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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财乡代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推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核算,管好用好村级各项资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市财政局关于〈X市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X市X区委办公室、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的村民委员会和代理村级会计业务的各镇乡街道村级财务委托代理记账中心(以下简称村财代理中心)。

第二章 会计委托代理管理

第三条 全区原则上统一实行村财乡代管的财务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各镇乡街道在财政办内设村财代理中心(村财代理中心必须设置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履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会计核算职责。

在保证村级资产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与村财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

各镇乡街道统一雕刻印章(村财务专用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村财代理中心印章),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缴销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村财代理中心职责:

按村单独建账,及时记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反馈相关情况;督促村报账员按时报账做账;认真审核原始收支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凭证,应当退回补充完善;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办理。

村报账员职责:

每村设1名报账员,负责本村财务收支日常登记和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报送。

其主要负责是:

(一)收集村发生的收支凭证,及时到镇乡街道村财代理中心报账;

(二)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所收集的发票进行审验,严格把关;(三)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收支办理和保管工作,并逐笔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四)按时进行现金盘点,并将盘点情况书面报告会计。

每年至少与债(权)务人核对一次债(权)务,做到债(权)务准确无误;(五)本村财务公开工作;(六)本村财务票据的领取、管理;(七)草拟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分配方案;(八)登记集体资产、资源台账,管理固定资产;(九)收集、整理、归集各类合同、文书及财务档案资料。

村报账员由村委会推荐,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财代理中心备案。

村报账员应通过镇乡街道业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按照本村收支范围,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根据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任务,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村财代理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预算调整与追加按相同程序办理。

第六条 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编制要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季度要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进。

村财代理中心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预算执行情况开展指导性服务,发现偏离预算,及时提出建议并帮助整改。

第八条 年度终了,村财代理中心根据该年各行政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将各村的预决算上报镇乡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务决算要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对不足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次年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组成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掌握必要的财务会计知识和农经法规政策,熟悉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情况,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并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委员会日常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检查,保证本村的财务活动能够按照财务制度运行,并体现村民的意愿。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

凡是村民委员会管理的经济和福利活动中的主要事项,村民关注和敏感的经济事项和财务事项,都应该成为财务公开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一事一议资金等涉农奖励补贴资金、防灾救灾资金、土地征占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退耕还林资金、财政扶贫开发资金、水库移民资金等使用情况;

(二)财务情况:

村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

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及使用情况;团体、个人捐赠物使用情况;(三)组织运转经费使用情况:

村办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干部待遇,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四)村每月财务收支情况;(五)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财代理中心在每月10日前做好各村财务账,以确保村财务能按时公开。

(二)村报账员和会计员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拟定财务公开的内容,送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同意,统一打印4份(张贴、村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留存各1份);(三)财务公开的内容应由村报账员、会计员、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后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时间。

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对正常的财务收支活动应定期公开,每月公开1次,对涉及的收入分配等事项一般在年末进行。

对重大的财务事项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敏感及热点问题,应该随时公开。

但工程项目要在不同时段(工程的前期准备、施工和竣工)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公示,以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形式。

根据各村具体情况,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并以会议、明白纸、明白卡等形式为补充。

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内容齐全,项目详细,让群众看的懂,一目了然。

村委会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公开信息反馈:

村财务公开后,村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要安排一定的时间,接待村民对有关事项的询问,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对村民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和答复。

对1/3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真实的公开内容,村党支部会要对有关事项及金额进行核实后重新张榜公示。

第五章 财务收支审批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负责人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审批责任等。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所有开支必须在预算方案的基础限额内审批。

所有收支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后,由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村委会支出审批权限:

单笔支出(不含指定性的民政、拆迁等代收代付资金)限额标准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定明确,村委会财务负责人在限额标准内签字报销;单笔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査同意,村级财务负责人方可签字报销。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所有收支必须入账,严禁截留收入搞账外开支,不得坐支、隐瞒和挪用各项收入。

一切费用开支都必须符合制度规定,且有真实的单据作为凭证,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入账。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得将重大项目或大额开支拆小分零,规避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事项发生时,所有报销票据,都必须是合法、内容齐全的原始票据,并注明时间、用途,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经村级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报账员交会计人员审核后记账。

对于票据不真实、手续不完备、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票据,村报账员应当拒绝报账,会计拒绝入账。

村主任和村书记不得保管任何收支票据和钱款,村主任和村书记的开支必须有1名以上村干部参加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每月末,由村报账员将审签后的票据交村财代理中心报账。

对符合报账要求的,由村报账员与会计填制好交接清单。

会计应每月对村财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村级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财产物资保管、领用和定期盘点清查制度,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其方案(承包经营方式、承包金、承包期限等)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村集体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镇乡街道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村报账员管理。

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及支付到村民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村应做到应收尽收,取得的所有经营收入、补助收入等必须及时全额缴入银行账户。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九不准”原则,即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垫支、不准擅自出借公款、不准以集体资产为个人和外单位贷款提供担保、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违规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票据管理按照《X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颁布的通知》(重农合经发〔2007〕2号)文件执行。

除使用财政、税务专用票据外,其他面向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收支必须使用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监印的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统一由村财代理中心的会计人员到区农业经营管理站按实际需要领取。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专用票据领、用、存、销登记制度,建立专用票据使用台账,包括领用日期、票据名称、数量、起止号码、领用人、作废份数、票据金额及核销事项等。

实行销旧换新,并将票据存根交村财代理中心销号,及时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折旧制度。

凡购买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要建立资产管理卡,落实专人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承包、使用权拍卖、变卖、报废都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财代理中心应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对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和用途,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入簿,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情况。

严禁借款兴办公益事业开支,非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经营性投资项目,不准新增债务。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债权债务的总额、构成、用途、债权清收方案、债务化解方案、还款计划、资金来源等,要定期、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偿。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村民委员会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实无法追回,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如以后有偿付能力,仍需进行催收(账销案存)。

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由其赔偿。

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三十四条 除正常经济业务中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外,村民委员会严禁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严禁为单位、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确需举债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可采取收欠还债、拍卖还债、化转债务、核销减债等有效措施,逐步化解已经形成的债务。

第三十七条 各镇乡街道要密切监测村民委员会的债务动态,建立健全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监测和评估债务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凡给村民委员会在经济上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严重违纪违规的问题,按照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执纪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三)不接受审计的;

(四)越权审批费用开支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六)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擅自决定重大财务事项的;

(七)不将现金按规定交存的;

(八)非财务人员管理现金或经管票据的;

(九)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入账的;

(十)遗失或毁损票据的;

(十一)未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和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

(十二)剥夺村务监督委员会权利、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已入账的,由审核审批人、代理会计和村出纳员全额退赔;未入账的,由当事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和提供经济担保的,由申办人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级集体概不承担债务。

第四十一条 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押、维护、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镇乡街道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城市社区的财务委托代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下发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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