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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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常见表现形式】:

1.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1.2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定性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二、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计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强制性建设标准

【常见表现形式】:

2.1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2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3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定性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常见表现形式】:

3.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定性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处理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四、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设备物资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常见表现形式】:

4.1 建设项目中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4.2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定性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处理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五、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常见表现形式】:

5.1 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定性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处理处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三、……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对‘三边工程’要坚决取消立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常见表现形式】:

    6.1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6.2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常见表现形式】:

7.1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定性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八、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

 

【常见表现形式】:

8.1 勘察、设计单位无勘察、设计资质承揽工程

8.2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证范围承揽工程

8.3 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8.4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定性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条例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

 

【常见表现形式】:

9.1 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

9.2 勘察、设计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定性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处理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勘察、设计单位违规转包、分包

 

【常见表现形式】:

10.1 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规分包

10.2 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定性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

 

【常见表现形式】:

11.1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1.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定性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设计单位违规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常见表现形式】:

12.1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定性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五)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十三、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

 

【常见表现形式】:

13.1 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13.2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13.3 施工单位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3.4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定性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四、施工单位转包、分包工程

 

【常见表现形式】:

14.1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14.2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4.3 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14.4 施工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14.5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4.6 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定性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常见表现形式】:

    15.1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定性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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