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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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制订方案如下:
一、落实乡村两级统计调查工作职责和工作网络
(一)加强乡级政府统计职能管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计工作,要求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分析会,对本区域内各项统计指标进行分析研究,以此推进和指导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增收等相关工作。
(二)推行乡镇(街道)首席农业农村统计员制度。
各乡镇(街道)设置首席农业农村统计员1名,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统计调查工作,完成统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加强本辖区内统计员队伍管理和统计法治建设。
首席农业农村统计员由乡镇(街道)从在编在岗人员中提出人选,县级统计部门聘任;首席农业农村统计员日常管理和考核由乡镇(街道)负责,业务接受统计部门领导,人员在调整、补充时需征得统计部门同意。
(三)健全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网络。
各村级组织落实相应统计工作兼职人员,村委会主任为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原则上由村财务岗位人员负责具体的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工作。
主要协助开展住户收支调查、粮食产量调查、畜牧业统计调查、劳动力调查、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统计监测及经济作物、林业、渔业生产情况等常规统计调查工作,配合落实国家大型普查、重大调查、专项调查以及统计法治宣传等工作。
(四)组建农业农村专项统计调查辅助调查员队伍。
统计部门在大型农业农村统计专项调查工作中涉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辅助调查员。
辅助调查员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案的规定,直接从事数据采集或协助开展数据采集业务,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向统计调查对象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完成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加强农业农村统计调查队伍建设
(一)强化队伍管理。
统计部门负责制订农业农村统计调查人员队伍管理办法,对首席农业农村统计员、村级统计调查工作人员、辅助调查员等农业农村统计调查人员的选聘、调整、培训、考核、激励等事项作出规范;坚持“谁聘用谁管理”,农业农村统计调查人员原则上都应纳入统计部门调查员信息库库,建立统一的人员档案,并颁发《统计调查证》;聘用期限1年及以上的辅助调查员,统计部门对其进行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激励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业务培训。
坚持“谁聘用谁培训”,建立农业农村统计调查队伍业务培训制度。
新进人员必须进行统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等上岗培训。
统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开展农业农村统计调查人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合理劳动报酬。
建立辅助调查员“工作补贴+绩效奖励”的劳动报酬制度,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辅助调查员的工作量以及当地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同时结合绩效考核,将工作质量和劳动报酬相挂钩,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提高待遇。
其中,202*年一季度起,城乡住户、低收入农户调查辅助调查员的基础劳动报酬不低于800元/月,具体标准由统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建立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和记账户补贴增长机制。
对聘用期限1年及以上的辅助调查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对辅助调查员配备平板电脑(PAD)等必要设备,提升调查工作信息化程度。
(四)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城乡住户、低收入农户调查等重点调查工作,对辅助调查员及调查户开展评优评先活动,重视并发挥物质和精神奖励的积极作用,增强辅助调查员和调查户的荣誉感、成就感和获得感。
具体评选方案和细则由统计部门制定和落实。
密切统计部门与辅助调查员、调查户日常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走访制度以及开展技能比武、文化宣传等活动,增强辅助调查员和调查户的归属感,营造良好的统计调查氛围。
三、规范农业农村统计调查业务
(一)规范业务操作。
乡镇(街道)、村要根据统计部门相关规定,完善统计调查管理、业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行为;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方法制度,认真组织填报统计调查报表,加强审核把关,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规范统计资料报送流程,建立相关原始资料和统计台账,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规范数据对外提供。
(二)加强粮食产量、畜牧业统计调查监测。
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产量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和浙江调查总队《浙江省畜牧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各有关涉调乡镇(街道)应加强辖区内粮食产量、畜牧业调查监测的统计工作。
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粮食产量、畜牧业调查监测队伍力量。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专人,协助统计部门开展调查监测工作。
县财政要做好经费保障,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探索统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融合衔接机制。
建立统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联系,推进工作联动,探索建立“合法、规范、通用、统一”的统计调查报表制度。
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建立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统计数据或出台相关政策时,应当按照业务归口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主动提供统计服务。
(四)切实保障和提高农业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
统计部门要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现有统计调查网点的稳定,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
要经常性地走访调查点、调查户,增进感情联络,最大程度地赢得统计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
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不定期开展基层统计规范化指导工作,加强源头数据监管。
四、落实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要正确处理与统计部门的关系,沟通协调、互相支持,抓好工作落实;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加强对辅助调查员队伍的管理,保障独立选聘、独立管理、独立开展调查。
(二)坚持依法调查。
各乡镇(街道)、涉农部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树立依法统计、依法调查的工作理念,大力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从业人员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进一步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
坚决防范和制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和各类普查工作经费由统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测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级统计部门选聘的辅助调查员,其人员经费、调查对象补贴、城乡住户调查PAD和农业调查PAD购置支出等由县级财政保障;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落实。
(四)促进聚焦主业。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职责分工、合理安排人员,尽量减少首席农业农村统计员兼职任务,保障其主要精力用于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村(社区)工作人员被选聘为辅助调查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工作统筹安排,确保辅助调查员按时按要求完成统计调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