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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产品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鉴定是指由相关有资质的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新产品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新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加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等的依据。

第四条  新产品鉴定原则上须由经县科技局备案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

第五条  县科技局对科技系统的新产品鉴定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  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明确不享受鼓励政策的项目,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七条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鉴定内容、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新产品试(投)产、推广应用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提供的鉴定技术资料是否完整、正确、清晰、统一,能否指导批量生产;   

(二)评价新产品的性能、采用标准、生产工艺条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对产品的先进性和技术水平作出评价;

(三)审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应用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四)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新产品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试(投)产的新产品通过法定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经两家以上用户试用;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二)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三)具备试(投)产必需的标准、规程、工装和检测手段;

(四)新产品在生产过程和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条  鉴定申请及技术资料

需要鉴定的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向中介机构提出申请,中介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审查其是否符合鉴定相关要求,并对符合要求的,按规范要求组织鉴定,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专家组),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新产品开发单位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

(二)计划任务书;

(三)试(投)产技术与工作总结;

(四)产品经济分析报告;

(五)产品标准;

(六)产品检测报告;

(七)投产条件报告;

(八)用户使用报告;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填补国内空白及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新产品,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2)检测报告要由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或授权的法定检测机构测试和出具。

检测的样品、样机需由企业当地质监部门抽样封样后送检或法定检测机构实地抽检。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或承诺书。

第十一条  鉴定方式:

一般采用会议鉴定。

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主持、组织鉴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经县科技局审核备案后,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应当由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2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5~7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委员会(专家组)中,其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项目承担单位及本项目技术开发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专家组)。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

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专家组)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询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八条  组织新产品鉴定的中介机构需向县科技局提交事前备案申请。

县科技局需向通过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新产品鉴定资质备案确认书》,并在县科技局微信公众号公告通过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拥有科技咨询、服务等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成立两年以上,无不良记录;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数比例不低于30%。

未经县科技局备案的中介机构,组织鉴定的新产品,将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奖励。

第二十条  通过备案的中介机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组织新产品鉴定工作,县科技局不再受理该中介机构备案申请:

1.在申请鉴定资质备案及新产品鉴定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鉴定的管理及奖励

(一)鉴定结束后,项目开发单位抓紧完善鉴定资料,主持新产品鉴定的中介机构负责编制统一格式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新产品鉴定证书必须真实完整地体现产品的特性和开发情况及专家意见。

按统一格式填报一式6~8份并盖章。

项目开发单位凭鉴定证书联系县科技局进行技术成果登记,并取得《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

(二)鉴定主持单位应将鉴定证书和鉴定资料各一套归档。

项目开发单位也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对鉴定全套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三)鉴定完成后,项目开发单位应及时将完整的鉴定资料、鉴定证书及已经通过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相关凭证交县科技局,县科技局将根据政策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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