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创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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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创建标准

一、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综合保障水平

(一)加强司法所党组织建设

1.司法所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

2.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

3.积极组织政治思想教育和理论、业务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加强司法所机构及干部队伍建设

1.司法所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原则立户列编。

2.理顺管理体制,司法所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3.司法所名称规范,全称应为“平原县司法局XX(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4.根据《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司法所由3名以上在编在岗人员组成,有5名以上专职辅助人员(包括公益性岗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社会工作者)。

5.已下达用于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全部用于司法所。

6.司法所长为公务员,大学本科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

7.司法所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所长)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课时,能够独立撰写常用公文和法律文书并熟练计算机操作技能。

8.加强思想政治和作风纪律建设,三年内全所未发生过受行政处分以上的违纪违规问题。

(三)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1.乡镇、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分别达到150、100平方米。

2.司法所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应沿街、落地、便民。

3.功能分区合理,有所长办公室、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功能区域(功能室)。

4.司法所外观标识符合司法部《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要求,内部标识符合《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标识应用规范(试行)》要求,做到整体色调一致、主体形象一致、标识标牌一致。

5.司法所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当地县级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

6.配有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录音录像等办公设备和执法执勤装备。

7.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公开公示、执法监督、过错追究、请示报告、廉洁勤政、档案管理、统计上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8.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山东智慧调解系统、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与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专网对接,实现信息传输功能。

二、强化司法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能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1.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其中行政村(社区)调解组织覆盖面达100%。

2.乡镇(街道)调委会规范化,实现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五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

3.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室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村(社区)调解室在15平方米以上。

4.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必要办公设施。

5.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6.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制作文书、报表和卷宗,确保调解档案齐全,卷宗规范。

(五)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其中乡镇(街道)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2名以上;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1名以上。

2.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

3.人民调解员参加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4.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并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

5.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规范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因违反调解工作纪律被投诉(查处)情况。

(六)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村(社区)调委会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乡镇(街道)调委会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

2.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

敏感时期和重要节假日实行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

3.组建人民调解志愿者服务队,定期进村(社区)、进企业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4.年内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均达90%以上。

5.年内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

(七)建立矛盾纠纷研判预警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矛盾纠纷情况,研究稳定形势。

2.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对可能引起越级上访、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预警和报告。

3.建立参与处置影响社会稳定重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做到预防化解、依法处置、快速反应、快速报告和妥善处理。

三、强化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八)依托司法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1.建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名称设置规范,符合“前台后厂”模式,沿街、落地、便民,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2.建立一支村(社区)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

3.在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广泛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联络员队伍,与法律服务平台、服务队伍双向联动。

4.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完成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九)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

1.乡镇(街道)辖区内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

2.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3.压实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协助村(社区)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协助处理村(社区)换届选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等重大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4.对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方式,满足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

(十)积极推进“两所共建”

1.司法所为法律服务所提供办公场所,以“两所共建”或“所所结对”模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根据县司法局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3.驻所办公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每月至少参加1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四、深入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

(十一)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1.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力量落实。

2.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成员符合规定,职能作用有效发挥。

报到、入矫、报告、外出请销假、走访和解矫等监督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3.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规范,建档率达100%,各个工作环节手续完备,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齐全。

4.教育学习、公益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开展分类管理、个别矫正、心理辅导等成效明显。

5.推行“智慧矫正”信息化建设。

6.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做到辖区内安置帮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

7.落实必接必送制度,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率达到90%以上,重点帮教对象衔接率达100%。

8.落实帮扶救助政策,已衔接人员帮教率达到100%,安置率达到90%以上。

9.依托企业建立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

(十二)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乡镇(街道)普法责任清单。

2.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全面铺开,组织健全,领导重视,年度工作规划、计划、经费落实。

各项工作档案齐全完备,文字、图片、视频资料保管完好。

3.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方式方法灵活新颖,运用新媒体普法独具特色。

辖区内党员干部、农村“两委”成员学法考法制度落实,参学率、参考率、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

4.乡镇(街道)有法治宣传园地或法治宣传栏、法治长廊、法治书屋、法治景区等普法阵地,法治氛围浓厚,阵地发挥作用明显。

5.每个行政村(社区)有1名以上“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

6.积极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十三)深入参与基层法治建设

1.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司法所长列席乡镇(街道)党政工作会议,参与乡镇政府(办事处)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3.承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立法民意收集、行政复议受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线索收集等工作。

4.积极组织开展法治乡镇(街道)典型培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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