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拨地测量及规划放验线测量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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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拨地测量和规划放线测量作业指导书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拨地测量及规划放验线测量作业指导书

第1页

目录

1 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作业依据 1

4 基本规定 1

4.1平面及高程系统 1

4.2测量精度要求 1

4.3成果质量检查 2

5 拨地测量 2

5.1 一般规定 2

5.2 拨地测量工艺流程图 2

5.3 主要方法与精度要求 2

5.4 测量准备工作 3

5.4.1 资料收集 3

5.4.2 规划拨地控制测量 3

5.5 规划拨地测量实施 3

5.6 校核 4

5.7 成果提交 4

6 规划放验线测量 5

6.1 一般规定 5

6.2 作业方法与精度要求 6

6.2.1 作业方法 6

6.2.2 精度要求 6

6.3 规划放线主要内容 6

6.4 规划放线测量 6

6.4.1 建(构)筑物放线 6

6.4.2 配套市政管线放线 8

6.5 规划验线测量 8

6.5.1建(构)筑物验线 8

6.5.2市政管线工程验线 9

6.6 成果提交 10

附录A 拨地测量成果报告 11

附录B 规划放线测量成果报告 18

1目的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拨地测量(供地测量)和规划放验线测量业务,根据**等相关规定,明确测绘技术路线,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为业主单位提供精度可靠、内容详实、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拨地测量和规划放线成果资料。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市辖区申请拨地测量和规划放验线测量的工程建设项目。

3作业依据

下列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作业指导书。

引用文件包括但不限下列技术标准或规定,国家及福建省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最新技术规定、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技术条件、技术规程、技术导则等均适用于作业依据。

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

GB/T17986.2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

房产图图式

GB/T5035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

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JJ/T7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DB35/T1604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网络RTK高程测量技术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

CJJ8/T8城市测量规范

DB35/T1491-20151:

5001:

10001:

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604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网络RTK高程测量技术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试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闽政文〔2017〕33号)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政文〔2015〕274号)

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试行)(宁规〔2018〕114号)

4基本规定

4.1平面及高程系统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2)高程系统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2测量精度要求

(1)“多测合一”测绘工作宜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精度要求。

(2)“多测合一”测绘工作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多测合一”测绘工作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并保持其良好工作状态,满足测量精度要求;软件系统应通过专业测评或试验验证。

4.3成果质量检查

(1)测绘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试行)》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并按要求编写质量检查报告。

(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

(3)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应按GB/T24356和GB/T18316执行。

5拨地测量

5.1一般规定

(1)拨地测量(供地测量)应根据规划用地红线图把规划条件点标示至实地,并设置用地桩点,在实地放样出建设用地的边界线,获取地块特征点解析坐标,确保规划批准的地块与实际地块现状的一致性。

(2)拨地测量工作内容包括前期资料收集、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计算与测设等。

(3)拨地测量的工作范围应以主管部门下达的拨地条件为依据,收集有关资料并核实与规划道路、已有拨地测量成果之间的关系。

(4)拨地测量应采用解析法作业,用地桩点点位中误差(相对邻近图根点)应不大于5cm。

测量成果宜展绘在1:

500、1:

1000或1:

2000比例尺地形图上。

(5)拨地测量解析实钉法适用于通视条件较好的拨地;而解析拨定法则适用于通视困难的现场、范围较大的用地、实地无相邻原有拨地界桩、以及地物稀少的地区。

5.2拨地测量工艺流程图

拨地测量资料收集

校核

规划拨地测量实施

内业数据处理

现场控制点情况分析

制作形成测量报告

图5.1

5.3主要方法与精度要求

(1)规划拨地测量一般采用解析实钉法或解析拨定法钉桩。

采用解析实钉法时,应根据拨地条件中用地桩点与相关地物、用地桩点间的关系,测设各用地桩点,然后测量部分用地桩点坐标,作为条件坐标的起算数据或校核坐标,定桩的顺序应从要求较严或精度较高的边开始;采用解析拨钉法时,应根据拨地条件测量条件点坐标并计算各用地桩点的坐标,然后测设各用地桩点并校核。

(2)精度要求:

规划放验线的放线点与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cm。

5.4测量准备工作

5.4.1资料收集

收集规划用地红线图和地块用地红线控制线坐标电子数据,作业开始前,应校核用地红线图与用地红线控制线坐标数据是否一致,了解周边相邻地块是否已做过拨地测量,若相邻地块已做过拨地测量,则应提取相邻界线坐标备用。

5.4.2规划拨地控制测量

规划拨地测量控制点等级应不低于图根等级的平面控制点和等外等级的高程控制点,测量要求详见控制测量作业指导书。

5.5规划拨地测量实施

(1)规划拨地测量实钉点位包括规划控制线特征点(弧度与直线交点、弧度中点),规划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交点,用地红线特征点。

(2)实地钉桩可根据拨地现场的具体情况,采用解析实钉法或解析拨定法钉桩。

放线点位宜根据地面情况分别采用带有中心标志的木桩、铁钉等材料实钉,桩位应稳固、编号应清晰;水泥等坚固地面也可采用刻“十”表示。

放线点遇障碍物、水域等不能实钉的,应采用平移轴线测设放线点或测设指示桩。

市政工程规划放线中除特征点外,其它点位一律不得使用指示桩。

(3)规划控制线特征点、规划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交点可采用解析拨定法钉桩,即先引测平面控制点,再根据提供的规划控制线特征点坐标,以及经实地测定后计算的规划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交点坐标进行实地解析放样。

(4)规划界线周边无明显标志性地物、界标(如旧围墙、道路、河沟、渠等),也无旧拨地地块时也应采用解析拨定法拨定。

(5)当规划界线与原拨地界线重合时,应利用原拨地界线坐标,采用解析拨定法拨定。

(6)当规划界线与明显界标(如旧围墙、道路、河沟、渠等)、坚强地物(如建筑物等)相邻时,应采用解析实钉法拨定,即先根据用地红线与相邻相关坚强地物、界标的相对关系进行实地钉桩,然后再测量桩点坐标作为界线坐标,同时联测周边部分地物坐标进行检核。

(7)因地形图精度等原因,造成采用解析实钉法拨定,实地钉点后测得的坐标与所提供的坐标差值较大时,应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①实地钉桩后实测坐标值与提供的坐标数据差值小于0.7m(图上1.4mm)时,可以认为实际地块与规划批准的地块现状一致,不必进行修正。

②实地钉桩后实测坐标值与规划局提供的坐标数据差值大于0.7m(图上1.4mm)时,可以认为规划批准地块与现状不一致,首先应对地形图进行局部修测,并将实际地块界线绘制在选址红线图或规划红线图上,报请规划部门修正地块边界。

③当该次拨定的规划界线与相邻原拨地界线重叠或有间隙时,若二者较差小于0.7m,则按原拨地界线坐标实地钉桩,并将原拨地界线坐标作为本次拨地的界线坐标。

若二者较差大于0.7m,除按原拨地界线坐标钉桩,并将原拨地坐标作为本次拨地界线坐标外,还应在选址红线图或规划红线图上标明实际界线位置,报请规划部门修正地块边界。

④实地钉桩时若遇障碍物不能实钉时,可在应钉桩位同一方向线上作两指示桩,其中一指示桩与应钉桩的关系距离应凑整。

⑤规划拨地测量中围墙墙体的归属应严格按照市《土地使用产权证》中本墙、邻墙、共墙的认定来界定或依据市规划部门所出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上的表示来界定。

若委托方无法提供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则一律按邻墙界定。

5.6校核

放线校核实行坐标校核、边长校核和周边关系校核:

(1)坐标校核指放线点条件坐标与实测坐标的校核,实测坐标时应使用与放线时不同的测站点或起始方向,且实测坐标的测站点精度等级不得低于放线时测站点的精度等级,边长校核指放线点之间的条件距离与实量距离的校核,校核限差应符合表5.1的规定。

(2)周边关系校核指放线点与周边一类、二类地物点的图上距离与实量距离的校核,原则上50m范围内可实量的周边关系均应校核。

(3)除周边关系校核计算取位到厘米外,其余校核计算取位到毫米。

(4)规划放线时应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区域进行地形修测,用地红线外的应修测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周边间距控制的范围。

(5)拨地测量成果与拨地条件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并与拨地条件拟定人联系反馈,由其调整意见后再继续进行规划用地拨地测量。

表5.1拨地测量用地桩点校核限差要求

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

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

较差的相对误差

校核坐标与条件坐标计算

的点位较差(cm)

60

≤1/2500

5

注:

拨地边长小于30m时,拨条件角检查点位不应大于1cm;

注2:

拨地边长小于50m时,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应在±2cm之内;

注3:

三点验直的偏差,可按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的限差执行。

5.7成果提交

拨地测量结束后应归档提交拨地测量成果资料,拨地测量成果资料包括拨地测量成果报告、成果通知单、拨地条件资料、工作略图、内外业测算手簿、检查报告等。

(1)拨地测量成果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报告及部分图表样示可参考《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图表参考样示(试行)》附录B):

①封面

②目录

③测绘责任人(包括测绘单位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地址、联系电话及测绘人员姓名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

④测绘说明(包括项目概况、作业依据、作业方法、测绘精度、测绘仪器、设备及软件等内容,未实钉的桩点应说明)

⑤成果图表

a)拨地测量坐标成果表

b)土地拨地测量图(包括用地边界及用地桩点、相邻规划道路等内容,并标注用地面积、规划道路名称等,实钉桩点应突出表示)

⑥拨地依据图件(复印件)

(2)成果通知单包括用地桩点点名、坐标、各线段边长、指示桩与用地桩点的距离等内容。

(3)工作略图应表示用地边界、相邻规划道路、各用地桩点的拨钉情况、曲线半径、规划道路名称、各路段方位角和路宽等内容。

(4)质量检查报告

(5)以上资料数据光盘

6规划放验线测量

6.1一般规定

(1)规划放验线是指根据规划批准的条件,通过精确的测绘手段在实地确定和检验建设工程详细位置的过程。

(2)规划放验线需向建设单位提供两个及以上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其平面精度不低于图根等级,高程精度不低于等外等级。

(3)建筑工程周边500m范围内的已有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经现场确认点位稳固、资料完好、检测结果符合限差要求的,可直接利用。

(4)无可直接利用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应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区域布设平面和高程控制点。

(5)规划放验线应当采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一致的最新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

(6)实施规划放验线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法定依据齐全:

包括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含电子图)、加盖审图章的单体建筑施工图(地上、地下各层平面图),以及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资料;

②场地条件许可:

包括现场场地平整,拟建项目范围内有障碍的建筑、围墙已按规划要求拆除已拆除,现场通视情况良好等。

③施工围墙及规划公示栏已按要求建成,具备施工条件;

④所有建设手续已办理齐全。

6.2作业方法与精度要求

6.2.1作业方法

建筑工程规划放验线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作业,市政管线工程亦可采用GNSSRTK方法作业。

6.2.2精度要求

(1)定桩测量点位中误差(相对邻近图根点)应不大于5cm。

(2)放线测量应进行桩点校核,校核限差应符合表6.1规定。

表6.1放线测量校核限差要求

测量类型

点位较差(cm)

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

放线测量桩点检核

5

≤1/2500

注:

边长短于50m的绝对误差应不大于2cm。

(3)验线测量宜对放线桩点进行两次测量,较差应符合表6.2规定时,取两次中数作为验线测量成果。

表6.2验线测量限差要求

测量类型

点位较差(cm)

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

±0标高较差(cm)

验线测量桩点两次较差

5

≤1/2500

3

注:

边长短于50m的绝对误差应不大于2cm。

6.3规划放线主要内容

(1)规划放线包括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和市政工程规划放线。

规划放线对放线的点位、间距进行相关检核测量工作,分为验灰线和复验两个阶段。

(2)规划验线测量内容包含建(构)筑物验线和配套市政管线验线,主要检核确定其现场平面位置和高程,建(构)筑物复验除检核确定位置外,还包括建(构)筑物的±0标高及各层地下室底板标高。

6.4规划放线测量

6.4.1建(构)筑物放线

6.4.1.1建(构)筑物放线是根据图纸要求运用测量技术在地面或者建筑物上面放出结构的位置、尺寸,一般采用解析法,以“以大定小、以长定短、以高精度定低精度、先整体后局部”为作业原则。

主要工作包括放大样测量、放线测量和放线图编制。

6.4.1.2资料条件:

控制点资料、设计要点、规划核准图、规划外部条件(如工程周边设计道路线、河流线、电力线、轨道线、绿化保护线、文物保护线等)、宗地图及地界坐标数据等。

6.4.1.3放大样测量即为预放线,将拟建建(构)筑物在计算机中进行模拟定位,反映拟建(构)筑物外轮廓与周边的实际位置关系。

工作内容包括计算机模拟定位成图和实地补充测量,按以下方法:

(1)计算机模拟定位成图内容包括外部条件编辑、建筑外轮廓描绘、拟建建(构)筑物定位、尺寸标注及图廓整饰等。

(2)当拟建建(构)筑物与周边现状地物有间距要求时,应进行实地补充测量,采集特征点范围由规划核准图中定位尺寸确定。

6.4.1.4放线测量是在放大样测量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测量,主要工作包括建(构)筑物定位、放线定桩、标高测定、放线图编制等内容。

(1)建(构)筑物定位

①放线前若有大样图,应将大样图与规划核准图对照审核。

若大样图完全满足规划核准图的条件且单体与核准单体完全一致,可在放大样成果中提取拟建建(构)筑物用来定位的特征点坐标。

②放线前若未进行过放大样或大样图不满足规划核准图的条件时,应编绘预放线工作图,并将工作图与规划核准图仔细核对是否满足要求(核准总平面图与核准单体图不一致,以核准单体图尺寸为准)。

如果完全满足要求,可在编绘的预放线工作图提取拟建建(构)筑物用来定位的特征点坐标。

如果条件不满足要求的,需出图反馈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放线定桩

①实地测设拟建建(构)筑物定位特征点,设定木桩或铁钉等明显定位标记作为桩点,对桩点进行编号,同一项目桩点编号不重复。

②每幢拟建建(构)筑物放线的特征点数量一般不得少于2点,特征点应选择在拟建建(构)筑物的长边上(长轴线交点或长边房角点),异形建筑应选择在虚拟的长边交点上。

(3)标高测定

①标高应根据规划核准图要求现场测定。

②标高保存位置宜根据现场的条件选择,可选择现场周边杆(塔)或稳定建(构)筑物上;施工围墙等临时建筑不可作为标高测定位置;若现场无稳定地物、无法标示标高位置或建设方要求提供水准点高程时,可测设临时水准点。

③标高测定后应在提交的成果中说明标高所在位置。

(4)放线图编制

实地完成放线后,应根据放线情况编制放线图,放线图严格按核准图的要求标注各种间距、退让情况,并标注放线点坐标。

各项平面尺寸和高程标注到厘米。

6.4.2配套市政管线放线

(1)建筑区内配套市政管线放线是根据规划核准图要求,在实地放出市政管线埋设、接驳位置线,使管线位置线与规划道路红线、建筑、现状管网等保持正确的相对关系。

(2)配套市政管线放线应针对管线中心线位置和相关关键节点(含设施、井孔、工作井等)放出桩点。

(3)配套市政管线放线中对排水管线埋设标高应控制,对其他管线的标高宜控制。

(4)配套市政管线放线过程参照本标准第6.4.1条执行。

6.5规划验线测量

6.5.1建(构)筑物验线

建(构)筑物验线工作分为验灰线和复验两个阶段。

6.5.1.1建(构)筑物验灰线测量

建(构)筑物验灰线是对拟建建(构)筑物开工前的确认,通过实测已放线定位桩点,来判定拟建建(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核准图上相关尺寸要求。

(1)建(构)筑物验灰线的场地条件要求

①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并实施放线;

②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2)建(构)筑物验灰线的资料条件要求

①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放线成果(含纸质和电子图);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一层平面图、相关的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核准图原件);

③涉及城市道路、河道及其他外部条件的,需提供外部条件资料;

④涉及相邻权属土地的,需提供有效的地籍图和实地边界标志线;

⑤已进行放大样(预放线)的,需提供放大样成果图;

⑥桩基工程的验线,应提供桩位坐标点。

(3)建(构)筑物验灰线主要工作包括:

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

(4)验灰线测量成果与规划核准图比较应符合表3.3规定的限差,如果在限差范围内,则验线成果坐标、间距及标高可采用规划核准图上坐标、间距及标高编绘;否则以验线测量成果在图上编绘,并绘云线标注。

6.5.1.2建(构)筑物复验测量

建(构)筑物复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置时,对各建筑单体外围轴线位置的检测及±0标高的检测,检查建设工程的基础是否按验灰线的测量结果进行施工。

(1)建(构)筑物复验主要内容:

检查拟建建(构)筑物的实际尺寸与规划核准对应的控制尺寸的差异;检查拟建建(构)筑物的±0标高及各层地下室底板标高与规划核准标高的差异。

(2)复验测量应按照有关规划条件点、间距和验灰线资料进行外业测量工作。

(3)复验应以复验测量成果数据编制±0层验线图,并与规划核准图进行比较,有关规划条件点、间距和标高等较差均应小于表3.3规定限差;否则,应在复验测量成果图上标注超限差的云线。

(4)对于有地下空间的建(构)筑物,±0层验线时,宜对地下空间的外轮廓进行测量,并绘制平面图,地下多层的应分层次测量。

表6.3建(构)筑物验线测量成果与规划条件比较限差要求

比较类型

平面位置较差(cm)

标高较差(cm)

验灰线

5

/

复验±0位置

10

5

注1:

标高不作强制复验项目。

注2:

限差数值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6.5.2市政管线工程验线

市政管线工程验线工作分为验灰线和复验两个阶段。

6.5.2.1市政管线工程验灰线测量

市政管线工程验灰线测量需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准图(原件)、管线工程放线报告、场地留有的放线标志等(涉及城市道路、河道及其他规划条件的,需查验规划条件资料;涉及相邻权属土地的,需查验有效的地籍图和实地边界标志线)。

(1)市政管线工程验灰线是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开挖)前,对照规划核准图,对施工现场的管线放样成果进行校核检验。

验灰线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管线灰线的位置、走向、节点等特征点坐标的平面坐标、管径或者断面尺寸等。

(2)现场核验测量完毕后,应核对放线报告、现状标示点等与规划核准图是否一致,包括管线走向、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占地、拟建管线与市政管线连接点位置、支管预留等要素信息。

市政管线工程核验测量成果与放线成果做比较,当超出表3.4限差规定时宜绘制云线图。

(3)市政管线核验应以核准的各单项管线施工图为依据,根据各类管线工程实施进度,尽量做到同时施工、同步验线。

市政管线核验测量应提交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验线单。

表6.4市政管线工程验线测量成果与放线成果比较限差要求

比较类型

检测点点位较差(cm)

槽底或管底高程较差(cm)

验灰线

10

/

复验

15

15

注:

限差数值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4)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核验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

建设单位拿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后,可按核验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

6.5.2.2市政管线工程复验测量

市政管线复验是在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对照规划核准图,对地下管线工程开挖后(覆土前)的沟槽或管线的位置进行校核检验。

(1)市政管线复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将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规划核准图与实际开挖完成的沟槽情况或已敷设管线(对于非开挖施工的管线,建设单位还需提供管线轨迹资料)进行对比测量检核,重点检核灰线验线的所有内容、管位、管径、标高、覆土深度、井孔与设施的数量和布局、非开挖施工的管线轨迹要素等,并同步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②b)涉及雨污未按要求分流、排水标高出错无法正常排水、以及管道、设备设施无故挪移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反馈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市政管线复验阶段应提交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复验单。

6.6成果提交

规划放验线测量结束后应归档提交放线测量报告(报告及部分图表样示可参考附录执行),宜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

(2)目录

(3)测绘责任人(包括测绘单位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地址、联系电话及测绘人员姓名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

(4)测绘说明(包括测绘依据、测绘精度、测量方法、测绘仪器及测绘软件等内容)

(5)成果图表

①放线检(验线)测成果汇总表

②放线(验线)数据对比成果表

③建筑红线放线图

(6)放线人、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监理、业主签署的意见

(7)规划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地现场放线人、负责人签署的放线记录表

(8)质量检查报告

(9)以上资料数据光盘

附录A拨地测量成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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