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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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严控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1. 总体目标。

到202*年底,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 主要指标。

到202*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为保证实现近期目标,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废水处理、固废减排和处理等共18项指标(见附件)。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要求,在现有相关调查和监测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2*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的在产、关停、搬迁等各类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土壤污染地块分布、污染面积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构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参与,各乡镇〈街道办〉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办〉落实,不再列出)

2.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按照省、市要求,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并按要求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整备区、重要交通沿线、饮用水水源地、重点监控企业适当增加市级监测点位,在重点监控企业及周边农区适当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202*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域全覆盖。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

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等参与)

3.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上级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连接要求,利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力争202*年完成与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连接。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生态环境部门共享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调查结果、污染物排放、污染地块清单、土壤例行监测等数据,自然资源部门共享各类土地利用分布与面积、矿产资源分布与开发、地质调查等数据,发改、教育和体育、工信、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享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数据。

整合各部门共享资源,编制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年年底前完成。

划定结果按规定审定后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2.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对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202*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全覆盖。

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到202*年底,全县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保持不减,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推广面积大幅增长。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发改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等参与)

3.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我县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

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

到202*年底,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4.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到202*年底,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参与)

5. 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 明确管理要求。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继续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一般固废处理处置、危险固废处理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进行排查,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

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控措施。

按照山东省统一要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动态更新,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污染地块风险等级,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规划实施针对性管控措施。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主的管控措施,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管控措施,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参与)

2. 落实监管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参与)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须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把关要求。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参与)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

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建立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负责)

3. 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分级管控,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按照主体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城镇、农业和生态空间(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

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应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对现有企业进行清查,对土壤可能造成或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应有序迁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或依法关闭。

搬迁企业或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土壤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发展中心等参与)

2.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

(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3.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强化土壤影响分析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要对项目土壤环境保护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重点行业企业要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 严控工矿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县发改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石油开采和加工、煤炭、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加油站、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和县工信局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应当对企业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工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动态更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者产能过剩行业的涉重项目。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提高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

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

到202*年底,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等参与)

加强有机污染物环保监管。

加强对使用和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加油站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严格按要求建设并定期维护储存设施、暂存场地,采取措施防止有机物挥发、泄漏造成的土壤污染。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制定出台工业废物管理要求,对于工业废物暂存、运输、利用等提出具体明确的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鼓励企业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要求,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旧电子拆解等再生资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到202*年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

(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2. 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在现有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已形成的机制、信息服务、精确指导等模式的基础上,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到202*年底,全县实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90%以上。

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低毒高效农药和生物农药,积极推广绿色防控、药械替代、精准用药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

探索推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到202*年底,实现化肥、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单位面积化肥投入量、农药施用量达到国家和省、市下达目标要求,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病虫害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税务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弃地膜回收利用。

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到202*年底,力争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以大型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为基础,推进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发展。

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鼓励各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

到202*年底,争取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发展中心牵头,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参与)

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发展应具备与粪污消纳利用规模相适应的农业种植土地面积,科学利用有机肥和沼液等;作为固体有机肥料利用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按照灌溉用水方式利用的,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要求。

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对有机肥和沼液不符合标准利用的应进行处罚并限期责令整改。

开展种养结合中的种植土地监测,对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粪污消纳利用种植土地规模或者种植结构。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3. 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到202*年底,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制度。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力争202*年完成一处示范工程建设。

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

按照《德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完善餐厨废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提高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处理率。

对全县在用和已停用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包括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进行排查,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完善垃圾处理防渗措施,加快配套垃圾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置,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到202*年底,全县累计完成50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3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长期无人居住、5年内计划拆迁的村庄除外);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

(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2.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稳步开展治理与修复。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稳步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

以保障农产品安全为出发点,以典型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基地、地质元素高背景区等典型土壤污染高风险区为重点区域,开展农用地治理与修复。

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

对于确定需要治理与修复措施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制定治理与修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到202*年底,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住建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涉及林地的,报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

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3.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要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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