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震区村镇民房重建技术指导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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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震区村镇民房重建技术指导方案

1、总 则 

1.1为了加强村镇民房建设管理,提高村镇民房抗震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控制建设成本,结合震区村镇民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指导意见。

1.2本技术指导意见仅适用于震区村镇低层砖砌体民房重建应急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1.3震区村镇民房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原则;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2、场地、地基和基础设计 

2.1对于原拆原建的房屋,应做到:

2.1.1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原拆原建。

在不利地段建造房屋,应采取有效措施。

  2.1.2可采用工程地质调查方法对建筑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可采用槽探、钎探等方法对场地地基土工程特性进行了解,并对地基承载力做出评价。

2.2对于易地集中新建的房屋,应做到:

2.2.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2.2选址时,应选择抗震有利地段,尽可能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如存在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可能等)建房。

无法避开不利地段建造房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2.2.3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规定进行场地岩土工程详细勘察。

2.3基础宜砌置在同一稳定土层上,以保证地基的均匀性。

当遇土岩组合地基时,应根据土质情况对地基进行处理(如采用换填垫层法),同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基础的整体刚度。

  2.4山前斜坡地段建筑物宜依山就势建造,严禁大挖大填。

  2.5由于平整场地等原因而形成的新边坡应及时进行支挡,必要时应进行边坡支挡设计。

同时应根据地形条件及时修筑雨水截排系统,使雨水顺利排出。

  2.6边坡坡度允许值可根据当地经验或参照同类土层稳定坡度确定。

  2.7应加强验槽工作,核定地基土承载力,确保建筑物正常使用。

  2.8场地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为减轻液化影响,基础和上部结构可分别或综合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2.8.1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2.8.2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2.8.3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

  2.8.4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

2.9对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地基,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并应根据土质情况对地基进行处理(如采用换填垫层法)。

2.10无筋扩展基础:

  2.10.1无筋扩展基础系指由毛石等材料组成的具有整体刚性较好的墙下条形基础。

  2.10.2当地基承载力较高时,重建房屋可采用无筋扩展基础。

  2.10.3无筋扩展基础顶面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截面尺寸不应小于300×400,纵向配筋不应小于6B14,箍筋不应小于φ8@200。

2.10.4采用毛石基础时(图2.10.4),基础高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当无经验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图2.10.4毛石基础构造示意

H0≥(b-b0)/2tanα

式中    b0——基础顶面的墙体宽度;

b、H0——分别为基础底面的宽度、基础高度;

tanα——一般取1.25~1.50。

当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的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值Pk≤100kPa时,取1.25。

3、上部结构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本技术指导意见所指的低层砖砌体房屋(以下简称砖房)是1~3层(含局部4层)的全部或部分采用空斗墙承重,楼盖为现浇混凝土,屋盖为现浇混凝土、瓦材的房屋。

建议承重墙采用实砌砖墙,提高抗震能力。

4层及以上的砖砌体房屋应按国家的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3.1.2砖房应采用横墙承重的结构体系,严禁采用砖柱承重。

在房屋的伸缩缝、沉降缝或防震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

  3.1.3房屋结构的平、立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对称,建筑质量和刚度变化宜均匀,楼层不应错层。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

纵墙宜拉通,尽量避免断开和转折。

中部必须设置一道纵墙贯通对齐布置,且墙厚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横墙同时砌筑施工。

  3.1.4相连设计建造的房屋应同时施工。

  3.1.5砖房房屋的安全等级均为二级,结构重要性系数取1.0。

  3.2低层砖砌体房屋

  3.2.1砌体宜采用烧结普通砖或烧结页岩多孔砖。

砖的规格有标准砖(240mm×115mm×53mm)、多孔砖(240mm×115mm×90mm)。

砖的抗压强度设计值不应小于MU10,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0。

地面或防潮层以下应采用水泥砂浆,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0。

3.2.2墙体优先采用烧结页岩多孔砖实砌;若采用标准砖空斗墙,砌筑形式为一眠一斗或一眠三斗。

承重墙墙厚不得小于240mm。

3.2.3砖房的层高不宜大于3.6米,横墙间距不宜大于4.2米,纵墙间距不宜大于6.0米。

承重墙上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3.2.4砖房以下部位应实砌:

  

(1)地面或防潮层以下部分;

(2)当房屋为3层(含局部4层)时,底层部分;

(3)未设置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距墙中心线每边不小于370mm的范围内;

  (4)楼板面上3皮砖、圈梁下4皮砖的通长部分;

  (5)梁支承处按设计要求部分;

  (6)门窗洞口的两侧240mm范围内;

  (7)女儿墙、楼梯间的墙、挑檐以及烟道和管道较多的墙。

3.2.5楼、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最小板厚不宜小于100mm。

3.2.6挑出阳台宜采用梁板结构。

3.2.7屋盖采用瓦材时,要求如下:

(1)木屋盖宜采用硬山搁檩双坡屋面,檩条搁置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卧梁上,拉接采用卧梁预埋扁钢与檩条螺栓连接,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等相互连接。

(2)檩条间距不宜大于1200mm,椽条与檩条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

(3)纵墙的顶部檩条与现浇钢筋混凝土卧梁每隔1200mm采用φ12螺栓连接。

  (4)木檩条等木构件不得封闭在墙中,与砖墙、混凝土构件接触部位均应设防潮层。

3.2.8砖房应在屋盖及每层楼盖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设计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圈梁宜连续地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形成封闭状;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四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与圈梁连接。

(2)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有可靠的连接,并且圈梁应与大梁可靠连接;

  (3)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240mm,纵向配筋不应小于4B12,箍筋不应小于φ6@200;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用量配置。

  3.2.9钢筋混凝土挑梁的上部纵向受力钢筋应全部伸至挑梁外端,并应有两根钢筋向下弯折不小于12d(图3.2.10)。

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中至少应有1/2的钢筋伸入梁尾端,且不少于2B12,其余钢筋伸入支座的长度不应小于挑梁埋入砖砌体内的长度L2的2/3。

挑梁埋入砖砌体内的长度L2不应小于挑出长度L1的1.5倍(屋面挑梁为2.0倍),并应与圈梁进行有效搭接,搭接长度为500。

  

图3.2.9 挑梁配筋示意

3.2.10外墙四角、内外墙交接处均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构造柱设计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240mm,纵向配筋不应小于4B12,箍筋不应小于φ6@200,且应在上端700mm,下端500mm的范围内加密为φ6@100;

  

(2)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3)构造柱的纵筋应锚入基础梁或圈梁40d;

  3.2.11当外墙底层入口处采用落地门窗时,沿外墙方向的构造柱应加强。

  3.2.12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未设构造柱时,宜沿竖向每隔400~500mm设拉结钢筋,其数量少于2φ6,埋入长度从墙的转角或交接处算起,每边不小于1000mm。

烟囱、通风道等竖向孔道不应设置在连接处的墙体内。

  3.2.13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的圈梁连接

  3.2.14女儿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m,高度宜为1.1—1.2m,并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m,构造柱应伸至女儿墙顶并与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整浇在一起。

压顶厚度不宜小于80mm,纵向配筋不宜小于2φ8,分布筋不应小于φ6@200。

外挑板上的女儿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板厚不宜小于80mm,采用单排竖向受力纵筋时,应居中布置,且不宜小于φ8@200。

挑梁根部对应位置的女儿墙构造柱间距应加密,压顶配筋应加强。

  3.2.15阳台栏板可采用半砖墙,阳台栏板应在转角、中部设置钢筋混凝土栏板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120mm×120mm,纵向配筋不宜小于4φ8,箍筋不应小于φ6@200。

栏板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厚度不宜小于80mm,纵向配筋不宜小于2φ8,分布筋不应小于φ6@200。

压顶钢筋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伸入构造柱内不应小于30d。

  3.2.16外挑板上的女儿墙或栏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板厚不宜小于80mm。

采用单排竖向受力纵筋时,应居中布置,且不应小于φ8@200,分布筋不应小于φ6@200。

  3.2.17采用瓦材屋盖时,山墙顶部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山墙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压顶连接,压顶厚度不宜小于100mm,纵向配筋不宜小于3B10,分布筋不应小于φ6@200。

  3.2.18过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且按受弯构件计算。

非承重砖砌体过梁可参考附表一。

  3.2.19隔墙应采取措施与周边构件可靠连接。

后砌的非承重砖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的钢筋与墙或构造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伸入构造柱内不应小于30d。

  3.2.20楼梯不应采用预制悬臂踏步板。

  3.2.21出屋面的烟囱应采用整体预制构件,并与下部进行可靠连接。

4、施 工 

  4.1人工挖土自上而下分层开挖。

基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

  4.2人工填土(包括人工砂卵石、乱石回填)

  4.2.1填土前应将基槽底地坪上的垃圾等杂物清理干净。

4.2.2回填土应分层铺摊。

一般蛙式打夯机每层铺土厚度为200mm~250mm;人工打夯不大于200mm。

4.2.3回填土每层至少夯打三遍。

打夯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连,纵横交叉。

  4.3毛石基础

  4.3.1毛石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毛石应呈块状,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0mm。

  4.3.2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坐浆,并将石块的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的转角、交接处应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4.3.3毛石基础一般做成梯形,具体见本技术指导意见第2.10条。

  4.3.4毛石基础必须设置拉结石。

拉结石应均匀分布。

毛石基础同皮内每隔2m左右设置一块。

拉结石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的2/3。

  4.3.5毛石基础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必须饱满。

  4.3.6毛石基础的灰缝厚度宜为20mm~30mm,石块间不得有相互接触现象。

块石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块后塞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方法。

  4.4模板

  4.4.1梁跨度在4m或4m以上时,底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具体规定,一般可取结构跨度的1/1000~3/1000。

  4.4.2底模及支架拆除时间参考附表二

  4.5钢筋

  4.5.1钢筋进场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其种类、级别、形状、尺寸、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5.2HPB300级(Ⅰ级钢)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弯后平直长度不应小于3d;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的弯折角135°,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为箍筋直径的10倍。

4.5.3钢筋搭接接头应避开受力不利位置,上部受力纵筋不得位于支座处、挑梁根部,下部受力纵筋不得位于跨中。

  4.5.4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钢丝扎牢,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HPB300级(Ⅰ级钢)为37d,HRB335级(Ⅱ级钢)为45d,HRB400级(III级钢)为45d;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在绑扎长度1.3倍范围内梁板接头面积不宜大于25﹪,柱不宜大于50﹪(图4.5.4)。

图4.5.4同一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

注:

图中所示同一连接区段内的搭接接头钢筋为两根,

当钢筋直径相同时,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50%。

4.5.5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宜采用焊接接头。

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一般用双面绑条焊,双面焊缝长度5d,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在35d并不小于500mm范围内梁板接头面积不宜大于50﹪。

  4.5.6板、次梁与主梁交叉处安装钢筋时,板的钢筋在上,次梁的钢筋居中,主梁的钢筋在下,当有圈梁或垫梁时,主梁的钢筋应放在圈梁上。

  4.5.7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HPB300级(Ⅰ级钢)不应小于30d,HRB335级(Ⅱ级钢)不应小于40d,HRB400级(III级钢)不应少于40d。

4.5.8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单位:

mm)

环境与条件

构件名称

保护层最小厚度

主体结构

20

30

30

有垫层

基础

40

无垫层

70

4.6混凝土

4.6.1宜用32.5及以上普通硅酸盐水泥。

水泥在进场使用前,应有出厂质保书。

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6.2砂:

用中砂或细砂(细度模数1.7以上)。

石子:

用5~32mm卵石或碎石。

砂石料中不得含有害物质、草根、泥块等杂物。

  4.6.3水:

拌制混凝土宜使用饮用水或清洁的河(溪)水。

  4.6.4混凝土必须按施工配合比进行配料拌制,以满足设计强度、耐久性、和易性的要求。

当无试验室设计配合比时,可参考附表三试验配合比配制。

  4.6.5混凝土宜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应少于1.5分钟。

  4.6.6采用手工搅拌时,水泥与砂子干拌三遍后做成“船仓”形,在“船仓”内加石子,并加水一部分,随后边拌边加水反复拌和三遍,达到石子与水泥浆无分离现象为准。

  4.6.7混凝土从出料后到浇注完毕的延续时间,夏天不得大于60分钟,冬天不得大于120分钟。

  4.6.8浇筑混凝土时应分层浇筑、振捣,一般分层厚度在500mm以内,并在先浇混凝土初凝(一般为45分钟)之前,将后浇混凝土浇筑并振捣完毕。

浇筑竖向结构的普通混凝土前,应先在底部填以50~100mm厚与混凝土相同成分的水泥砂浆。

  4.6.9混凝土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小时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常温时每日至少浇水2次,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

  4.6.10结冰及雪冻期间不得浇灌混凝土。

  4.7砖砌体

  4.7.1砖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且符合设计要求方可使用。

  4.7.2水泥宜用P.O32.5普通硅酸盐水泥。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7.3砂:

宜用中细砂。

砂料中不得含有害物质、草根、泥块等杂物。

  4.7.4石灰:

对于磨细生石灰粉,其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天。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砂浆中。

  4.7.5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并应事先通过试配确定。

当无试验室设计配合比时,可参考附表三试验配合比配制。

4.7.6砌筑砂浆宜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

  4.7.7采用手工搅拌时,水泥与砂子干拌三遍后做成“船仓”形,在“船仓”内加水一部分,然后按规定用水量边拌边加水拌至颜色一致。

  4.7.8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混合砂浆、披刀灰应分别在3小时和4小时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小时和3小时内使用完毕。

4.7.9砖在砌筑前一天浇水湿润,不得使用干砖。

4.7.10墙体采用多孔砖,砌筑形式为梅花丁;

4.7.11墙体优先采用烧结页岩多孔砖实砌。

标准砖实砌砖墙组砌应采用“三顺一丁”,转角处,纵横墙交接处必须相互搭接;空斗墙组砌宜采用一眠一斗或一眠三斗。

4.7.12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段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图4.7.12)。

图4.7.12砖砌体斜槎砌筑

4.7.13构造柱的施工顺序必须先砌墙、后浇柱。

砌砖墙时,与构造柱连接处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处砌实心砖。

每一个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

马牙槎应先退后进。

一般沿墙高500mm设置2根φ6水平拉结筋,钢筋预埋砌体内长度为1m,端头带直钩,另一端埋入柱内30d。

  4.7.14砌体的水平灰缝砂浆应饱满,竖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空斗墙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4.7.15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有通缝(通缝指上下二皮砖搭接长度小于25mm)。

  4.7.16烟囱不宜在承重墙上设置;确因条件限制需在承重墙内设置时,应定制混凝土块与砖砌块合理组砌。

  4.8坡屋顶的山墙墙顶山墙砌至檐口标高后应向上收砌山尖;山尖墙上安完檩条后开始封山;一般采用平封山法,俗称插檩档子;封山顶部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具体见本技术指导意见第3.2.15条。

  4.9屋盖木檩条

4.9.1相邻间的檩条接头应相互错开。

 4.9.2木檩条的用料必须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材种,不得将有疵病的木料用于支座端节点处。

  4.9.3所有木檩条与砌体及混凝土结构接触处,均需在安装前涂刷防腐剂。

在虫害(白蚁等)地区的木构件应进行防虫害处理。

 

4.10屋盖木椽条:

木椽条的截面一般为40mm×70mm,平直钉于檩条上,长度不宜小于两檩条间距,接头采用斜口。

在一根檩条上左右相邻的有接头的椽条不得连续超过3根。

每个檩与椽的交接处都必须用钉子平稳钉牢,不平处应用小木条垫平再钉。

椽条的间距应按小青瓦的尺寸确定,一般为小青瓦宽度的4/5,椽条的相互间距要相等。

  4.11小青瓦

  4.11.1屋脊要求平直,施工时宜拉通线;脊瓦底部要垫塞平稳,坐浆饱满,使屋脊不沉陷变形。

  4.11.2檐口瓦应选用质量较好的青瓦,挑出檐口不小于50mm。

檐口瓦的盖瓦应抬高30mm(俗称“望檐”),抬高的空隙用碎瓦片、砂浆填抹密实,并用麻刀灰或纸筋灰抹平、压光(俗称“做扎口”)。

  4.11.3屋面瓦应从檐口开始,自上而下,一楞一楞的铺盖,一般要求瓦面上下搭接三分之二,俗称“一搭三”。

阴阳瓦屋面的底瓦和盖瓦每边搭接宽度不小于40mm。

铺瓦时,要先铺底瓦(阴瓦),后铺盖瓦(阳瓦)。

硬山屋面用仰瓦随屋面坡度侧贴于墙上作泛水。

5、管理措施 

  5.1建筑设计单位编制村镇民房设计通用图在震区实施,鼓励施工企业组织若干施工承包队承担村镇民房建设。

  5.2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村镇民房建设监督管理队伍,对村镇民房建设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技术服务,使村镇民房建设的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6、附 则 

  6.1本技术指导意见由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6.2本技术指导意见于公布之日起在震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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