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考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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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考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估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承保、理赔、第三方风险控制管理等服务质量(以下简称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工作积极性,促进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根据**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估工作遵循“结果导向、过程覆盖、客观公正、持续改进、质量优先”的原则。

实行工程项目与承保机构直接挂钩一体式考核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办建设领域安责险的所有保险机构。

第二章明确职责

第四条以共保体方式承保建工安责险业务的,应确定一家机构为首席承保人负责协调共保体承保、理赔、第三方服务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市级机构均为独立考核对象;以单个机构方式承保建工安责险业务的,应负责管理本保险机构全市的承保、理赔、第三方服务工作,以市级机构接受考核。

第三章服务要求

第五条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度,加强安全事故预防服务,针对参保项目实际制定“一工地一方案”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方案,以保险服务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承保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承保项目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辨别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的总体要求实施。

第七条承保机构应加强参保项目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每月1次全覆盖,其中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深基坑、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和消防安全等作为每次服务的必查项目。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投保单位落实整改。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投保单位拒不整改的,应书面抄送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仍不整改的,应当立即书面向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承保机构应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上,综合分析评估项目的安全状况,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风险评估,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出具《安全风险初步评估报告》、《安全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安全风险总体评估报告》,督促投保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九条承保机构开展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并根据各地业务量情况,合理选择第三方机构数量。

承保机构应制定第三方机构考评办法,明确委托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相应奖惩退出机制,并加强日常动态评价管理,确保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

承保机构对服务质量负总责。

第十条承保机构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增强投保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参保项目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承保机构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安责险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功能应包括承保信息管理、事故预防服务及风险信息管理、理赔管理和数据统计等,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二条承保机构应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可视情对关键环节及内容进行拍照、录像,留存相关印证资料。

要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建立专门服务档案,其中包括保险合同、服务方案、服务记录、委托服务合同、隐患排查记录、督促整改情况、投诉处理记录以及各类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上传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并接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承保机构应保证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的数据信息安全,不得自行用于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承保机构理赔服务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严格执行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建立落实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偿保险金制度,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

(二)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支付赔偿保险金,紧急情况应提前预付。

对赔偿保险金额有争议的,应当先行赔付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金额。

赔付时间应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三)一万元以下的医疗案件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后,由承保机构调查落实,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企业支付。

(四)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经被保险人申请,可向医院预支保证金,最高按企业购买的医疗费用限额支付。

(五)对于事故性质明确的理赔要求,不得将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

第十五条承保机构应安排专人专线,妥善处理投保单位各类咨询问题和投诉需求,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良好社会效应。

第四章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投保单位满意度。

投保单位根据对承保机构(共保体则对引流机构)所提供的综合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

包括但不限于承保服务态度、理赔服务能力、第三方技术服务协调、客户回访、个性化需求响应等方面进行评价。

从施工端进行服务评价,进一步促进共保体成员单位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投保单位获得感。

第十七条服务费用投入。

承保机构应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足额提取费用投入风险预防服务,并建立相应台账进行管理。

对聘请的第三方服务合作机构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保证风险预防服务费用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承保机构配合度。

承保机构应对建工安责险项目实施专人跟踪制度,积极响应各级应急、建设、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投保单位的服务需求。

积极跟进客户服务,及时将投保单位的实际风险情况、整改情况等录入信息平台,及时支付应承担的服务费用等。

第十九条经营合规自律。

承保机构应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坚持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健康秩序。

严禁承保机构弄虚作假,预防费用投入不足、不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等;严禁承保机构以各种形式向投保单位返还或承诺返还保费。

第二十条事故死亡率。

通过“保险+服务”形式进一步降低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人员死亡率。

第二十一条客户投诉情况。

承保机构发生投诉事件情况,应第一时间妥善处理,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考核组织

第二十二条考核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投保单位满意度调查等维度进行。

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权重5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考核权重30%,投保企业满意度权重20%。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承保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情况监督检查,检查的形式有:

(一)结合在建工程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巡查工作实施;

(二)对被举报投诉的承保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三)根据需要实施的专项检查。

主要检查其是否履行规定的服务要求,以及项目现场安全状况是否与其或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检查、评估一致。

检查发现共保体服务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记入考评。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估采取“查、测、评”等方式,对承保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网络平台、市场信誉、费用投入和理赔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范围覆盖保费、投保单位满意度、服务费用投入、共保体配合度、经营合规自律、客户投诉情况等。

综合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档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5-90(不含)分为良好,80-85(不含)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承保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评定不合格。

第六章结果运用

根据承保机构当年考评结果,以及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条问题情形发生次数,将违法、违规或服务、管理不到位的承保机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

1.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

2.投保单位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1

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

年月日

承保机构

主管部门

考评人员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2

事故死亡率

承保项目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为优秀;安全生产死亡人数2人(含)以内的,为合格;安全生产死亡人数大于2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为不合格。

安全生产死亡人数以应急局或建设局一方认定的数量为准。

10分

8分

6分

0分

3

工作配合度

与各级主管部门就建工安责险相关工作对接、协调的工作配合落实情况。

10分

8分

6分

0分

4

合规自律

保险机构是否存在服务弄虚作假;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向生产企业返还或承诺返还费用等情形。

以上情形有违反一项即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30分

24分

18分

0分

5

平台应用

在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管理平台对项目承保情况、服务检查情况、理赔和回访情况、问题隐患整改闭环情况等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10分

8分

6分

0分

6

技术服务情况

按照服务合同的标准进行服务,视技术服务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评比。

10分

8分

6分

0分

7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

是否存在因安全隐患检查或落实整改不到位而导致承保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不存在为优秀,未发现、未督促整改为不合格。

15分

12分

9分

0分

8

项目推动

视在各地业务宣传、推动情况评比。

5分

4分

3分

0分

10

投诉情况

承保机构投诉事件发生情况。

投诉率=有效投诉次数/引流项目数,低于5%的为优秀,低于10%的为良好,低于15%的为合格,高于15%为不合格。

10分

8分

6分

0分

总分:

附件2

投保单位满意度调查表

年月日

承保机构

投保单位

填报人员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优秀

(20分)

良好

(15分)

合格

(10分)

不合格

(0分)

1

承保服务态度

是否如实告知费率,及时解答客户疑问;是否告知风险评价将与保险费浮动定价挂钩。

均已告知且解答及时为优秀;大部分已告知且解答较为及时为良好;大部分已告知但解答时效一般为合格;告知不充分且未能解答客户疑问为不合格。

20分

15分

10分

0分

2

理赔服务能力

报案后3小时内查勘人员达到现场查勘。

责任清晰无争议的案件,在资料搜集完备后:

金额5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完成支付;理赔金额50万元至100万元的,5个工作日完成支付;理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查勘人员和服务人员能主动联系客户,及时达到现场,主动搜集资料并早于规定时间支付赔款的为优秀;能主动联系客户,及时达到现场,在定损过程中虽存在多次沟通但仍早于规定时间赔付的为良好;按规定时间完成理赔工作的为合格;理赔服务均迟于规定时间,客户对理赔服务提出疑议且无满意答复的为不合格。

20分

15分

10分

0分

3

技术服务协调

能协调好投保单位与第三方服务机构,顺利开展服务。

20分

15分

10分

0分

4

回访

视能否经常与投保单位安管负责人保持联系,及时应答投保单位需求,酌情给分。

20分

15分

10分

0分

5

需求满足度

视能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事故预防为前提,最大限度满足企业需求,酌情给分。

20分

15分

10分

0分

总分:

备注:

每个投保单位对承保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总得分=(单个项目得分之和÷项目总数)×20%,由系统自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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