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干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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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社区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我县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干部既包括在核定职数范围内,由县财政支付报酬待遇的现任社区“两委”成员;又包括在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兼职和非兼职的工作人员(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下同)。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社区干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党委为社区干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社区干部岗位设置实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三位一体”、交叉任职、合署办公的社区管理体制(即:
三块牌子一套人马)。
社区服务站站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由社区“两委”成员兼任。
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条 社区干部岗位及职责分工:
设党员管理群团服务、民政事务社区救助、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人口计生、信访接待综合治理、综合服务等六类岗位,可根据实际实行一人多岗。
其职责分工为:
(1)党员管理群团服务:
负责流动党员登记、在职党员报到登记、党团组织关系办理、志愿者登记、党费收缴等服务工作;
(2)民政事务社区救助:
负责办理低保、救助申请、优抚、双拥(征兵信息)、殡葬、老年证、残疾证、保障房申请等相关业务;(3)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负责社区内退休人员管理、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居民医保、社保的收缴等相关工作;(4)公共卫生人口计生:
负责采集人口信息、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员登记管理、办理生育申请、计生药具发放、配合做好卫生保健、出生人口核查等相关工作;(5)信访接待综合治理:
负责信访接待和化解稳控、法律宣传教育、消防(人防、物防、技防)等,积极做好环保宣传、环境卫生整治、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生产宣传,配合做好社区矫正、社区禁毒等相关工作;(6)综合服务:
负责文明城市创建、档案管理、综合信息报送、服务站事务公开、答复社区居委会监督询问、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各类文化知识讲座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 社区干部的选配
第六条 社区干部的来源。
(一)选任的社区干部
1.社区党组织中的干部。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符合条件的,经综合考察合格,纳入社区党组织干部序列。
对工作长期滞后、矛盾比较突出、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的社区,可从县乡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任职,但不享受社区干部报酬待遇,选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电话补助、交通补助、就餐补助等待遇。
2.社区居委会中的干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符合条件的,经综合考察合格,纳入社区居委会干部序列。
选任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兼任社区服务站岗位,由社区服务站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与任期一致,实行一届一签。
(二)招录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确因工作需要招录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由社区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党委批准,根据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由乡镇政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进行招录,乡镇党委要对照社区干部任职资格标准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招录人员由社区服务站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新招录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包括在服务协议期限内。
试用期满,经乡镇党委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新招录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其报酬由乡镇政府按误工计酬的方式核定工资标准,从社区运转经费中列支,不纳入社区“两委”干部序列。
招录方案和录用人员要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选任的社区干部实施额度管理。
一般核定为3至9名。
按照“一岗多能、一人多岗、精干高效”的原则。
其中,小型社区(人口3000人以下)3名,中型社区(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4-5名,大型社区(5000人以上)5-9名。
第八条 选任和招录对象的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 热爱社区工作、热心公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3) 一般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身体健康;(4)新任社区干部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5)留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其他社区干部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经乡镇党委审核,书面报县委组织部,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6)招录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有以下条件的可优先聘用:
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其以上资格的人员、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有社区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协调、沟通、文字写作、能熟练应用办公软件的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选任和招录人选:
(1)被判过刑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或违反党纪政纪被立案审查调查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影响期限未满的,因严重失信行为正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3)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搞封建迷信,组织或参与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合彩,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涉黄涉毒,有利用宗族、宗派势力干扰社区正常工作行为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列为提名人选的;(5)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6)非法串联拉票、贿选、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的;(7)截留惠民政策资金、侵占社区集体财产、拖欠社区集体租金的;(8)近三年内有一年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9)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区干部的情形的。
第十条 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社区内担任社区干部。
直系血亲包括:
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近姻亲包括: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章 社区干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乡镇为主,社区分岗定责。
乡镇要建立健全社区干部教育管理制度。
县委组织部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年度工作目标承诺制。
每年年初,社区“两委”班子及社区党组织书记根据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工作目标,报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其他社区“两委”成员按照社区“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结合个人工作职责,提出年度工作目标,经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社区干部的考勤管理制度。
乡镇党委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勤实施办法。
城市社区(含乡镇未并村社区)工作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作息规定执行,实行上班制。
周末及节假日按要求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并村社区参照村干部实行坐班值班制度。
都要公开张贴轮班表和值班人员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上班或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在岗在位,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办理事项受理、处置突发事件、登记记录等事宜,并及时汇总汇报相关情况。
乡镇要严格考勤、督查和通报,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 实行请休假审批制。
严格请休假审批程序,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请休假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其他社区干部休假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
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 实行周例会和月例会制。
社区“两委”班子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社区主干要参加乡镇党委每月召开的村主干工作例会。
第十六条 推行社区 “小微权力清单”制度。
按照党务工作、社区工作、便民服务等分类梳理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干部在服务群众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清单,并按照“一事一流程”的形式制定流程图,规范社区干部行使权力。
第十七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
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之间随时开展谈心活动,同时每年至少与“两委”成员谈话两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与所联系党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及时沟通思想,增进团结。
第十八条 建立社区干部培训制度。
对新任社区干部,要在其任职后半年内进行一次任职培训,重点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社区干部任期内,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岗位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基层治理知识和业务知识,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其他社区干部的培训由乡镇党委负责。
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健全社区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社区干部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乡镇党委管理。
档案主要包括:
社区干部的基本情况、服务协议、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件、自传、考察资料、考核评议、培训和奖惩等有关情况。
乡镇党委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因档案遗失造成上访的,要从严追究档案管理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社区主干应书面向乡镇党委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经商办企业、承包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等情况;
(二)婚丧嫁娶、本人婚姻状况变化情况;
(三)应当向组织报告或组织要求报告的其它重要事项。
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要提前报告。
第二十一条 规范承揽工程建设项目行为。
社区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承揽本社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公开招投标项目除外),社区自建项目须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产生盈利。
社区自筹自建的公益项目须以“四会四议”的方式组织实施。
对在当地实施的县重点工程项目,社区干部有责任维护项目施工环境,除上级有明文规定外,不得发放或领取相关误工及生活补助。
对出现阻工、严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社区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要追究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规范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社区干部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三资监管”有关规定。
社区财务流水账目要每月定期公开,并进行年度审计。
乡镇要依法依纪依规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财务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落实社区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社区干部任届期满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时,必须由乡镇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重点审计财务收支情况、集体“三资”及项目建设管理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惠民补贴发放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财务审批执行情况、财务公开情况等内容。
审计结果要向居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社区干部的考核定等
第二十四条 制定方案:
乡镇党委年初制定本年度社区“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及社区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社区“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建设、脱贫攻坚、社区两化两体系建设、文明社区创建、城市建设管理、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政和社保、作风建设等方面,社区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为导向,突出“绩”的考核,绩占比不低于50%。
要量化考核项目,形成评分细则。
考核实施方案要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组织考核:
社区“两委”班子及社区干部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由乡镇党委组织,采取述职测评和目标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1.述职测评。
乡镇述职测评:
主要由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站所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社区党组织书记代表社区“两委”班子进行述职,参会人员对社区“两委”班子及社区党组织书记进行评价打分。
社区述职测评:
主要由乡镇联点领导、驻社区干部、全体党员、居民代表参加,社区干部逐个述职,参会人员对社区“两委”班子及社区干部进行评价打分。
社区“两委”班子及社区干部述职测评应包含“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选项,分别按照1、0.8、0.6、0的系数加权计分,弃权票不计分。
社区“两委”班子及社区干部述职测评均按百分制计算得分。
社区“两委”班子及社区党组织书记述职测评由乡镇述职测评、社区述职测评组成,各占50%。
2.目标考核。
对照社区“两委”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社区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项目及评分细则,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社区“两委”班子及社区干部进行考核评分,目标考核按百分制计算得分。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定:
社区“两委”班子及社区干部年度综合评分,均按百分制计算。
社区“两委”班子年度综合评分=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考核得分×70%+述职测评得分×30%;社区干部个人年度综合评分=社区“两委”班子年度综合评分×20%+个人目标考核得分×60% +个人述职测评得分×20%。
乡镇党委根据社区“两委”班子及社区干部年度综合评分,集体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社区“两委”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社区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评为“优秀”等次的综合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评为“良好”或“称职”等次的综合评分应在75分(含75分)以上,评为“一般”或“基本称职”等次的综合评分应在60分(含60分)以上,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应评为“较差”或“不称职”等次。
2.社区“两委”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该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社区干部一般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3.社区干部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形,已经调查核实的,乡镇党委可直接确定其为“不称职”等次。
社区干部正在接受执纪执法部门调查,未有结论的,可暂缓确定其等次,待结果出来后视情形再确定考核等次。
4.在基层党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工作上被县级或上级部门问责的社区,社区“两委”班子和社区干部本年度不能评先评优,并视其情况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备案通报:
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乡镇党委每年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两委”班子、社区干部及党员群众通报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结果运用:
社区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与基本报酬直接挂钩,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由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占基本报酬总额70%,绩效工资占基本报酬总额30%。
社区干部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绩效报酬按社区干部个人绩效工资的120%发放;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的,绩效报酬按社区干部个人绩效工资的100%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绩效报酬按社区干部个人绩效工资的7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取消绩效报酬。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社区主干,且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可以优先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在定向招录乡镇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过程中,给予较大的政策倾斜。
第五章 社区干部的惩戒退出
第二十九条 建立社区干部警示谈话制度。
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警示谈话: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乡镇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承诺的;
(2)无故不参加社区“两委”会议或不参与社区工作,不支持、不执行社区“两委”决议,干涉或操纵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4)在社区“两委”班子或居民中闹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5)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6)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生活不检点,有损社区干部形象的;(7)长期在外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中连续1个月或累计3个月以上的;(8)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9)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党费的;(10)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示谈话对象由乡镇党委根据调查结果,集体研究决定。
警示谈话对象确定后,乡镇党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向警示谈话对象和所在社区党组织送达警示谈话通知书。
社区党组织接到警示谈话通知书后,应当在社区“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警示谈话对象应当在谈话后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镇党委审核。
警示期为三个月,警示期满后,乡镇党委对警示谈话对象进行考察。
经考察合格的,解除警示。
考察不合格的,是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予以免职;是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责令辞职或按法定程序罢免,本人拒绝辞职的,在依法罢免之前,若确有需要,乡镇党委可对其采取“停止工作,停发待遇”的“两停”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社区干部有错无为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社区党组织成员的,应予以免职;是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劝其辞职、责令辞职或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跑偏走样,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2)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立案审查或立案侦查,有必要免去职务的;(4)重大事项不按程序决策,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损失的;(5)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或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6)有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阻工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7)不履行管党责任,严重影响党内政治生活的;(8)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不能挺身而出,给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9)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10)无正当理由,一年中连续3个月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11)有第九条第3、5、6、7、8款所列情形之一的;(12)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社区干部离职、被免职、责令辞职、依法罢免职务后不再享受社区干部相关待遇,相关报酬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不参加当年考核定等,当年任职不计算担任社区干部年限,不得参加面向社区干部的招考录用,不得提名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等,原则上不作为下一届社区选任候选人。
因刑罚、撤职、依法罢免、自动离职等非正常原因离职的社区干部,不得享受离任社区干部相关待遇。
涉嫌违纪违法的要移送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