报、瞒报、漏报重大敏感信息的。

    (五)未加强对专职网格员的指导督促,所在村社专职网格员被追究责任三次以上的;

    (六)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不宜担任下届村社两委干部人选:

    1、未保证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在网格工作的,或长期外出一年累计3个月以上致使网格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2、对专职网格员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处置或不支持专职网格员工作的,对网格内信息缺乏敏感性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村社可能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的非访、集体访、越级访、缠访、闹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决策不当或事件处理不当,引发规模性聚集上访的,或因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涉稳问题及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事案件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苗头事件,在第一时间未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或火灾等公共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或发生重大舆情或发表不当言论导致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一)组织方式。

根据网格长问责情节轻重,约谈、通报批评由街道纪委实施;待岗培训、诫勉谈话和列入不宜担任下届村社两委干部人选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方式。

按《关于开展行政村(社区)综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星级评定方式。

对季度被评定为二星级网格的,对网格长进行集体提醒约谈;对被评定为一星级网格的,对网格长进行集体通报;对连续两个季度被评定二星级网格的,对网格长集体通报;对连续两个季度被评定为一星级网格的,对网格长进行诫勉谈话并扣发相应的绩效考核奖。

    第十五条 网格指导员问责情形及实施:

    一、问责情形

    

(一)未协助网格长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开展网格工作,或未协助网格长解决网格内隶属村社管辖的事案件和隐患点,或未及时受理、处置所驻村社关于基层治理系统上的事案件和隐患点。

    

(二)未定期组织网格成员分析全科网格工作情况,或未及时向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基层站所反映存在的问题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所驻村社发生重大问题被街道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或县级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的。

    (四)未经批准安排专职网格员从事其职责以外工作,或派遣专职网格员为自己协办、代办有关工作的。

    (五)对网格内信息缺乏敏感性造成后果的。

    (六)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七)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一)组织方式。

根据网格指导员问责情节轻重,约谈由街道纪委实施;通报批评由纪委实施;待岗培训、诫勉谈话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方式。

按**》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星级评定方式。

对季度被评定为二星级网格的,对网格指导员进行集体提醒约谈;对被评定为一星级网格的,对网格指导员进行集体通报;对连续两个季度被评定二星级网格的,对网格指导员集体通报;对连续两个季度被评定为一星级网格的,对网格指导员进行诫勉谈话并扣发相应的绩效考核奖。

    第十六条 网格业务指导员问责情形及实施:

    一、问责情形

    

(一)对派驻网格未承担本部门业务指导、培训、考核、

督查工作的。

    

(二)未协助街道或村社解决网格内与本部门有关的事案件和隐患点以及隶属本部门职能的事案件和隐患点等具体工作,或所涉事件未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的。

(三)未经批准向专职网格摊派任务清单之外的工作事项的。

(四)平安业务指导员(公安)未履行承担专职网格员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专职网格员在职责范围内不能顺利开展工作的。

    (五)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六)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一)组织方式。

根据网格业务指导员问责情节轻重,约谈由业务部门、基层站所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实施; 通报批评由街道纪委实施;待岗培训、诫勉谈话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方式。

按照**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因业务指导不力的网格业务指导员发函抄告平台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并扣发相应的基层补贴。

    第十七条 街道全科网格建设成员单位和村社主职干部、分管干部和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等人员问责情形及实施:

    一、问责情形

    

(一)未按照全科网格建设文件、意见等要求履行单位职责,致使网格工作造成后果的。

    

(二)未履行岗位职责致使网格工作造成后果的。

    (三)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一)组织方式。

根据问责人的情节轻重,约谈由其上级领导实施;通报批评由街道纪委实施;待岗培训、诚勉谈话和列入不宜担任下届村社两委干部人选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方式。

    l、纳入街道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对象按规定执行。

    2、未纳入街道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村社分管干部和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等人员按村规民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人员问责情形及实施:

    一、问责情形

    

(一)未按岗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或发生平安扣分事项的。

    

(二)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问责实施

    

(一)组织方式。

根据问责人的情节轻重,约谈由其上级领导实施;通报批评由街道纪委实施;待岗培训、诚勉谈话和列入不宜担任下届村社两委干部人选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方式。

    1、纳入街道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对象按规定执行。

    2、未纳入街道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村社分管干部和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等人员按村规民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问责的情形,符合《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的,按规定执行;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除约谈、通报批评外的责任追究,在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追究人。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酌定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被省、市、县要求责成处理的;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打击、报复、干扰、 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拒不整改,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整改建议的;

    (三)在敏感节点、重要时段、重要区域、重点人员、重点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二十二条 街道纪委加强跟踪督促,对出现问责情形不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的单位及领导,进行通报、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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