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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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规范社会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效,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进入县政府采购中心〔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及土地交易、医用器械采购等项目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按照采购中心相关程序实行电子化交易,自觉遵守采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代理机构进入采购中心开展代理业务实行登记制和场内诚信评价的管理方式。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登记选取

第五条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有效续存的代理机构,均可以登录采购中心网站自行登记,完成后可以从事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及土地交易和医用器械采购等项目(以下简称“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活动。

第六条代理机构登记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依法取得开展相应代理业务的资质或资格;

(七)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录入、更新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代理机构登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登记材料将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中心网站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具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设有服务场所。

鼓励和支持外地代理机构在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具体规定的,进入采购中心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产权及土地交易项目委托人、医用器械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单位”)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进入采购中心进行交易,通过自行委托、随机抽取、定价抽取、竞价比选或组织采购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自行委托,是指招标采购单位自行择优选取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随机抽取,是指招标采购单位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机构,通过随机抽取确定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定价抽取,是指招标采购单位确定代理服务费具体数额或收费标准,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机构,或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并接受自主报名,通过随机抽取确定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竞价比选,是指招标采购单位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机构,或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并接受自主报名,通过比较代理机构的自主报价,最终以最低报价确定代理机构。

最低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前者优先确定。

第十六条组织采购,是指招标采购单位持采购计划,进入采购中心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并确定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选择部分代理机构时,可以直接选择,也可以通过指定范围内抽取或设定附加条件进行选择,且选择的代理机构应当不少于三家。

第十八条确定代理机构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招标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无法就代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代理机构因故放弃代理资格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有关方式重新组织另行确定代理机构。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实施交易,应当及时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交易方式、委托事项和办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与招标采购单位协商合理确定代理服务费,并将收费标准在交易文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采购单位在确定代理机构时形成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项目需求、编制交易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交易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应当由本企业的从业人员完成,并在代理活动开始前明确具体的从业人员。

组织交易活动时,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从业人员变更后,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对具体招标采购项目每项交易活动的相关记录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或交易计划取消退场后,代理机构应当于20日内将整理完毕并装订成册的项目档案提交至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

如有质疑或投诉进行处理,处理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资格,不得损害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不得出让、出借、出租获得的进场交易招标采购项目代理资格。

第二十七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规范开展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有监督检查,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凡代理机构不符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的,不得进入采购中心开展代理活动。

第四章 诚信评价

第二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以下统称“诚信评价主体”)负责对代理机构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十条诚信评价采用不良行为扣分和优良行为加分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基础分为100分,得分情况按季度公示。

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得分不清零,次年起得分清零并恢复基础分。

第三十一条诚信评价主体依据《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对招标采购项目中代理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

诚信评价主体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填写《代理机构诚信评价记录表》,签字确认后提交采购中心进行累加汇总、统计记录。

针对同一行为违反多条《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约定情形的,重复进行扣分并累加。

第三十二条代理机构完成具体招标采购项目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了项目档案且无任何扣分情形的,每完成一个项目加1分。

加分可与扣分进行抵扣,加分情况同每季度汇总统计结果一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每季度汇总统计结果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

第三十四条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由相应诚信评价主体进行复核,并在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复核结果改变原有统计结果的,应当将复核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代理机构累计扣分达到下列规定时,进入对应时限的业务提升期,并即时予以公示进行通报:

(一)累计扣分20分以上(含20分)时,进入一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二)累计扣分40分以上(含40分)时,进入三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三)累计扣分60分以上(含60分)时,进入六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四)累计扣分80分以上(含80分)时,进入九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五)累计扣分100分及以上时,进入十二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第三十六条进入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名称、业务提升期期限,由采购中心定期公开通报,并作为招标采购单位择优选取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评价周期期满仍处于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按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代理机构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得进入采购中心开展代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诚信评价主体有权根据代理机构登记、评价和交易信息实施大数据分析,视情建立代理机构信用奖惩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需要针对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审核或备案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审核或备案后方能开展执业资格对应项目的代理活动。

第四十一条代理机构如不再符合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禁止进入采购中心开展代理活动(未完成的项目取消其代理资格),并由招标采购单位另行确定代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进入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业务学习,积极提高执业能力,并在规定期限结束后向采购中心提交学习整改情况。

第四十三条如有政策调整或制度改革,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诚信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代理机构在采购中心组织其他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交易项目以及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适用本方案。

第四十六条本方案所涉及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方案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附件: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业务能力影响交易工作的情形

序号

评价内容

扣分分值

备注

1

因电子交易系统操作不熟炼,影响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5

2

因缺乏责任心或者业务水平低,发布交易信息错误或却缺项,需要进行变更,并对交易项目造成不良后果

5

3

因业务不熟练、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开标、评标工作正常开展

5

4

在交易过程中组织协调能力不足、处理问题不及时,造成交易现场混乱、影响公共秩序

5

5

因工作失误造成投标供应商有效质疑或处理质疑不及时、不专业,影响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5

6

因工作疏忽,未及时退付投标保证金、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提交汇总资料

5

违反场内管理制度的情形

7

上传交易系统的项目资料附件不准确或不全面

5

8

交易信息在各发布媒体未进行同步发布

5

9

未执行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5

10

未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程序,组织开评标活动

5

11

违反评标区管理规定、评审纪律,或者发现其他违反评标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未予劝阻和汇报

5

12

未积极监督和配合评审人员组织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5

13

交易项目组织实施完毕,逾期整理上报项目汇总资料

5

14

瞒报、虚报、乱报或者未及时上报交易统计信息

5

15

不积极配合依法组织的检查、调查、调研、考核,或要求提报具体项目说明、报告及详细信息而拒不提报

5

16

开评标期间不爱护交易平台公共设施,造成设备损坏

5

17

违反交易平台有关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和劝阻

5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8

上传交易系统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变造

10

19

未依照项目审批(备案)部门核准(备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交易

10

20

帮助或诱导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0

21

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信息,或者不同媒介发布的内容不一致,影响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10

22

招标采购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0

23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0

24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0

25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

10

26

违反法律规定,泄漏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

27

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等情形

10

28

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未按规定程序抽取评审专家

10

29

非法干涉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10

30

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10

31

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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