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权力清、赋权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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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权力清、赋权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
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
一、行政许可(9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单位
职权依据
备注
1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0103007000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
0112016000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3
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审批
01XZ001000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后出具选址意见书。
4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
01XZ002000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三款农村居民经批准,新建、改建、翻建住宅,开工前必须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
乡级人民政府对其建房批准文件以及设计图纸、施工条件等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开工许可证,并由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土地管理员会同村委会实地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
5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01XZ003000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临时建设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随意占用村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的行为。
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拆除。
6
被征地单位提出的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的审批
01XZ004000
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设专户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
被征用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后使用;被征用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
7
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的审批
01XZ005000
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被征地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的,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
8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审批
01XZ006000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开发者应当向拟开发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农业开发用地经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开发者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发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三十公顷不足六十公顷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行署批准;
(三)一次开发六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设乡镇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批准农业开发用地。
本条例所称一次性开发,是指用于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宗土地上所进行的开垦。
农业开发用地的批准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
草原承包及调整或者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的审批
01XZ007000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十条草原承包或者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行政处罚(7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单位
职权依据
备注
1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02XZ001000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2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02XZ002000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进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
对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02XZ003000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
(一)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
4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02XZ004000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
(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5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02XZ005000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6
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0222079000
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处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
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行为的处罚
0222080000
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行政强制(3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单位
职权依据
备注
1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
03XZ001000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03XZ002000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五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3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03XZ003000
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三十条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或者占用耕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修建的,使用期满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
四、行政征收(1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
单位
职权依据
备注
1
社会抚养费征收(受委托)
0420001000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
(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
(一)项、
(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行政给付(6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
单位
职权依据
备注
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教科书的免费提供及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
0503001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2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05XZ001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3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05XZ002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0508005000
乡镇
人民
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
(二)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
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