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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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指伪造、变造货币,下同)犯罪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假币线索,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依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凡向县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举报县境内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加工假币窝点,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
在此基础上,现场收缴假币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5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3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
假硬币的奖励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第二章奖励标准的相关条款比照执行。
第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案件,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6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
第五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重大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重大案件,缴获假币而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
此后,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七条 奖励申请实行一案一批。
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在上述奖励金额内酌情分配奖金。
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对奖励分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提出异议申请。
第八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不得诬告、陷害,违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报告县公安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受理、奖励假币犯罪举报的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
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侦破线索,由公安机关破获伪造人民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案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
收缴假境外货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办法中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在该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后,由县公安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
(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件 1)。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负责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申请确认工作,并按一案一批程序,填写《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1),经本单位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申请奖励。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根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奖励费用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认真及时审核奖励费用,填写《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并报县财政局复审。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费用的拨付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报送的申请奖励费用材料进行复审,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奖励费用。
第十八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县反假人民币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调度反假人民币工作和案件举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申请表
2.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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