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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公和商业服务企业扶持办法

为充分发挥核心区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加快把X建成金融核心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X府发〔202*〕7号)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资金是根据X发展定位确定,由X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扶持对象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XX新注册登记并入驻重点区域办公或经营且税收入库X的法人企业和区域性金融机构。

第三条 扶持范围

(一)入驻江南CBD区域商用写字楼办公的金融业、商务服务业;

(二)入驻2021年1月1日前已建成楼盘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的零售业、餐饮业、娱乐业及居民服务业。

行业分类明细详见本办法备注,企业的主营业务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条 扶持方式

(一)入驻扶持资金

1. 商务办公类

(1)申请条件: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金融业、商务服务类企业,除满足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外,企业自用办公用房权属证明上载明用途为非住宅用房且实际使用套内面积200平米及以上。

(2)扶持标准:

以企业实际使用的套内面积为依据,按150元/平米计算安排一次性入驻扶持资金,单个企业入驻扶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2. 商业服务类

(1)申请条件: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商业类、服务类企业,除满足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外,企业自用经营用房权属证明上载明用途为非住宅用房且实际使用套内面积达到行业分类所规定标准:

单一零售业、居民服务业200平米及以上,综合零售业(超市除外)、餐饮业500平米及以上,娱乐业1000平米及以上,超级市场零售业2000平米以上。

(2)扶持标准:

以企业实际使用的套内面积为依据,按200元/平米计算安排一次性入驻扶持资金,单个企业入驻扶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二)发展扶持资金

区外企业或自然人在X新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经济贡献额达到X区统一扶持政策规定标准的,按X区统一扶持政策规定的比例计算安排发展扶持资金。

因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年经济贡献额为基数,按照实际经营期占全年的比例计算年经济贡献额,达到标准的安排发展扶持资金。

(三)升规升限培育资金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升规升限。

对升规升限企业的扶持,按照X区或者X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符合X服务业发展方向、对X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引领作用或重大贡献的企业,可申请“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扶持政策,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扶持资金兑现时间

入驻扶持资金每季度研究兑现一次,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兑现一次。

第七条 备案、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备案

入驻企业向所在物业管理公司或X经济发展局咨询,满足条件的企业,在正式入驻1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办公(经营)用房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税收入库级次证明等有关资料向X经济发展局提请备案。

X每季度将已备案企业的企业名称及法人等信息报区财政局。

(二)现场核实和日常检查

X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X经济发展局组织X建环局、X财政局、X审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小组成员单位)现场核实。

满足条件的企业纳入持续办公(经营)日常监督。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告知并退回资料。

原则上招商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备案企业的现场核实和持续办公(经营)日常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三)申报和审核

1. 入驻扶持资金

备案企业持续办公(经营)期满12个月,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企业办公(经营)用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涉税证明等资料向X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招商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持续办公(经营)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建议,提请X管委会审议。

审议同意安排入驻扶持资金的企业,通知其完善手续后兑现入驻扶持资金。

审议决定不安排扶持资金的企业,告知并退回资料。

2. 发展扶持资金

备案企业次年3月31日前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的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证明材料向X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招商小组成员单位按程序审核、评议并提请X管委会审议后安排兑付。

第八条 企业变化事项处理

(一)企业持续办公(经营)监管期间,企业发生变化事项,扶持政策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主体资格发生改变,原企业不能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新入驻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2. 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发生改变且变更后实际办公(经营)范围不属于鼓励行业分类的,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3. 企业自用办公(经营)用房面积虽然减少,但其套内面积仍然达到行业类别扶持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面积享受入驻扶持政策。

4. 已享受入驻扶持政策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相邻办公(经营)场地套内面积达到行业类别扶持面积标准且新增办公(经营)场地未享受过入驻扶持政策的,可以就新增面积另行申请入驻扶持资金。

5.申请扶持的办公场所,同时注册有其他企业或者虽未注册其他企业但有其他非鼓励类企业在场所内办公(经营)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二)企业原办公(经营)场地面积不足,新增办公(经营)场地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扶持资金:

1. 新增办公(经营)场地与原办公(经营)场地相邻;

2. 新增办公(经营)场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办公(经营)业态、实际控制人与原企业一致。

3. 原企业办公(经营)场地、新增办公(经营)场地不得有其他企业注册。

第九条 企业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治安维稳、违规排污排放、违法违规建设等违法违规事件以及严重拖欠薪金行为的,取消其享受后续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扶持资金的资格,责令企业清退已经领取的扶持资金,将企业行为载入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与企业勾连,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政策衔接

(一)已享受X区和X其他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扶持。

(二)已享受过X财政专项扶持的办公(经营)场地,不能再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入驻扶持。

新设鼓励类企业自用办公(经营)用房,部分办公(经营)场地已享受X专项扶持的,但未享受扶持的面积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可就未享受扶持的场地申请入驻扶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X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备注:

行业分类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及X服务业发展规划,鼓励类重点行业详细分类如下:

1. 金融业:

包括第66-69大类。

2. 商务服务业:

包括第72大类中的723类“法律服务”,724类“咨询与调查”中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728类“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729类“其他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信用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

3. 零售业:

单一零售是专门经营一个行业小类或一个品牌的零售企业,综合零售是综合经营多个行业小类或者多个品牌的零售企业。

具体包括52大类中521类“综合零售”中的超级市场零售,522类“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中的糕点、面包、营养和保健品、酒、饮料及茶叶零售,523类“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中的纺织品及针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钟表、眼镜、箱包、自行车等代步设备零售,524类“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中的体育用品及器材、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乐器、照相器材零售,527类“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中的通信设备、其他电子产品零售等。

4. 餐饮业:

包括单独经营或混合经营62类下的正餐服务、快餐服务、小吃服务以及饮料冷饮服务类的咖啡馆服务和酒吧服务。

5. 娱乐业:

仅指“室内娱乐活动”中的歌舞厅、演出经营场所单位娱乐活动。

6. 居民服务业:

包括第80大类中的803类“洗染服务”,804类“理发及美容服务”,806类“摄影扩印服务”,807类“婚姻服务”中的婚庆典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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