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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和规范村干部管理,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村干部,是指在核定职数范围内、纳入村干部管理序列和县财政支付报酬待遇的现任村 “两委”成员(以下简称村干部)。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村干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党委为村干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村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

3.热爱农村、热心公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4.一般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5.新任村干部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

6.留任村党组织书记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其他村干部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经乡镇党委审核,书面报县委组织部,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两委”成员人选:

1.被判过刑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或违反党纪政纪被立案审查调查的;

2.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影响期限未满的,因严重失信行为正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搞封建迷信,组织或参与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合彩,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涉黄涉毒,有利用宗族、宗派势力干扰村正常工作行为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列为提名人选的;

5.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

6.非法串联拉票、贿选、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的;

7.截留惠民政策资金、侵占村集体财产、拖欠村集体租金的;

8.近三年内有一年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9.有其他不宜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情形。

第六条  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七条  村干部原则上从现任村干部、村级后备干部、本地致富能手、产业合作社(协会)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农民大学生、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村经纪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和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党员等人员中择优选拔。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民营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回村任职。

对工作长期滞后、矛盾比较突出、没有合适人选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村,可从县乡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任职,但不享受村干部报酬待遇,选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电话费补助、交通补助、就餐补助等待遇。

第八条  村干部职数一般核定为3至7名,其中,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为3名,人口1000至3000人的村为4至5名,人口3000人以上的村为5至7名,并村改革中三个及以上合并村且人口达5000人以上的建制村可配7至9人。

提倡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

原则上每村应配备一名女性干部。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专干的,村党组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党委批准,乡镇党委要对照村干部任职资格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并严控聘用人数,其报酬由乡镇党委按误工计酬的方式核定工资标准,由村支付,从村级运转经费中列支。

聘用人员不纳入村干部管理序列。

严禁随意聘用工作专干。

第九条  村干部分工由村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点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十条  村干部因死亡、辞职、离职、被罢免等原因造成空缺的,应在1个月内补缺到位,党支部委员可以采取直接任命、选派等方式进行补缺,村委委员可以采用聘用工作专干的方式暂行替补。

第十一条  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村内同时担任村干部。

直系血亲包括:

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近姻亲包括: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二条  每个村要储备1-2名有培养前途的村级后备干部,其中至少1名女性。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后备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其他后备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后备干部都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

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要按照“一县一库、一乡一册、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村级后备干部人才信息库,乡镇党委要严格管理村级后备干部,定期培训,跟踪培养。

有条件的村,可设置一定岗位,让后备干部参与到村级事务管理工作之中,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后备干部,其报酬按误工计酬发放,在村级运转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

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

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5.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6.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7.组织动员党员、村民发展集体经济,使发展集体经济过程成为发挥、检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过程,成为教育引导村民增强集体意识的过程。

第十四条  村委会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并改善耕地和生态环境。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教育村民移风易俗,积极推行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拥军优属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行动。

5.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6.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7.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8.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9.上级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乡镇为主。

乡镇要建立健全村干部教育管理制度。

县委组织部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年度工作目标承诺制。

每年年初,村“两委”班子及村党组织书记根据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工作目标,报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其他村“两委”成员按照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结合个人工作职责,提出年度工作目标,经村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

第十七条  实行坐班值班制度。

村干部要轮流坐班值班,每天至少有1名村干部在村级组织办公服务场所坐班值班,每名村干部每个月坐班值班在10天以上。

村干部坐班值班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主要负责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办理事项受理、处置突发事件、登记值班记录等事宜。

坐班值班人员安排和联系方式要公示公开。

乡镇要严格考勤、督查和通报,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八条  实行请休假审批制。

严格请休假审批程序,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请休假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其他村干部请休假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

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实行周例会和月例会制。

村“两委”班子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党委每月召开一次村主干工作例会。

第二十条  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

按照党务工作、村务工作、便民服务等分类梳理出村党组织和村干部在服务群众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清单,并按照“一事一流程”的形式制定流程图,规范村干部行使权力。

第二十一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之间随时开展谈心活动,同时每年至少与“两委”成员谈话两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与所联系党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及时沟通思想,增进团结。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干部培训制度。

对新任村干部,要在其任职后半年内进行一次任职培训,重点学习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村干部任期内,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岗位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基层治理知识和农业实用技术,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其他村干部的培训由乡镇党委负责。

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健全村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村干部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乡镇党委管理。

档案主要包括:

村干部本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学历、自传、考察资料、考核评议、培训和奖惩等有关情况。

乡镇党委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因档案遗失造成上访的,要从严追究档案管理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村主干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经商办企业、承包村集体资产资源等情况;

(二)婚丧嫁娶、本人婚姻状况变化情况;

(三)应当向组织报告或组织要求报告的其它重要事项。

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要提前报告。

第二十五条  规范承揽工程建设项目行为。

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承揽本村的工程项目建设(公开招投标项目除外),村里自建项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项目不得产生盈利,村里自筹自建的公益项目须以“四议两公开”的方式组织实施。

对在当地实施的工程项目,村干部可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除上级有明文规定外,不得发放或领取相关误工及生活补助。

对出现阻工、严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要追究村干部尤其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干部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三资监管”有关规定。

村级财务流水账目要每月定期公开,并进行年度审计。

乡镇要依法依纪依规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落实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村干部任届期满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时,必须由乡镇经管站会同乡镇财政所进行离任审计。

重点审计财务收支情况、集体“三资”及项目建设管理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惠农补贴发放情况、村组债权债务情况、财务审批执行情况、财务公开情况等内容。

审计结果要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核定等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

乡镇党委年初制定本年度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及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建设、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生育、综治维稳、安全生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群众、乡风文明等方面,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为导向,突出“绩”的考核,绩占比不低于50%。

要量化考核项目,形成评分细则。

考核实施方案要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组织考核。

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由乡镇党委组织,采取述职测评和目标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1.述职测评。

乡镇述职测评:

主要由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站所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村党组织书记代表村“两委”班子进行述职,参会人员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党组织书记进行评价打分。

村级述职测评:

主要由乡镇联点领导、驻村干部、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村干部逐个述职,参会人员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评价打分。

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述职测评应包含“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选项,分别按照1、0.8、0.6、0的系数加权计分,弃权票不计分。

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述职测评均按百分制计算得分。

村“两委”班子及村党组织书记述职测评由乡镇述职测评、村级述职测评组成,各占50%。

2.目标考核。

对照村“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项目及评分细则,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考核评分,目标考核按百分制计算得分。

第三十条  综合评定。

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年度综合评分,均按百分制计算。

村“两委”班子年度综合评分=村“两委”班子目标考核得分×70%+述职测评得分×30%;村干部个人年度综合评分=村“两委”班子年度综合评分×20%+个人目标考核得分×60% +个人述职测评得分×20%。

乡镇党委根据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年度综合评分,集体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村“两委”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村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评为“优秀”等次的综合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评为“良好”或“称职”等次的综合评分应在75分(含75分)以上,评为“一般”或“基本称职”等次的综合评分应在60分(含60分)以上,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应评为“较差”或“不称职”等次。

村“两委”班子“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乡镇建制村总数的20%(所辖建制村少于5个的,“优秀”等次不超过1个);村干部“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乡镇村干部总数的20%。

2.村“两委”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该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村干部一般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3.村干部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形,已经调查核实的,乡镇党委可直接确定其为“不称职”等次。

村干部正在接受执纪执法部门调查,未有结论的,可暂缓确定其等次,待结果出来后视情形再确定考核等次。

4.在基层党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工作上被一票否决的村,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本年度不能评先评优,并视其情况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备案通报。

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乡镇党委每年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村“两委”班子、村干部及党员群众通报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结果运用。

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与基本报酬直接挂钩。

村干部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绩效报酬按基准水平(即纳入绩效考核的村干部本人年度基本报酬总额的30%部分,下同)的120%发放;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的,绩效报酬按基准水平的100%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绩效报酬按基准水平的7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取消绩效报酬。

乡镇可以统筹,做到总体平衡,但不得突破县财政对村干部报酬待遇的总体预算。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主干,且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可以优先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在定向招录乡镇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过程中,给予政策倾斜。

 

第六章 惩戒退出

 

第三十三条  建立村干部警示谈话制度。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警示谈话: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乡镇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承诺的;

2.无故不参加村“两委”会议或不参与村级工作,不支持、不执行村“两委”决议,干涉或操纵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4.在村级班子或村民中闹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5.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生活不检点,有损村干部形象的;

7.长期在外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中连续1个月或累计3个月以上的;

8.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9.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的;

10.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示谈话对象由乡镇党委根据调查结果,集体研究决定。

警示谈话对象确定后,乡镇党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向警示谈话对象和所在村党组织送达警示谈话通知书。

村党组织接到警示谈话通知书后,应当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警示谈话对象应当在谈话后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镇党委审核。

警示期为三个月。

警示期满后,乡镇党委对警示谈话对象进行考察。

经考察合格的,解除警示。

考察不合格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予以免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令辞职或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本人拒绝辞职的,在依法罢免之前,若确有需要,乡镇党委可对其采取“停止工作,停发待遇”的“两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干部有错无为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应予以免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劝其辞职、责令辞职或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跑偏走样,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2.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立案审查或立案侦查,有必要免去职务的;

4.重大事项不按程序决策,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损失的;

5.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阻工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

7.不履行管党责任,严重影响党内政治生活的;

8.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不能挺身而出,给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9.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0.无正当理由,一年中连续3个月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11.有第五条第3、5、6、7、8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12.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村干部离职、被免职、责令辞职、依法罢免职务后不再享受村干部相关待遇,相关报酬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不参加当年考核定等,当年任职不计算担任村干部年限,不得参加面向村干部的招考录用,不得提名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等,原则上不作为下一届村干部候选人。

因刑罚、撤职、依法罢免、自动离职等非正常原因离职的村干部,不得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待遇。

涉嫌违纪违法的要移送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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