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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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一案一卷、一案一补”原则。
(二)坚持分类补贴原则。
(三)坚持规范公开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补贴的案件为X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室)调解的各种案件。
第四条 人民调解案件须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调解结果明确、档案文书规范,且按《X法律服务网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使用规范》录入X法律服务网基层工作管理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推选或聘任并录入X法律服务网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人民调解员。
公职人员等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第二章 案件分类及卷宗制作标准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根据协议类型分为书面协议案件和口头协议案件。
书面协议案件分为四个难度级别:
简易案件、一般案件、疑难案件、重大案件。
口头协议案件不分难度级别。
简易案件:
主要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案情简单,无特殊情况,无激化转化趋势。
一般案件:
案情一般,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或激化转化趋势,经调解成功化解消除隐患的。
疑难案件:
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对专业知识或技术要求高、久调不结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且属于下列类型的:
(1)区域内涉及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权益和权属的纠纷案件;
(2)涉及各类经济合同导致重大矛盾的纠纷案件;
(3)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案件;
(4)涉及征地拆迁的纠纷案件;
(5)一般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6)其他疑难纠纷案件。
重大案件:
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调解周期较长、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且属于下列类型的:
(1)酝酿时间长、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的纠纷案件;
(2)参与人员在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3)涉及较大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纠纷案件;
(4)涉及跨市、县(市、区)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5)重大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6)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矛盾纠纷案件;
(7)其他范围广、影响重大的纠纷案件。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卷宗均应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封底,根据案件难度级别,不同级别的案件卷宗制作要求如下:
简易案件:
须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一般案件:
须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记录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疑难案件:
须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和回访记录,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重大案件:
须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和回访记录,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第八条 口头协议案件对卷宗不做要求,只需要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即可,包括: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日期、调解地点、纠纷类别、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结果。
为了保证口头协议案件信息真实完整,必须采集具有双方当事人在内的现场照片一张。
第三章 案件补贴标准
第九条 调解达成书面协议案件,且按标准制作卷宗的案件按以下标准补贴:
简易案件补贴为50元/件;一般案件补贴为60元/件;疑难案件补贴为200元/件;重大案件补贴为800元/件。
口头协议案件补贴为20元/件。
第十条 当事人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人民调解组织未组织调解,直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每件补贴20元。
第十一条 两人(含两人)以上与同一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争议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案件在计算补贴时,第一件按标准全额计算,其余案件按第一件补贴金额的30%计算,累计最高不得超过单件案件全额补贴的30倍。
两人以上(含两人)与同一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争议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被认定为重大案件的在计算补贴时,按一件案件计算,不得分案计算补贴。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在一个申报期内反复发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多次做化解工作的,仍按一件案件计算补贴。
多个调解委员会(室)联合调解同一案件的,由制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调解组织领取补贴。
第十三条 经多次调解仍未成功的一般案件、疑难案件、重大案件,按卷宗制作标准立卷后,按标准减半补贴,调解不成功的口头协议案件和简易案件不予补贴。
第四章 案件审核及补贴申报、发放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案件审核程序:
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会调解案件审核程序:
人民调解委会就办结案件申请审核→司法所对申请审核案件初审→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对案件复核。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派出所调解室、派驻法院调解室调解案件审核程序:
调解委员会(室)就办结案件申请审核→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复核。
第十五条 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补贴的案件要逐一进行审核。
对未按补贴标准申报的予以调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不予通过审核。
第十六条 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辖区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室、驻法院调解室向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申报案件补贴。
第十七条 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申报上、下半年案件补贴。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派出所调解室、派驻法院调解室在每月末申报本月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室)申报案件补贴应当提交经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所驻的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案件补贴,由区司法局打款至各镇(街道)财政所账户,附上《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表》函告各镇(街道)代为发放案件补贴,镇(街道)发放案件补贴后,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表复印件交区司法局备案。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派出所调解室、派驻法院调解室的案件补贴由区司法局直接发放,补贴发放表由区司法局保管。
第十九条 案件补贴审核、申报、发放中发现有调解委员会(室)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案件补贴的,一经查实,坚决追回,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调解案件的案卷材料和登记台账由各调解委员会(室)妥善保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案件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短期(5年)、长期(10年)和永久三种。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有调整、变更的,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在X法律服务网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中更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