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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联合治超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效打击非法运输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治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持之以恒、立足源头、强化路查”原则,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监督、联合整治”工作机制,加强目标任务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对超限超载货运行为进行全方位、多层级治理,为构建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采取“主动治理、联合攻坚”方式,强化源头治理、路面执法、科技治超等措施,有效整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确保县域道路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1%以下,重点货物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车辆零出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三、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公安和分管交通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科工信局、县市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治超办)设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副大队长、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任副主任,抽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成立专班为办公室成员。

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考核方案。

2.落实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每年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总结部署治超工作,研究治超相关问题。

3.深化协作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相互联动,加强对管辖领域内重点源头企业的管控。

各乡镇要会同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非法货物装载地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非法改拼厂。

(二)实行三层级责任监管,严控货物装(卸)载企业源头

4.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实行联点负责制,明确具体监管人,每月开展一次以上巡查。

督促货物源头企业(货物装载地)的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接入县级以上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实行联网联控。

及时将本辖区内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及物流园、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的信息报送县交通运输局。

(附件1《乡镇货运源头企业监管责任人及摸排情况表》)

5.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切实加强巡查监管,对20万吨以上重点源头企业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监管,对20万吨以下重点源头企业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以上抽查。

对本县境域内源头企业进行清理汇总并公示。

督促货物源头企业严格按照“七有”标准要求抓好基础工作落实。

(附件2《县货运源头企业七有标准》)

6.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住建、城管、市监、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业监管部门要派出专人每月对源头企业开展1次以上巡查监管。

7.严查终端卸载收货单位。

按照三层级责任监管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许可部门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卸载收货单位展开巡查监管。

对接受超限超载车辆货物的卸载收货单位,采取通报提醒、约谈企业负责人、多部门综合执法等联合惩戒措施。

8.对既是终端的卸载收货单位,又是成品货物经营企业的,严格按照货物源头企业治理措施加以监督和处罚。

(三)实行违法抄告制度,严把货运车辆源头

9.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把车辆上户注册关,不得为擅自改装或拼装的货运车辆上牌、年检和过户。

在受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申请时,发现货运车辆存在超限超载信息且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接受处理。

10.县交通运输局不得为擅自改装或拼装的货运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件年检和过户。

11.县交通运输局、县市监局要加强对货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12.对发现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货运车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打击、责令恢复原状。

13.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将外籍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外地交通执法机构,协调外地交通执法机构督促在我县有超限违法记录的外籍货运车辆及时接受处理,消除违法行为记录,并采取信息提醒、约谈、注销运营证件等联合惩戒措施进行约束。

14.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将外籍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外地交警部门,协调外地交警部门督促在我县有超限超载违法记录的外籍货运车辆及时接受处理,消除违法行为记录。

(四)强化科技治超和联合执法,严防路面关口源头

15.严格落实联合执法要求。

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文件要求和工作流程,实施定点联合执法和流动联合执法。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专人进驻潭泊超限检测站实施定点联合执法,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超限检测站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由交警部门处罚和记分,或者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罚。

流动联合执法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出执法队员,会同各辖区交警中队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周边路段进行流动联合执法。

16.常态化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针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较为集中的地区或绕行较多的路段,每月15号、25号定期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每季度要主动联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水利局等对货物源头装载企业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权限部门的执法机构开展不少于1次的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联动治超效果。

17.实行科技信息化监管。

统筹规划我县不停车检测系统和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在我县路面关口、卡口、隘口的公路(道路)上建立完善非现场执法系统、电子警察抓拍和识别车牌系统,实现交通与交警执法数据联网联控。

完善超限检测站和非现场执法设备前引导标志、安全防护设施。

18.重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未安装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未与县级以上货运治超信息平台联网的,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19.加快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不停车超限检测执法中发现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潭泊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一律将违法信息抄告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等部门,实施治超联动。

(五)严格落实“一超四究”制度

20.落实“一超四究”制度,切实加大对源头企业的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按要求抄报上级部门,并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抄告相关成员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必要时可牵头组织县水利、住建、城管、交警、电力、环保、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对源头企业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21.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2.严格质量信誉考核,将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纳入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对不依法经营、不守诚实信用的进行考核扣分直至注销运营证件。

23.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违法的货物单位和货物运输经营者依法处罚,对违反《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货物单位和货物运输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加大工作宣传力度

24.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借助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发声”,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治超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报道治超工作好做法、好经验。

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治超执法工作的监督,将典型事故等案例以及责任追究情况,编辑成提示信息,向货运企业、源头装载企业负责人及货车驾驶人集中推送,组织企业负责人开展集中警示提示。

邀请新闻记者随同采访报道治超工作专项行动,营造浓厚氛围。

(七)保障措施

25.经费保障。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治超经费保障制度,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正常支出范围,保障治超站点、不停车检测系统、执法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保障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执法装备设备配置、执法人员补助等支出,县财政部门要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同时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

26.制度保障。

县治超办要严格落实目标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有奖有惩。

治超工作要与县委县政府绩效考核挂钩,县治超办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治超工作不作为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对治超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会同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7.安全保障。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治超检查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预警提示设备,引导车辆定点检查。

对恶意堵塞交通、暴力抗法、聚集冲卡、寻衅滋事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措施,严厉打击,维护好治超工作环境。

   

四、本方案由县治超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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