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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市家政服务协会,由本市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各类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团结带领家政员工听党话跟党走,提素质,抓维权,谋发展。

为实现新时代家政行业宏伟蓝图建功立业。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是**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68号亿家康医院厢楼外廊的部分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家政服务及培训、钟点工服务。

具体阐述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开拓家庭服务业的新领域,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业统计、标准制定、培训等工作,开展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

重点发展面向家庭生活服务的产业,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推动家庭服务行业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开展诚信服务教育,弘扬社会道德风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对家庭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开展等级评价和认定,配合政府部门建设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维护行业信誉,促使家庭服务组织向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形式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法规、标准、认证、技术、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家庭服务业人才,实施注册管理;

(五)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业品牌,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学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品牌企业、中小企业会员,开展相关对外交流,积极开拓创新省内与国内外的市场,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

(六)组织技术、业务竞赛,开展创优评优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七)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订,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八)引进、推广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开展家庭服务业“互联网+”的项目推进和实施,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家庭服务业商业生态体系;

(九)开展与协会宗旨和本身业务范围有关的有偿服务活动。

(十)主动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一)承办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

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家政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四)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

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

根据授权,汇总家政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等信息技术服务;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交流;  

   (三)组织参加国内相关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省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家政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家政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家政服务安全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家政

服务安全公众宣传;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无不良记录;

(四)依法登记注册的家政服务业企事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五)个人会员应为从事家政服务业工作,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工作实践经验,在家政服务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优先考虑:

1.跨行政区域连锁(加盟)经营实体;

2.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名牌或国家和省、市级先进称号的;

3.本协会理事、副会长、会长提名推荐的。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监督协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要求交纳的其它费用;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协会活动的,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

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差额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

等额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和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增补后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研究提出会费收取的原则和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罚措施,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十四)执行行业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五)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并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五)审核、批准本会财务开支情况;

(六)代表本会对外联系;

(七)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六)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提名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报请会长批准;

(八)组织完成相关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九)签发秘书处日常文件;

(十)按季度向会长汇报协会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协会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案。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四条本会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后重新制发或刻制。

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

评比表彰不超出会员范畴,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按时前往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第六十九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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