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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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定期评价、确定及公布信用等级,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模块,汇总审批发布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构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保障、司法、纪检、监察、信访、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管,负责采集、记录、审核本地区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从业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分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人员名单,营业收入,纳税信息,其他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各项管理制度等)。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职称、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编号及工作单位等)。

第八条从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有关信息;

(二)成果文件质量评价信用信息;

(三)其他与企业或个人信用相关的业绩信息。

第九条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

(二)积极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工作并获得认可;

(三)取得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课题研究成果;

(四)助力乡村振兴、吸纳就业、积极参加公益事业;

(五)其他与企业或个人相关的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受到刑事制裁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受到行政制裁的;

(三)其他与企业或个人相关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记录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平台自动采集、各级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企业或个人自行申报、司法机关等监督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二条基本信用信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获取;不能通过平台获取的企业或个人自行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三条从业信用信息由企业或个人自行上传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四条良好信用信息实行“谁认定、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采集、记录,或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记录;企业或个人可自行申报,经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五条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谁处理、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采集、记录,或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记录。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

采集、记录、审核的信用信息,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公布期限:

(一)基本信用信息公布时间为长期,实施动态管理;

(二)从业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自认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四)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规定的期限为准,自认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在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失信主体可向作出信用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提供已履行行政处罚或完成整改的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除遵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

第四章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的方式,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4月前完成上年度组织评价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审批后,于每年4月1日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建筑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于每年4月15日公布上一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网上查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情况。

第二十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各级评价实施单位申请异议。

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由和证明材料。

企业提出异议的,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异议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和回复,并在平台中予以记录。

不符合此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量化分制,信用得分=基本信用信息分(70分)+从业信用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年度内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用信息,分别依据《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计分,通过信息平台自动评价。

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信用

等级

分值区间

信用表现

AAA

≥120分

信用优良

AA

120~90分(含90分)

信用良好

A

90~70分(含70分)

信用一般

B

70~60分(含60分)

信用风险大

C

<60分

信用风险极大

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直接为C级: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以及其聘用的注册职业资格人员,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在本企业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八)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区外企业有上述行为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馈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直接为C级:

(一)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出具成果文件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四)在执业过程中,同时为招标人与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区外企业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馈所属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新申办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当年在我区承接业务的外省企业,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按A级管理;新注册的从业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按A级管理。

符合申请信用评价而连续两年以上未申请的按B级管理。

合并或分立的企业,原信用评级失效,重新参加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按照评价结果,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具体为:

(一)对评价为AAA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实施简化监督检查,降低日常检查及抽查频率;

2.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在《新疆工程造价管理》上刊登名录,并在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及造价协会网站上公布;给予更多机会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评优、评先活动等。

(二)对评价为AA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实施简化监督检查,适当降低日常检查及抽查频率;

2.适当给予机会参与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候选参加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评优、评先活动等。

(三)对评价为A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四)对评价为B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增加日常检查及抽查频率。

(五)对评价为C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二十六条按照评价结果,对从业人员采取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具体为:

(一)对评价为AAA级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在承接业务时,提倡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考核纳入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优先邀请参与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计价依据评审、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对评价为AA级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候选纳入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候选参与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对评价为A级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实行正常监管;

(四)对评价为B级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强化检查监管,提高检查频次;

(五)对评价为C级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在资格审批、招标投标、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社会组织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表彰评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

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企业可予以评标加分,按照信用分值确定加分系数。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活动等,引导本行业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从业人员增强依法诚信执业意识。

第二十八条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或依法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分类

评价

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得分

(70分)

企业基本情况

造价咨询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15

企业建立组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制度,1项加4分

24

企业规模

企业为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的,加2分

2

企业专职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加2分

2

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

≥500m2的,加5分

5

≥400m2的,加4分

≥300m2的,加3分

≥200m2的,加2分

<200m2的,加1分

一级注册造价师数量每人加1分;中级以上职称或二级注册造价师数量每人加0.5分(同1人以最高得分为主)

10

项目业绩收入

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0万的加1分,超过300万的加2分,超过500万的加4分,超过800万的加6分,超过1200万的加8分,超过1600万的加10分

10

纳税信息

在评价年度内以公司名义实际缴纳税费

年实际缴纳税费≥30万的,得2分

2

10万≤年实际缴纳税费<30万的,得1分

年实际缴纳税费<10万的,得0.5分

分类

评价

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得分

(35分)

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

完成3层及以上深基坑的建筑项目、特大型桥梁工程或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医院等特殊建筑的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计、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或结算审核业务的,每个项目得1分

2

完成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每个项目得0.5分

2

完成利用BIM技术为工程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每个项目得0.5分

2

企业向各级管理机构提供近三年竣工结算工程造价数据监测案例并经审核后得到采用,每个案例加3分

9

成果文件

质量

按照规定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签章手续完备,得3分。

未按照规定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得分;咨询合同对咨询期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每处减0.5分

3

咨询成果文件编制操作规范,盖章、签字齐全有效,得3分。

咨询成果文件编制中,成果文件封面未盖章、法定代表人未盖章或签字,每处减0.5分;承担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未在成果文件签署页、汇总表上签章,或未在其所有承担咨询业务文件的明细表上署名,每处减0.5分

3

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完整、计价标准执行符合国家及区有关规定得14分。

未按工程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工作大纲),最高减1分;成果文件编制依据不完整、不正确,每处减0.5分,最高减2分;成果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每处减0.5分,最高减2分;工程量清单项目:

项目名称及编码不规范,项目特征不详尽,计量单位及工程量有误等,每处减0.1分,最高减3分;定额项目: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套用定额不准确,有错项、漏项、重项等,每处减0.1分,最高减3分;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等咨询成果文件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标准的,最高减3分

14

分类

评价

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得分

(45分)

信息化

建设

企业建有业务系统和管理系统的加1分;能实现基本业务流程、成果文件管理,协助企业进行任务分配、绩效评价、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任意两项的,加1分

2

宣传培训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讲座、组织学习造价专业知识,每开展1次,加0.5分

3

企业通过连续办内刊,运营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自我宣传,扩大工程造价社会影响力的,加2分

2

党建工作

企业积极组织或参加党建活动的,每开展1次加0.5分

3

工会工作

企业积极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的,每开展1次加0.5分

2

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工作

企业积极参与协助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工作的,参与1次加2分

2

企业积极参与计价依据编制工作

国家级1次加4分

4

区级1次加2分

地(市)级1次加1分

企业积极参与工程造价相关标准编制工作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1次加3分

3

推荐性行业标准,1次加2分

推荐性地方标准,1次加1分

企业参与造价管理行业发展、改革创新重大课题研究、案件调查、计价依据评审等专项工作

区级及以上,1次加2分

4

地(市)级,1次加1分

企业积极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信用评价认定工作的,1次加2分

2

分类

评价

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得分

(45分)

行业表现

企业专职专业人员被聘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造价专家库成员的,每聘用1名专家加2分

4

企业参与中价协信用体系评价

参与评价,加1分

2

获得AAA级评价加2分

企业在我区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协会表彰

国家级,1次加2分

2

区及以下级,1次加1分

企业在工程类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加1分

2

社会公益

信息

企业助力乡村振兴再就业,落实贫困大学生、富余劳动力就业,每落实1人加1分

2

企业参加救灾、物资捐赠、助力乡村振兴、慈善公益宣传、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活动的,加2分

2

技能竞赛

企业参加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

获得团体一等奖,加4分

4

获得团体二等奖,加3分

获得团体一等奖,加2分

获得其他名次,加1分

分类

评价

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扣分

严重失信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以及其聘用的注册职业资格人员,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直接定为C级

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在本企业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企业市场行为

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20

未按规定上报行业统计报表的

20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20

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理的

10

在工商、税务、审计、司法机关等部门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10

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

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得分

(70分)

基本信息

申报

姓名、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注册单位、工作履历。

申报情况与资格证书记载及注册情况一致

70

(35分)

执业情况

从业人员执业期内无任何投诉举报查实事件的,加5分

5

咨询成果

从业人员评价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每审定1份成果文件,加3分

18

每审核1份成果文件,加2分

每编制1份成果文件,加1分

成果文件

质量

从业人员编制、审核、审定的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完整、计价标准执行符合国家及区有关规定得12分。

工程量清单项目:

项目名称及编码不规范,项目特征不详尽,计量单位及工程量有误等,每处减0.1分,最高减4分;定额项目: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套用定额不准确,有错项、漏项、重项等,每处减0.1分,最高减4分;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等咨询成果文件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标准的,最高减4分

12

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得分

(45分)

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工作

从业人员协助参与计价依据编制工作

国家级,1次加4分

9

区级,1次加3分

地(市)级,1次加2分

从业人员积极协助信用评价认定工作的,1次加2分

4

从业人员按要求参与造价管理行业发展、改革创新重大课题研究、案件调查、计价依据评审等专项工作的

区级及以上,1次加3分

9

地(市)级,1次加1分

行业表现

从业人员被聘为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库成员

国家级,加5分

5

区级,加3分

地(市)级,加2分

从业人员在我区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表彰

国家级,1次加4分

4

区级及以下,1次加2分

从业人员在工程类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加2分

4

社会公益

信息

从业人员参加救灾、物资捐赠、助力乡村振兴、慈善公益宣传、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活动的,1次加2分

4

技能竞赛

从业人员参加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

获得第1名,加4分

6

获得第2名,加3分

获得第3名,加2分

获得其他名次,加1分

分类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扣分

严重失信

行为

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直接定为C级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出具成果文件的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在执业过程中,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个人市场

行为

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20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20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20

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理的

10

未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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